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一 章道 德 具 有 ( ) 等 功 能 。 p1 abcev A、 认 识v B、 教 育v C、 评 价v D、 强 制v E、 平 衡道 德 是 一 种 社 会 意 识 形 态 , 是 社 会 主 流 价 值 观 下 的 准 则 与 规 范 。 p1 bv A、 强 制 性 约 束v B、 非 强 制 性 约 束v C、 命 令 性v D、 禁 止 性关 于 道 德 ,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p1dv A、 引 导 人 们 追 求 至 善 的 良 师v B、 催 人 奋 进 的 引 路 人v C、 公 正 的 法 官v D、 社 会 矛 盾 的 源 头从 产 生 的 时 间 看
2、 , 法 律 比 道 德 的 产 生 要 早 的 多 。 ( ) p2f法 律 与 道 德 的 区 别 之 一 是 法 律 对 人 们 行 为 所 干 涉 的 范 围 要 广 泛 和 深 入 的 多 。 ( ) p2f由 于 职 业 分 工 的 不 同 , 各 行 各 业 都 有 一 些 各 种 不 同 特 点 的 职 业 道 德 要 求 , 这 体 现 了 职业 道 德 的 特 点 。 p2bv A、 普 遍 性v B、 行 业 性v C、 继 承 性v D、 多 样 性“ 学 而 不 厌 , 诲 人 不 倦 ” , 这 说 明 职 业 道 德 具 有 特 征 。 p3cv A、 普 遍 性
3、v B、 行 业 性v C、 继 承 性v D、 实 践 性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体 现 了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社 会 责 任 和 职 业 追 求 , 是 对 社 会 所 承 担的 道 德 责 任 和 义 务 。 p3cv A、 文 化 素 质v B、 专 业 技 能v C、 职 业 道 德v D、 道 德 品 质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不 仅 是 职 业 活 动 中 标 准 和 要 求 , 更 体 现 了 其 社 会 责 任 和 职业 追 求 , 是 对 承 担 的 道 德 责 任 和 义 务 。 p3cv A、 个 人v B、 企 业v
4、C、 社 会v D、 家 庭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的 内 容 主 要 体 现 在 ( ) 等 方 面 。 p4abdev A、 高 度 负 责v B、 积 极 进 取v C、 知 识 渊 博v D、 严 守 纪 律v E、 实 事 求 是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工 作 之 余 学 习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 这 体 现 了 其 的 职 业 道 德 。 p5bv A、 高 度 负 责v B、 积 极 进 取v C、 爱 好 广 泛v D、 不 怕 困 难我 国 现 阶 段 的 基 本 职 业 道 德 要 求 专 职 安 全 生
5、 产 管 理 人 员 严 守 纪 律 , 具 体 表 现 为 ( ) 。p5bcdv A、 维 护 国 家 的 财 产 安 全v B、 成 为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的 第 一 模 范v C、 自 觉 严 守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v D、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有 序 开 展v E、 维 护 劳 动 者 的 生 命 安 全企 业 文 化 建 设 是 塑 造 建 筑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行 业 风 貌 的 一 个 窗 口 , 也 是 提 高 行 业 竞 争 力 的重 要 保 证 。 ( ) p5f加 强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 组 织 编 制 相 关
6、 教 材 , 开 展 骨 干 培 训 , 普 及 建 筑 职 业 道 德 知 识 , 是 的重 要 职 责 。 p5cv A、 建 筑 行 业 协 会v B、 企 业v C、 政 府 主 管 部 门v D、 工 会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要 突 出 建 筑 企 业 职 业 道 德 建 设 中 的 主 体 作 用 。 p6cv A、 政 府 主 管 部 门v B、 行 业 协 会v C、 企 业v D、 主 要 负 责 人企 业 职 业 道 德 建 设 重 在 落 实 , 就 是 要 ( ) 。 p6bdev A、 完 善 法 律 法 规v B、 加 强 宣 传 教 育v
7、 C、 追 究 刑 事 责 任v D、 强 化 监 督 考 核v E、 建 立 企 业 内 部 的 奖 惩 机 制在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中 , 应 当 大 力 宣 传 身 边 的 先 进 典 型 , 用 先 进 人 物 的 精 神 、 品 质 和 风 貌去 激 发 职 工 的 工 作 热 情 。 ( ) p6t第 二 章下 列 关 于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渊 源 的 说 法 中 , 正 确 的 有 。 P8abcv A、 法 的 渊 源 是 指 法 的 创 立 方 式 及 表 现 形 式v B、 由 不 同 的 国 家 机 关 制 定 或 者 认 可v C、 具 有 不 同
8、法 律 效 力 或 者 法 律 地 位 的 各 种 类 别 的 规 范 性 法 律v D、 由 同 一 个 国 家 机 关 制 定 或 者 认 可v E、 具 有 相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或 者 法 律 地 位 的 各 种 类 别 的 规 范 性 法 律行 政 规 章 是 国 家 最 高 行 政 机 关 国 务 院 制 定 的 有 关 国 家 行 政 管 理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总 称 。( ) p9f属 于 国 家 最 高 行 政 机 关 国 务 院 制 定 的 行 政 法 规 。 cv A、 建 筑 法v B、 安 全 生 产 法v C、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v
9、D、 消 防 法地 方 性 法 规 只 能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以 及 省 级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常 务 委 员 会 , 制 定 并 实 施 的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 ( ) p9f在 我 省 的 下 列 4 个 城 市 中 , 无 权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城 市 是 。 P9dv A、 常 州v B、 扬 州v C、 徐 州v D、 淮 安国 际 条 约 是 国 际 法 的 主 要 渊 源 , 经 我 国 政 府 签 订 、 加 入 或 承 认 的 国 际 条 约 属 于 我 国 国内 法 的 范 畴 。
10、( ) p10f经 我 国 政 府 签 订 、 加 入 、 承 认 后 的 国 际 条 约 , 对 我 国 国 内 的 都 有 约 束 力 。 p11acev A、 公 民v B、 法 人v C、 公 职 人 员v D、 社 会 组 织v E、 国 家 机 关行 政 责 任 承 担 形 式 有 两 种 : 一 种 是 公 民 和 法 人 因 违 反 行 政 管 理 法 律 、 法 规 的 行 为 而 应承 担 的 行 政 处 罚 ; 另 一 种 是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因 违 反 政 纪 或 在 执 行 职 务 时 违 反 行 政 的 规 定而 受 到 的 行 政 处 分 。 ( ) p1
11、1t下 列 不 属 于 刑 事 责 任 中 附 加 刑 的 是 。 p12dv A、 罚 金v B、 剥 夺 政 治 权 利v C、 驱 逐 出 境v D、 管 制违 约 责 任 是 指 行 为 人 侵 犯 国 家 、 集 体 、 公 民 的 财 产 权 利 以 及 侵 犯 法 人 名 称 和 自 然 人 的人 身 权 时 所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 ( ) p12f当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后 , 必 须 按 照 法 律 事 先 规 定 的 性 质 、 追 究 违 法 者 的 责 任 。p12acdev A、 范 围v B、 情 节v C、 程 度v D、 期 限v E、 方 式根 据
12、 责 任 法 定 原 则 , 任 何 责 任 主 体 都 有 权 拒 绝 承 担 法 律 中 没 有 明 文 规 定 的 责 任 。 p12t凡 实 施 了 违 法 行 为 的 人 。 p12acev A、 必 须 承 担 法 律 责 任v B、 不 完 全 独 立 承 担 责 任v C、 只 能 限 于 违 法 者 本 人v D、 不 完 全 限 于 违 法 者 本 人 , 如 他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v E、 不 能 株 连 其 亲 属 或 其 他 人【 民 法 通 则 】 将 规 定 为 侵 权 法 的 归 责 原 则 。 p13av A、 过 错 原 则v B、 无 过 错 原
13、则v C、 公 平 原 则v D、 诚 信 原 则近 代 法 乃 至 现 代 法 都 普 遍 关 心 能 够 保 障 权 利 主 体 权 利 平 等 , 由 此 引 出 在 承 担 责 任 时 必须 以 行 为 人 有 为 前 提 条 件 。 p13bv A、 故 意v B、 过 错v C、 责 任 能 力v D、 损 害 行 为无 过 错 责 任 , 是 指 法 不 以 主 观 过 错 的 存 在 为 必 要 条 件 而 认 定 的 责 任 , 承 担 这 种 责 任 不必 考 虑 行 为 人 是 否 存 在 主 观 过 错 。 ( ) p13t关 于 法 律 责 任 的 认 定 , 下 列
14、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p13abdv A、 公 平 责 任 原 则 与 无 过 错 原 则 一 样 , 不 以 行 为 人 的 主 观 过 错 为 责 任 承 担 的 前 提v B、 公 平 责 任 反 映 了 道 德 意 识 和 法 律 意 识 , 社 会 责 任 和 法 律 责 任 的 某 种 有 机 的 统 一 趋势v C、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适 用 于 行 政 违 法 行 为v D、 从 事 高 度 危 险 业 务 , 可 以 适 用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v E、 坚 持 责 任 自 负 原 则 , 不 允 许 有 连 带 责 任 的 存 在是 指 违 法 者
15、在 其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一 定 期 限 后 不 再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这 就 意 味 着 如 果 没 有法 律 特 别 规 定 , 违 法 法 律 的 行 为 超 过 一 定 的 期 限 后 , 就 不 再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 法 律 责 任因 时 间 流 逝 而 消 灭 。 p14bv A、 失 效 免 责v B、 时 效 免 责v C、 不 诉 免 责v D、 决 定 免 责不 诉 免 责 意 味 着 当 事 人 不 告 , 国 家 就 不 将 法 律 责 任 归 结 违 法 者 , 亦 即 意 味 着 违 法 者 实际 上 被 免 除 了 法 律 责 任 。 (
16、 ) p14t自 首 、 立 功 免 责 是 指 那 些 违 法 之 后 有 立 功 表 现 的 人 , 免 除 其 部 分 或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 ( )p14t协 议 免 责 适 用 于 行 为 。 p14cv A、 行 政 处 罚v B、 行 政 处 分v C、 民 事 违 法v D、 刑 事 违 法由 于 法 律 规 定 的 某 些 主 观 或 客 观 条 件 , 可 以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除 法 律 责 任 的 情 形 有 。p14abcdv A、 违 法 行 为 超 过 一 定 期 限 的v B、 当 事 人 不 告 的v C、 违 法 之 后 有 立 功 表 现 的
17、v D、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法 律 允 许 范 围 内 通 过 协 议 的v E、 在 国 家 机 关 归 责 之 后 采 取 补 偿 措 施 的行 政 处 罚 对 被 处 罚 对 象 而 言 , 是 因 自 己 的 违 法 行 为 承 担 的 一 种 具 有 惩 罚 性 的 法 律 责 任 。( ) p14t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的 。 p14adev A、 主 体 是 具 有 法 定 职 权 的 行 政 主 体v B、 主 体 是 国 家 司 法 机 关v C、 主 体 是 所 有 的 行 政 主 体v D、 对 象 是 违 反 行 政 法 规 范 的 公 民 、 法 人 或 其
18、他 组 织v E、 惩 罚 性 质 上 属 于 行 政 制 裁公 民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行 为 , 只 有 在 明 确 规 定 应 予 处 罚 , 给 予 何 种 处 罚 时 ,才 能 受 处 罚 ; 没 有 规 定 的 , 不 受 处 罚 。 p15bcdevA、 宪 法vB、 法 律vC、 行 政 法 规vD、 地 方 性 法 规vE、 规 章坚 持 行 政 处 罚 的 公 正 、 公 开 原 则 , 最 重 要 、 最 关 键 的 是 要 求 行 政 主 体 在 行 使 时 要 公正 、 平 等 没 有 偏 差 。 p15av A、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权v
19、 B、 行 政 处 法 权v C、 监 督 管 理 权v D、 行 政 立 法 权 行 政 处 罚 法 明 确 规 定 , 同 一 违 法 行 为 最 多 只 能 给 予 两 次 罚 款 。 ( ) p16f从 轻 处 罚 是 指 对 违 法 当 事 人 在 法 定 的 处 罚 幅 度 内 予 以 处 罚 。 p16cv A、 低 于 处 罚 幅 度v B、 高 于 处 罚 幅 度v C、 就 轻 就 低v D、 最 低 幅 度 以 下 行 政 处 罚 法 规 定 , 违 法 行 为 在 3年 内 未 被 追 诉 的 , 不 再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 ) p17f警 告 处 罚 是
20、。 p17acdev A、 行 政 主 体 对 违 法 行 为 人 的 告 诫 和 谴 责v B、 应 以 口 头 形 式 作 出v C、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v D、 向 本 人 宣 布v E、 向 本 人 送 达行 政 处 罚 中 的 “ 罚 款 ” 是 指 。 p17acdev A、 行 政 主 体v B、 科 以 违 法 相 对 人 承 担 金 钱 给 付 义 务v C、 令 其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缴 纳v D、 同 一 违 法 行 为 只 能 给 予 一 次 罚 款v E、 同 一 违 法 行 为 最 多 只 能 给 予 两 次 罚 款下 列 不 属 于 行 政 处
21、罚 的 种 类 是 。 p18av A、 口 头 警 告v B、 罚 款v C、 责 令 停 产 停 业v D、 暂 扣 许 可 证简 易 程 序 手 续 简 单 、 时 间 快 、 效 率 较 高 , 但 只 能 针 对 案 情 简 单 、 清 楚 、 处 罚 较 轻 的 违法 案 情 。 ( ) p18t普 通 程 序 。 p18abcdv A、 是 对 一 般 违 法 案 件 实 施 处 罚 基 本 程 序v B、 必 须 通 过 立 案 调 查v C、 行 政 处 罚 前 告 知v D、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v E、 案 件 执 行根 据 执 行 程 序 的 概 念 , 说 法
22、是 正 确 。 p19abdev A、 执 行 程 序 是 行 政 机 关 对 应 受 罚 人 执 行 已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处 罚 决 定 的 程 序 活 动v B、 对 已 生 效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 当 事 人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自 动 履 行v C、 在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执 法 人 执 行 当 场 收 缴 罚 款 程 序 时 , 必 须 向 当 事 人 出 具 区 县 级 以上 财 政 部 门 统 一 印 制 的 罚 款 收 据v D、 在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执 法 人 执 行 当 场 收 缴 罚 款 程 序 时 , 必 须 向 当
23、 事 人 出 具 省 级 以 上财 政 部 门 统 一 印 制 的 罚 款 收 据v E、 未 向 当 事 人 出 具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统 一 印 制 的 罚 款 收 据 的 , 当 事 人 有 权 拒 绝 缴纳 罚 款第 三 章 安 全 生 产 法 立 法 目 的 是 , 为 了 加 强 , 防 止 和 减 少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命 和 财 产 安 全 ,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 P20bv A、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v B、 安 全 生 产 工 作v C、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处 罚 力 度v D
24、、 安 全 生 产 综 合 监 督 管 理【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的 适 用 范 围 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的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 拆 除 等 有 关 活 动 及 实 施 对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管 理 。 ( ) p21t【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 三 同 时 ”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规 范 了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的概 念 , 明 确 了 是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建 设 的 责 任 主 体 。 p23bv A、 建 设 单
25、位v B、 生 产 经 营 单 位v C、 施 工 单 位v D、 监 理 单 位下 列 不 适 用 【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的 是 。 p23dv A、 新 建 工 程v B、 扩 建 工 程v C、 办 公 楼 室 内 装 修v D、 救 灾 建 筑制 定 【 劳 动 法 】 是 为 了 。 p24abev A、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v B、 调 整 劳 动 关 系v C、 完 善 劳 动 合 同 制 度v D、 明 确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权 力 和 义 务v E、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进 步根 据 【
26、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 规 定 , 特 种 设 备 包 括 锅 炉 、 压 力 容 器 、 压 力 管 道 、 电 梯 、 起重 机 械 、 客 运 索 道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 机 动 车 辆 等 。 ( )p25f【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 突 出 了 特 种 设 备 单 位 的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 p25abcdv A、 生 产v B、 销 售v C、 出 租v D、 使 用v E、 登 记【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在 2009 年 1 月 24 日 修 改 后 , 在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特 种 设 备 管理 方 面 , 规
27、 定 起 重 机 械 整 体 倾 覆 的 , 即 使 死 伤 人 数 达 不 到 较 大 事 故 认 定 标 准 的 , 仍 为较 大 事 故 。 ( ) p25t【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第 六 十 四 条 规 定 , 起 重 机 械 主 要 受 力 结 构 件 折 断 或 者 起 升机 构 坠 落 的 为 一 般 事 故 。 ( ) p25t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加 强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的 安 全 监 督管理 , 防 止 和 减 少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28、和 财 产 安 全 。 ( ) p25t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所 称 的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是 指 在 房 屋 建 筑 工 地 和 市 政工 程 工 地 安 装 、 拆 卸 、 使 用 的 起 重 机 械 。 ( ) p25f依 照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的 规 定 , 对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造 成 的 职 工 死 亡 , 其 一 次 性 工 亡补 助 金 标 准 调 整 为 按 全 国 上 一 年 度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10倍 计 算 。 ( ) p26f制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侵 权 责 任
29、 法 】 是 为 了 保 护 的 合 法 权 益 , 明 确 侵 权 责 任 , 预防 并 制 裁 侵 权 行 为 ,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 p27cv A、 法 人v B、 其 他 组 织v C、 民 事 主 体v D、 公 民【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 规 定 的 法 律 责 任 有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以 及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违 法 本 条 例 规 定 应 负 的 法 律 责 任 。 ( )p28f防 治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 在 于 保 障
30、人 体 健 康 , 维 护 ,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p29dv A、 财 产 安 全v B、 人 身 安 全v C、 环 境 安 全v D、 生 态 安 全根 据 【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 ,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是 指 所 产 生 的 环 境 噪 声 超 过 的 环 境 噪声 排 放 标 准 , 并 干 扰 他 人 正 常 生 活 、 工 作 、 学 习 的 现 象 。 p29av A、 国 家 规 定v B、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规 定v C、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规 定v D、 行 业 部 门 规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31、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危 害 矿 山 生 产 安 全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是 针 对 办 理 危 害 矿 山 生 产 安 全 刑 事 案 件 的 依 据 , 不 作 为 在 办 理 建 筑业 生 产 安 全 刑 事 案 件 中 重 要 的 办 案 依 据 。 ( ) p30f下 列 属 于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主 要 内 容 的 有 。 p31abcdv A、 事 故 等 级 的 划 分v B、 事 故 报 告v C、 事 故 调 查v D、 事 故 处 理v E、 事 故
32、预 防第 四 章根 据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 试 行 )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的 必 须 按规 定 取 得 相 应 执 业 资 格 和 证 书 。 p32av A.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v B.特 种 设 备 操 作 资 格v C.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v D.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资 格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 对 施 工 单 位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正 的 ,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 并 处 的 罚 款 。 p3
33、2av A. 5万 以 上 10万 以 下v B. 10万 以 上 20万 以 下v C. 20万 以 上 30万 以 下v D. 10万 以 上 30万 以 下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 试 行 ) 规 定 : 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证 书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 对 项 目 经 理 处 2万 以 上 20万 以 下 的 罚 款 或 者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给 与撤 职 处 分, 自 刑 罚 执 行 完 毕 或 者 受 处 分 之 日 起 5 年 内 不 得 担 任 任 何 施 工 单 位 的 项 目 负 责
34、人 ; 对于 注 册 人 员 , 。 p32adev A、 责 令 停 止 执 业 3 个 月 以 上 1 年 以 下v B、 责 令 停 止 执 业 5 个 月 以 上 1 年 以 下v C、 情 节 严 重 的 ,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 3年 内 不 予 注 册v D、 情 节 严 重 的 ,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 5年 内 不 予 注 册v E、 造 成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的 , 终 身 不 予 注 册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 试 行 ) 规 定 : 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证 书 担
35、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 对 项 目 经 理 处 2万 以 上 20万 以 下 的 罚 款 或 者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给 与撤 职 处 分 , 自 刑 罚 执 行 完 毕 或 者 受 处 分 之 日 起 不 得 担 任 任 何 施 工 单 位 的 项 目 负 责人 。 p32bv A. 2年 内v B. 5年 内v C. 10年 内v D. 终 身违 反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 试 行 ) 规 定 : 同 时 在 两 个 及 两 个 以上 工 程 项 目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 可 能 承 担 的 法 律 后 果 有 。 p
36、33abcdv A、 警 告v B、 责 令 改 正v C、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处 以 1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v D、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3倍 以 下 且 不 超 过 3 万 元 的 罚 款v E、 追 究 刑 事 责 任施 工 单 位 未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和 技 术 标 准 组 织 施 工 的 , 责 令 改 正 , 处 罚 款 。 p33dv A、 1万 元 以 上 5万 元 以 下v B、 3万 元 以 15万 元 以 下v C、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的 1%以 上 3%以 下v D、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的
37、2%以 上 4%以 下项 目 经 理 未 对 进 入 现 场 的 建 筑 材 料 、 建 筑 构 配 件 、 设 备 、 预 拌 混 凝 土 等 进 行 检 验 的 ,对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 并 处 10 万 以 上 30 万以 下 的 罚 款 。 ( ) p34t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将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足 额 用 于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 ( ) p35f施 工 单 位 挪 用 列 入 建 设 工 程 概 算 的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的 ; 造 成 损 失
38、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P35aev A、 责 令 限 期 改 正v B、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处 挪 用 费 用 10%以 上 30%以 下 的 罚 款v C、 处 挪 用 费 用 10%以 上 30%以 下 的 罚 款v D、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处 挪 用 费 用 20%以 上 50%以 下 的 罚 款v E、 处 挪 用 费 用 20%以 上 50%以 下 的 罚 款安 管 人 员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的 , 考 核 机 关 不 予 考 核 ,并 给 与 警 告 ; 安 管 人 员
39、2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考 核 。 p37f安 管 人 员 未 按 规 定 不 理 证 书 变 更 的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可以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 并 处 的 罚 款 。 p38bv A、 500元 以 上 1000元 以 下v B、 1000元 以 上 5000元 以 下v C、 5000元 以 上 1万 元 以 下v D、 1万 以 上 2万 以 下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专 门 的 安 全 作 业 培 训 , 取 得 特种 作 业
40、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 p38f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以 及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履 行 的 职 责 有 : 组 织 或 者 参与 拟 订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 操 作 规 程 和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组 织 或 者参 与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 如 实 记 录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情 况 ; 等 。 P39acdev A、 组 织 或 者 参 与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 如实 记
41、录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情 况v B、 组 织 编 制 项 目 施 工 组 织 设 计v C、 督 促 落 实 本 单 位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安 全 管 理 措 施v D、 组 织 或 者 参 与 本 单 位 应 急 救 援 演 练v E、 督 促 落 实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整 改 措 施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使 用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的 , 应 当 将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纳 入 本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统 一 管理 , 对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进 行 岗 位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和 安 全 操 作 技 能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
42、p39t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接 收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高 等 学 生 实 习 的 , 可 以 不 用 对 实 习 学 生 进 行 相 应 的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 p39f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对 应 当 淘 汰 的 危 及 生 产 安 全 的 落 后 工 艺 、 设 备 , 可 采 取 加 强 管 理 和 加 强安 全 教 育 措 施 后 继 续 使 用 。 p40f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 施 工 单 位 未 根 据 不 同 施 工 阶 段 和 周 围 环 境 及 季节 、 气 候 的 变 化 , 在 施 工 现 场 采
43、取 相 应 的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 处 10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的 罚 款 。 ( ) p41f【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 规 定 ,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责 令 停 止 使 用 有关 特 种 设 备 , 处 三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P42abcdv A、 未 取 得 许 可 生 产 的 特 种 设 备v B、 未 经 检 验 或 者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特 种 设 备v C、 已 经 报 废 的 特 种 设 备v D、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的 特 种 设 备v E、 未
44、办 理 使 用 登 记 的 特 种 设 备根 据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履 行 的 安 全 职 责 有 。p44abev A、 根 据 不 同 施 工 阶 段 、 周 围 环 境 以 及 季 节 、 气 候 的 变 化 , 对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采 取 相应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v B、 制 定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v C、 组 织 安 全 施 工 技 术 交 底 并 签 字 确 认v D、 制 定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拆 卸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45、应 急 救 援 预 案v E、 在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活 动 范 围 内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 对 集 中 作 业 区 做 好 安 全 防护两 个 以 上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在 同 一 作 业 区 域 内 进 行 可 能 危 及 对 方 安 全 生 产 的 生 产 经 营 活动 ,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可 以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可 以 处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P45ce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将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46、 情 况 如 实 记 录 或 者 未 向 从 业 人 员 通 报 的 , 责 令 限期 改 正 , 可 以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并 处 五 万 元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一 万 元 以 上二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 p46t【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发 生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的 ,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除 要 求 其 依法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47、 偿 等 责 任 外 ,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罚 款 。 P47dev A、 处 二 十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v B、 处 五 十 万 元 以 上 一 百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v C、 处 一 百 万 元 以 上 二 百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v D、 处 五 百 万 元 以 上 一 千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v E、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 处 一 千 万 元 以 上 二 千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造 成 人 员
48、伤 亡 、 他 人 财产 损 失 , 拒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或 者 其 负 责 人 逃 匿 的 。 由 依 法 强 制 执 行 。 P47cv A、 公 安 机 关v B、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v C、 人 民 法 院v D、 劳 动 行 政 主 管 部 门针 对 负 有 事 故 责 任 “ 三 类 人 员 ” 的 处 罚 , 下 面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P47abcev A、 发 生 一 般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 死 亡 1-2人 的 , 暂 扣 其 1 年 安 全 生 产 合 格 证v B、 发 生 较 大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 死 亡 3-
49、5人 的 , 暂 扣 其 2 年 安 全 生 产 合 格 证 ;v C、 发 生 较 大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 死 亡 6-9人 的 , 暂 扣 其 3 年 安 全 生 产 合 格 证v D、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安 全 生 产 合 格 证 暂 扣 期 内 , 不 得 从 事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期 满 后 须 参 加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组 织 的 “ 三 类 人 员 ” 重 新 考 核 , 合 格 后 方 可 从 事 建 筑施 工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v E、 发 生 重 或 特 大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的 , 注 销 其 安 全 生 产 合 格 证 , 并 终 生 不 得 从 事 建 筑施 工 安 全 生 产 工 作针 对 负 有 事 故 责 任 “ 三 类 人 员 ” 的 处 罚 , 下 面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P47abcv A、 发 生 一 般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 死 亡 1-2人 的 , 暂 扣 其 1 年 安 全 生 产 合 格 证v B、 发 生 较 大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 死 亡 3-5人 的 , 暂 扣 其 2 年 安 全 生 产 合 格 证 ;v C、 发 生 较 大 安 全 生 产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