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注规定了除尘脱硫一体化设备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牌、产品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与容量440t/h以下燃煤、燃气、燃油锅炉及工业炉窑同期建设配套或已建锅炉加装的湿式烟气除尘脱硫一体化设备。本标准不适用于花岗岩类除尘脱硫一体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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