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各项管理制度 一、 就医转诊制度 1、参合患者可自主选择县内乡、县级定点医院就诊。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药费垫付制度。 2、县内不能诊治的疾病,由县级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方可前往市及市以上定点医院治疗。 3、急诊抢救患者,直接到市及市以上定点医院救治的,县合管中心根据上级医院 病志资料记载的病情严重程度予以审定,不需要县级转诊证明。 4、 肺结核病、精神病经县结核所转诊,方可到市及市级以上定点专科医院住院治疗。 二、 药品、诊疗目录管理制度 1、 参合农民就诊时,要使用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基本用药目录中的药品,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目录外的药品时,要征得患者或者家属的同意,并
2、在新农合住院自费药品同意单上签字,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 2、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执行,必须使用非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的诊疗项目时,应在检查单上注明“自费”字样,并要征得患者或患者家属同意,并在自费诊疗项目同意单上签字。 三、 一日清单制度 1、 定点医疗机构财会科室微机操作人员,必须从参合患者入院 当日就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格式及时准确地采集就医信息、病案信 息和费用信息,并为患者出具费用项目清单。 2、实施垫付制结算的定点医院,应按照垫付医药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采集并初审住院病历、一日清单等病案资料,并在出院是上传补偿信息。 3、县
3、合管中心受理参合患者住院病案资料时,认真审查和复核医嘱、处方和一日清单,对于一日清单或与治疗方案不符的病历,不予拨付医药费垫付款。 四、 入、出院管理制度 1、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农合疾病病种目录,掌握入院指征,经核对参合人员身份,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住院手续。 2、参合人员住院后,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要 跟踪检查住 院治疗情况,杜绝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问题发生。 3、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新农合支付范围外的变通为范围内项目,更不允许分解在其他项目中。 4、定点医疗机构对达到出院指征的住院患者,要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不得随意延长住院时间,要严格 控制出院带药量。 5、参合人员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综合
4、性定点机构专科疗区)就诊,只限于主治本专科疾病及其并发症。经诊断为非本专科疾病的,不得收治入院。住院后确诊为非专科疾病的,要及时办理出院或转院手续。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医药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承担。 五、 补偿登记制度 1、 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由和管科负责院内新农合补偿数据的统计存档工作,做到专人负责,不出偏差。 2、对门诊就医或者住院的参合患者,要根据新农合补偿标准,及时准确的给予结算。门诊患者医药费补偿实行申报制度,住院患者医药费实行垫付制度,出院当天结算。 3、认真填写合作医疗门诊(或住院)补偿基本情况汇总表,及时上报到县合作医疗中心。 4、报表数字真实、记载清晰、日清月结、装订整齐
5、。 5、经县合管中心审核通过的报表明细,要按期存档。存档报表,要求盖有公章,院长签字,财务科长核准签字,报表人签字。所有的报表均要求有电子文档 。 6、县合管中心由专人负责全县新农合报销数据的汇总存档工作。做到有电子存档数据,及时分类汇总,制定统计报表。 六、 补偿审核、审批制度 1、定点医院要求成立院内合管科,负责本院合作医疗患者的就诊及补偿初审工作,有关材料要有专人负责,按照新农合政策规定,认真审核,杜绝一切不合理用药和检查。 2、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将本院已结算的患者数据汇总,定期上报县合管中心复审。医疗机构上报的表格,数字真实,及时归档。 3、县合管中心由 2人以上负责定点医院上报病例的审核工作。对县内医院病例审核中发现的违章项目 ,在拨付给 医院的垫付款中予以扣除。对县外报销审核中发现的违章病历进入稽查程序。 4、经复查合格的补偿凭证,移交给县合管中心财务科进行财务复核。经主任签字后,由财政支出户将县内医院垫付款划拨至定点医疗机构账户,县外住院患者补偿款以户主姓名存入代理银行个人账户。 规格:高 100cm,长 200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