1、 人民医院 住院医师休假、请假制度 (一)休假种类 1、年休假:年休假即每年可带薪休息的假期。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 1)休假时间:参加工作满一年者,每年可享受休假五天(带薪)。 ( 2) 一年只能享受年休假、探亲假的一种,当年已享受探亲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 3)按规定休产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 ( 4)凡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四十五天,或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四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 5)年休假原则上应当一次性安排,经批准也可分段安排,但累计天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假期。 2、探亲假:凡工作满一年的住院医师,父母、配偶户口在异地,又不能在
2、公休假日团聚的(指相距在 80 公里以上)、可享受探望父母、配偶的假期。 ( 1)住院医师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 ( 2)户口同在一地,而在国内异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 3)父母、配偶户口 在异地,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 4)已婚人员的父母、配偶不在同一地的,只能享受一种探亲假期。 3、婚假: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可享受婚假 5 天,晚婚者(即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增加 10 天。 4、产假 ( 1)正常产假时间为 90 天(包括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 30 天,在产假期内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 35 天
3、,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 15 天(即 24 周岁生育第一胎)。 ( 2)女同志怀孕不满二个月自然流产者,给产假 1 5 天;怀孕二个月以 上(含二个月)不满四个月自然流产者,给产假 3 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不满七个月自然流产者,给产假 42 天;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者给产假 75 天。 ( 3)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者,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男职工 10 天看护假,小孩出生三个月未办独生子女证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5、丧假: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给予丧假 5 天,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往返路程假。 6、事假:住院医师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本人处理而又
4、无其他假期的,可以申请事假科室要从严掌握( 3 天以下由科主任批准、科教科备案, 3 天以上由科教科审批)。 7、病假:病假由预防保健科或指定专科医生开出的病假单位方为有效。 (二)假期待遇 1、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2、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 10 天(含 10 天),不享受年终双薪;超过一个月停发工资。 3、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 1500 元。 4、女医师生产期间,按国家规定享受待遇。 (三)批假 权限及程序管理 住院医师的各类假期( 3 天以下的事假除外)均由科教科审批,年终报人事科备案。 科教科对正常休假的住院医师妥善安排假期,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适当照顾本人要求,批假外出的人员不得超过住院医师总人数的 20%,对事假、病假从严掌握。 请假程序:休假或请假,应先征得科室主任或分管教学的副主任同意,到科教科开具请假单,由科室领导签名后交到科教科审批,批准后生效。若不办理请假手续而休假者,视为旷工;逾期不归,又未履行续假手续的,视为超假。旷工及超假期间停发工资等一切福利待遇,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