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T 2374-2016 防震减灾示范城市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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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7.060 A 44 DB13 河北省 地方标准 DB 13/T 2374 2016 防震减灾示范城市建设规范 Protecting Against and Mitigating Earthquake Disasters Demonstration City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 2016- 08-15 发布 2016- 10-01 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3/T 2374 2016 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 GB/T 1.1-2009给出 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河北省地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2、。 本标准起草单位:唐山市地震局、河北省地震局、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佩卿、高景春、郭彦徽、王玉珍、孙太选、王立新、张学文、赵荣琦、赵纳鹏、李洋、郑丹。 DB13/T 2374 2016 II 引 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防震减灾工作三大体系有序融合发展,提高防震减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提升业务质量,促进技术进步,指导防震减灾示范城市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DB13/T 2374 2016 1 防震减灾示范城市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 标准规定了防震减灾示范城市建设的 综合 保障、法制建设、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及文化建设等 。 本 标准 适用于 河北

3、省 各设区市、县(市)区防震减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741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GB/T 18207 (所有 部分 ) 防震减灾术语 GB 18306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T 19428 地震灾害预测及其信息管理系 统技术规范 GB/T 19531(所有 部分) 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 GB 21734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场址及配套设施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DB13/T 137

4、8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207界定的以及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抗震设防要求 requirement for fortification against earthquake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3.2 生命线工程 lifeline engineering 维持城市生存功能系统和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3.3 次生灾害 secondary disasters 由原生灾害所 诱 发 的灾害。 3.4 减隔震技术 seismic reduction and isolation tec

5、hnology DB13/T 2374 2016 2 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底或某个位置设置隔震装置隔离或耗散地震能量 ,以避免或减少地震能量向上部结构的传输的技术。 3.5 燃气预警 gas early warning 依托强震动台网、地震信息网络和燃气管网等资源进行的地震预警与自 动快速处置。 4 综合保障 4.1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要求组织实施。 4.2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宜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考核目标。 4.3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本行政区的防震减灾中长

6、期规划,对 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救援措施,以及防震减灾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做出安排。 4.4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 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体系。 4.5 市、县(市)区应设置专门的 防震减灾 机构,配备人员和办公设施。应加强队伍建设,专业技术人才不少于 2 名。 4.6 市、县(市)区的防震减灾经费按计划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完善防震减灾事业 经费投入 保障机制。 5 法制建设 5.1 设区市宜出台当地防震减灾条例,建立防震减灾法律体系。 5.2 各有关单位应执行国家、省防震

7、减灾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依法开展防震减灾各项工作。 5.3 制定普法规划,成立普法领导机构,组织实施普法规划。 5.4 建立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人员管理机制,全面履行防震减 灾法定职责。 5.5 建立执法监督制度,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执法监督检查。 5.6 健全市、县(市)区地震专业行政执法队伍,设施齐全,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执法人员培训。 5.7 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全部实行备案管理,规范性文件全部实行合法性审查。 6 地震监测预报 DB13/T 2374 2016 3 6.1 建立防震减灾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设区市应建立地震综合监测数据处理中心,每

8、个县(市)区至少建立一个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地震监测台站。重点监视区和高烈度设防区应建立综合地震监测台站。 6.2 地震综合监测数据处理中心及综合地震监测台站运行全部实现网络化、信息化、自动化。 6.3 对本地大中型 水库、油田、重要工程设施,按照 GB/T 19531 设立专用地震监测设施。 6.4 台站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符合 GB/T 19531 要求,技术系统能够连续稳定运转。 6.5 按照相关地震台站建设规范的要求,加强监测台站建设、改造和老旧设备升级换代。前兆台站全年运行率达到 99.5%以上,测震台站运行率达到 95%以上,烈度台站运行率达到 98%以上,确保地震监测数据质量的可

9、用性。 6.6 不同学科仪器设备按规范要求进行标定,及时维护维修仪器设备。 6.7 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地震信息的单位,应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 6.8 市 、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按期召开周、月、季、半年和年终震情会商会,震情紧张随时召开震情会商会,形成震情会商意见,上报上一级地震主管部门。 6.9 建立地震异常核实跟踪制度,实现与周边地市和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 6.10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地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科学技术知识宣传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村民委员会、居民

10、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建立防震减灾联络员队伍。各县(市)区至少建立一个 3 种以上地震综合动物宏观观测点,配备必要观测设备,并建立宏观异常信息报送、核实、研判联动机制,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群测群防人员培训。 7 地震灾害预防 7.1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本地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7.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抗震设防水准应达到 GB 50011 和 GB 18306 的要求。 7.3 重大工程应按照 GB 17741 的要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建设和设计单位应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设计和施工。 7.4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共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新建农

11、村民居设防应符合 GB 18306 的要求。 7.5 强化对重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及时开展执法检查和跟踪服务。 7.6 住建、地震等主管部门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抗震设防相关技能培训。 7.7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宜适时开展城市活断层探测、震害预测、地震小区划等工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利用评审通过的技术成果进行国土 开发、城乡建设。 7.8 统筹开展城乡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工作,城镇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乡村公用建筑物形成完备的普查档案,县(市)区政府对达不到当地设防要求的建筑,负责组织实施加固或重建。 DB13/T 2374 2016 4 7.9 应按照 GB 50011 要求

12、,对中小学校校舍、医院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工作。 7.10 开展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次生灾害源工程的抗震性能鉴定。对达不到当地设防要求的工程,进行加固。 7.11 按照 GB/T 19428 的要求,宜建成震害防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7.12 在本地广泛实施防震减灾示范工程创建活动,按照国家、省、市要求每县(市)区至少建成一个防震减灾示范校、示范社区、示范企业、示范村,由地震主管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组织考核验收。 7.13 在地震重点监视区和高烈度设防区,高速铁路、城市轻轨、地铁、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设施、核设施等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设置地震紧急自动处置技术

13、系统,宜推广应用燃气预警、减隔震等新技术。 8 地震应急救援 8.1 市、县(市)区政府应有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急救援管理部门、基层组织应急管理责任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抗震救 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 8.2 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供水、供气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站、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政府地震

14、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市)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建立应急预案管理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8.3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地震应急指挥场所、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实现音视频互联 互通。 8.4 新建、扩建、改建的居民小区要按照国家标准合理规划应急疏散通道和场地。 8.5 民政、商务、卫生等部门应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实施动态化、网络化管理。 8.6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应急救灾物资调拨和运输网络联动机制,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机制。 8.7 编制本地城乡总体规划时,城乡规划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本地城乡总体规划。 8.8 市、县(市)区

15、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按照 GB 21734、 DB13/T 1378 要求,建设类以上应急避难场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明显标志。 8.9 县(市)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每年应开展不少于 1 次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联合有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应急检查。 8.10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指导、协助、督导有关单位做好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DB13/T 2374 2016 5 8.11 依法建立和完善地震应急队伍,预案、制度、装备、训

16、练场地齐全,每年开展不少于 2 次强化专业技能培训。 9 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及文化建设 9.1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组织 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学校应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新闻媒体应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9.2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指导、协助、督导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9.3 统筹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推进防震减灾宣传多样化、特色化建设。 9.4 通过防震减灾科普馆、地震遗址、监测台站、示范工程、公共宣传栏、新闻媒体、网站、新媒体等不同形式,进行日常防震减灾宣传。 9.5 组织开展防震减灾进机关、进社区、 进校园、进企业、进农村、进部队“六进”活动,每年应在“ 3.22” 邢台地震 和“ 7.28”唐山地震等重要时期,开展多种形式的防震减灾宣传活动。 9.6 依托当地文化资源,宜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防震减灾文化产品。 9.7 将本地地震遗址保护、宣传教育、科研教学和旅游有机结合, 充分 利用当地自然、文化、社会、旅游资源,宜开展防震减灾文化建设,培育特色文化产业。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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