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T 2519-2017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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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29.260.20 K 35 DB13 河北省 地方标准 DB13/T 2519 2017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inspection of electrical explosion protection in hazardous areas 2017 - 05 - 17 发布 2017 - 08 - 01 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3/T 2519 2017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检测内容

2、及技术要求 . 3 6 检测周期 14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 首次检测前应提交的资料 15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 检查检测工具和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要求 16 附 录 C(资料性附录) 常用材料发射率的参考值 17 附 录 D(资料性附录) 检测报告要求 18 附 录 E(资料性附录) 常见危险场所(装置)分类、分区举例 19 附 录 F(资料性附录) 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 28 附 录 G(资料性附录) 可燃性粉尘特性表 36 附 录 H(资料性附录) 电气装置最高允许温度及允许温升值 39 附 录 I(资料 性附录) 接地系统的类型 41 参考文献 . 45 DB

3、13/T 2519 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中心、河北民泰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河北秦安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文飞、赵森、孔晓峰、刘雷、甘霏、戴立鑫、杨光、刘通、范朋飞、李福生、 宁占占、李 莹、徐勇、张海波、臧红建、黄聚文。 DB13/T 2519 2017 1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 标准 规定了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的 术语和 定义、 基本要求、检测周期、检测内容及技术要求 。 本 标准

4、适用于危险场所电气的防爆安全检测。 本 标准 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矿井井下; 炸药的制造和加工场所;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环境;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476.2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 2部分:选型和安装 GB/T 17949.1 接地系统的土壤电阻率、接地阻抗和地面电位测量导则 第 1部分:常规测量 GB 3836.3-2010 爆炸性环境 第 3部分

5、:由增安型“ e”保护的设备 GB/T 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气设施 electrical apparatus 一切利用电能的设备的整体或部分,如发电、输电、配电、蓄电、电测、调节、变流、用电设备和电讯工程设备等。 3.2 爆炸性环境 explosive 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性物质以气体、蒸气、粉尘、纤维或飞絮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3.3 DB13/T

6、2519 2017 2 爆炸性气体环境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性物质以气体或蒸气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3.4 可燃性粉尘环境 combustible dustatmosphere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烧混合物的环境。 3.5 危险场所 hazardous area 爆炸性气体环境或可燃性粉尘环境大量出现或预期出现的数量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预防措施的区域。 3.6 电气防爆安全检测 safety inspection of

7、 electrical explosion protection 为了确认危险场所的电气设施 /设备运行状态防爆性能的安全可靠性,由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检验检测资质的 机构,对被检设施 /设备进行不拆卸或局部拆卸并辅以一些措施的检验检测活动。 4 基本 要求 4.1 检测分类 检测分为 首次 检测和定期检测两类 : a) 在电气设施投入试生产之前,应由具有相应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首次检测; b) 对在役的电气设施应由具有相应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 4.2 条件 首次检测前应提交 相关 资料 , 参见附录 A。 4.3 机构和人员 4.3.1 对危险场所电气设施实施防爆安

8、全检测的机构应具有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 4.3.2 检测人员应经相关专业知识业务培训,并具备相应能力。 4.4 基本要求 4.4.1 现场环境和有关资料的调查,应包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确认现场危险物质,了解危险物质的特性,进行危险场所的分类、分级和区域划分; b) 查看被检测场所的电气设备设计、选型、施工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检查及了解供电制式、电气设施运行状况,查看接地形式和等电位联结状况等。 4.4.2 现场检查和测试,应包含下列要求和规定: 4.4.2.1 电气设施接地电阻的测试,应符合 GB/T 17949.1 的要求。 DB13/T 2519 2017 3

9、 4.4.2.2 红外检测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被测电气设备应为带电设备; b) 户外晴天要避开阳光直接照射或反射进入仪器镜头; c) 室内或晚上检测应避开灯光的直射,宜闭灯检测。 4.4.2.3 检测人员应穿戴好相应的个 体防护用品,遵守以下安全作业规定 : a) 检测现场不应携带火种、非防爆通讯设备; b) 现场不应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不应穿钉子鞋; c) 应使用具有防爆性能的检测仪器和不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d) 受检单位的规章制度。 4.4.3 进入危险场所应进行检测环境安全确认,受检单位应落实保障检测人员和设备安全的防护措施;现场检测数据应记录在专用的原始记录表中,并应有检测人员及

10、受检单位陪同人员的签名。检测记录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楚,严禁涂改;改错应有修改人员签字。 4.5 仪器设备 4.5.1 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所采用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 4.5.2 检测用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应经有效溯源,且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并处于正常状态。 4.5.3 对有技术指标要求的参数检测,现场检测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的技术指标应符合检测标准要求。 4.5.4 检查检测工具和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要求参见附录 B。 4.5.5 常用材料发射率的参考值参见附录 C。 4.6 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要求参见附录 D。 5 检测内容及技术要求 5.1 配电系统

11、 5.1.1 低压配电箱一般技术要求 5.1.1.1 配电箱(板)不应采用可燃材料制作。 5.1.1.2 危险场所应采用 TN-S 系统,系统中的中性线和保护接地线应在汇流排上连接,不得绞接。 5.1.1.3 照明配电箱(板)上应标明用电回路名称。 5.1.1.4 盘、柜、箱的接地应固定良好。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应以裸铜软线与接地的金属构架可靠连接。 5.1.1.5 导线引出面板时,面板线孔应光滑无毛刺,金属面板应装设绝缘保护套。 5.1.1.6 导线的绝缘应完好、无损伤,配线应整齐清晰且无接头连接。 DB13/T 2519 2017 4 5.1.1.7 每个接线端子的每侧接线宜为 1 根,不

12、得超过 2 根。对于插接式端子不同截面的两根导线不得插接在同一端子上;对于螺栓连接端子,当接两根导线时中间应加平垫片。 5.1.1.8 电气设备的接点无异常温度。 5.1.1.9 电气设备的接点、触点无打火放电现象。 5.1.2 防爆要求 5.1.2.1 总变电所、配电所的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宜设置在厂区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 侧; b) 宜设置在外供电源输电线路进入厂区的方位的附近地带; c) 宜尽量考虑设置在厂区内用电的负荷中心的邻近地带。 5.1.2.2 独立的区域变、配电所(室)的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宜设置在生产装置区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b) 宜设置在生产装

13、置用电的负荷中心的附近; c)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 1 区、 2 区; d) 当变、配电所(室)布置在 1 区、 2 区时,应进行所(室)内正压通风。在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运行中,对于 px、 py 或 pD 型设备,其风压不应低于 50Pa;对于 pz 型设备,其风压不应低于 25Pa; 风压的检测方法和步骤: 1) 使用数字微压计进行测量,并按选用仪器的要求进行预热、校零,选择合适的工况; 2) 将数字微压计标有“ -”的连接嘴用软管连接软管置于室外空气中,将标有“ +”的连接嘴用软管连接置于室

14、内; 3) 待设备数值稳定后,读取数值,并进行记录。 e)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f) 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地面宜采用耐压、耐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铺装。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 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 g) 当配电装置室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且其在附加 2 区内时,其地坪标高宜较室外地坪提高 0.6m以上; h) 变、配电所和控制室进出电缆、电线的隧道、明沟、穿墙保护管和墙壁、楼板和地坪上预留的孔洞,均应用非燃烧材料进行密实的隔离密封,以防止爆炸危险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窜入,

15、诱发燃烧和爆炸事故。 5.2 电气线路系统 5.2.1 一 般规定 5.2.1.1 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路径,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气线路,应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或远离释放源的地方敷设; b) 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宜在较 高处敷设或直接埋地敷设;架空时宜采用电缆架桥;采用电缆沟时应充砂并设排水措施; DB13/T 2519 2017 5 c) 当易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电气线路宜在较低处敷设或电缆沟敷设; d) 当电气线路沿输送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栈桥敷设时,管道内的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管道的上方;管道内的易燃物质比空气轻时,

16、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管道的正下方的两侧; e) 移动电器的配线只允许采用电缆配线,并须设有防电缆拔脱装置。 5.2.1.2 敷设电气线路时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以及可能受热的地方;当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5.2.1.3 低压电力、照明线路用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 定电压,必须不低于工作电压,且不低于 500V。工作中性线的绝缘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电压相同,并应在同一护套或管子内敷设。 5.2.1.4 电气线路使用的接线盒、分线盒、活接头、隔离密封件等连接件的选型,应符合 GB50058的有关规定。 5.2.1.5 当电缆或导线的终端连接时,电缆内部的导线如果为绞线,其终端应采用定型端子

17、或接线鼻子进行连接。铝芯绝缘导线或电缆的连接与封端应采用压接、熔接或钎焊,当与设备(照明灯具除外)连接时,应采用铜 -铝过渡接头。 5.2.1.6 除本质安全电路外,爆炸性环境电缆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爆炸性环境电缆配线的 技术要求 爆炸危险区域 电缆明设或在沟内敷设时的最小截面( mm2) 移动 电缆 电 力 照 明 控 制 1区、 20区、 21区 铜芯 2.5 铜芯 2.5 铜芯 1.0 重型 2区、 22区 铜芯 1.5,铝芯 16 铜芯 1.5铜芯 1.0 中型 5.2.1.7 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体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

18、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 1.5 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 1.2 倍; 10kV 及以下架空线路不应跨越爆炸 性气体环境。 5.2.1.8 危险场所的配线方式按表 2 选定。 表 2 危险场所配线方式 配线方式 爆炸危险区 0 1 2 20 21 22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配线工程 低压镀锌钢管配线工程 电缆工程 低压电缆 高压电缆 注 :表中符号“”表示适用、“”表示慎用、“”表示不适用。 5.2.2 危险场所的电缆线路 DB13/T 2519 2017 6 5.2.2.1 电缆线路在爆炸危险环境内,应在相应的防爆接

19、线盒或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在危险场所中使用的电缆不能有中间接头。 5.2.2.2 电缆线路穿过不同危险区域或界面时,应采取下列隔离密封措施: a) 在两级区域交界处的电缆沟内,应采取充砂、填阻火堵料或加设防火隔墙; b) 电缆通过与相邻区域共用的隔墙、楼板、地面及易受机械损伤处,均应加以保护;留下的孔洞,应堵塞严密; c) 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应将电缆周围用非燃性纤维堵塞严密,再填塞密封胶泥,密封胶泥填塞深度不得小于管子内径,且不得小于 40mm。 5.2.2.3 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的进线口,引入电缆后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电缆外护套穿过弹性密封圈或密封填料时,应被弹性密封圈挤紧或

20、被密封填料封固; b) 外径大于或等于 20mm 的电缆,在隔离密封处组装防止电缆拔脱的组件时,应在电缆被拧紧或封固后,再拧紧固定电缆的螺栓; c) 电缆引入装置或设备进线口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置内的弹性密封圈的一个孔,应密封一根电缆; 2) 被密封的电缆断面,应近似圆形; 3) 弹性密封圈及金属垫,应与电缆的外径匹配,其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允许差值为 1mm; 4) 弹性密封圈压紧后,应能将电缆沿圆周均匀地被挤紧。 d) 有电缆头腔或密封盒的电气设备进线口,电缆引入后应浇灌固化的密封填料,填塞深度不应小于引入口径的 1.5 倍,且不得小于 40mm; e) 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

21、,应选 用与电缆外径相适应的引入装置,当选用的电气设备的引入装置与电缆的外径不匹配时,应采用过渡接线方式,电缆与过渡线应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内连接。 5.2.2.4 电缆配线引入防爆电动机需挠性连接时,可采用挠性连接管,其与防爆电动机接线盒之间,应按防爆要求加以配合,不同的使用环境条件应采用不同材质的挠性连接管。 5.2.2.5 电缆采用金属密封环式引入时,贯通引入装置的电缆表面应清洁干燥;涂有防腐层时,应清除干净后再敷设。 5.2.2.6 在室外和易进水的地方,与设备引入装置相连接的电缆保护管的管口,应严密封堵。 5.2.3 危险场所内的钢管配线 5.2.3.1 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 、

22、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得采用套管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钢管连接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在螺纹上应涂电力复合脂或导电防锈脂。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他油漆; b)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 1 区或 2 区与隔爆型设备连接时,螺纹连接处应有锁紧螺母。 c) 外露丝扣不应过长; d) 除本质安全电路外,在爆炸性环境内电压为 1000V 以下的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 DB13/T 2519 2017 7 表 3 爆炸性环境内电压为 1000V以下的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 爆炸危险区域 钢管配线用绝缘导线的最小截面( mm2) 管子连接要求 电 力

23、 照 明 控 制 1区、 20区、 21区 铜芯 2.5 铜芯 2.5 铜芯 1.0 钢管螺纹旋合不应少于 5扣 2区、 22区 铜芯 2.5 铜芯 1.5 铜芯 1.0 钢管螺纹旋合不应少于 5扣 5.2.3.2 电气管路之间不得采用倒扣连接;当连接有困难时,应采用防爆活接头,其接合面应密贴。 5.2.3.3 在爆炸性环境 1 区、 2 区、 20 区、 21 区和 22 区的钢管配线,应做好隔离密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气设备无密封装置的进线口应装设隔离密封件; b) 管路通过与其他任何场所相邻的隔墙时,应在隔墙的任一侧装设横向式隔离密封件; c) 管路通过楼 板或地面引入其他场所

24、时,均应在楼板或地面的上方装设纵向式密封件; d) 管径为 50mm 及以上的管路在距引入的接线箱 450mm 以内及每距 15m 处应装设隔离密封件; e) 易积结冷凝水的管路,应在其垂直段的下方装设排水式隔离密封件,排水口应置于下方。 5.2.3.4 隔离密封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隔离密封件的内壁,应无锈蚀、灰尘、油渍; 导线在密封件内不得有接头,且导线之间及与密封件壁之间的距离应均匀; c)管路通过墙、楼板或地面时,密封件与墙面、楼板或地面的距离不应超过 300mm,且此段管路中不得有接头,并应将孔洞堵塞严密; d)密封件内应填充水凝性粉剂密封填料; e)粉剂密封填料的包装必须密

25、封。密封填料的配制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浇灌时间不得超过其初凝时间,并应一次灌足。凝固后其表面应无龟裂。排水式隔离密封件填充后的表面应光滑,并可自行排水。 5.2.3.5 钢管配线应在下列各处装设防爆挠性连接管: a) 电机的进线口处; b) 钢管与电气设备直接连接有困难处; c) 管路通过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处。 5.2.3.6 防爆挠性连接管应无裂纹、孔洞、机械损伤、变形等缺陷,其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不同的使用环境下,应采用相应材质的挠性连接管; b) 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 5 倍。 5.2.3.7 电气设备、接线盒和端子箱上多余的孔,应采用丝堵堵塞严密。当孔内垫有弹性密

26、封圈时,则弹性密封圈的外侧应设钢质堵板,其厚度不应小于 2mm,钢质堵板应经压盘或螺母压紧。 5.2.3.8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配线工程中的导线、钢管、电缆的型号、规格以及配线方式、线路走向和标高、与其关联电气设备的连接线等,除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外,还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有关要求。 5.2.3.9 本质安全电路关联电路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DB13/T 2519 2017 8 a) 本质安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电路不得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本质安全电路或关联电路,不得与其他电路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 b) 两个及以上的本质安 全电路,除电缆线芯分别屏蔽或采用屏蔽导线者外,不应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 c

27、) 配电盘内本质安全电路与关联电路或其他电路的端子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50mm;当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应采用高于端子的绝缘隔板或接地的金属隔板距离;本质安全电路、关联电路的端子排应采用绝缘的防护罩;本质安全电路、关联电路、其他电路的盘内配线,应分开束扎、固定; d) 所有需要隔离密封的地方,应按规定进行隔离密封; e) 本质安全电路的配线应用蓝色导线,接线段子排应带有蓝色的标志; f) 本质安全电路本身除设计有特殊规定外,不应接地。电缆屏蔽层,应在非爆炸危险环 境进行一点接地; g) 本质安全电路与其关联电路采用非铠装和无屏蔽层的电缆时,应采用镀锌钢管加以保护。 5.2.3.10 在非爆炸危险

28、环境中与爆炸危险环境有直接连接的本质安全电路及关联电路的施工,应符合本标准 5.2.3.9 中有关规定。 5.2.3.11 配线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5.3 防爆电气选型 5.3.1 原则要求:应根据危险区域的分区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类别、级别、温度组别选择相应的防爆电气,其级别和温度组别不应低于该危险场所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温度组别。 5.3.2 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 的选择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 表 4 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 危险区域 设备保护级别( EPL) 0区 Ga 1区 Ga或

29、 Gb 2区 Ga、 Gb或 Gc 20区 Da 21区 Da或 Db 22区 Da、 Db或 Dc b) 电气设备保护级别( 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表 5 电气设备保护级别( 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 设备保护级别 ( EPL) 电气设备防爆结构 防爆形式 Ga 本质安全型 “ia” DB13/T 2519 2017 9 表 5 电气设备保护级别( 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 (续 ) 设备保护级别 ( EPL) 电气设备防爆结构 防爆形式 Ga 浇封型 “ma” 由两种独立的防爆类型组成的设备,每一种 类型达到保护级别“ Gb” 的要求 光辐

30、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的保护 “op is” Gb 隔爆型 “d” 增安型 “e” 本质安全型 “ib” 浇封型 “mb” 油浸型 “o” 正压型 “px” 、 “py” 充砂型 “q” 本质安全现场总线概念( FISCO) 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的保护 “op pr” Gc 本质安全型 “ic” 浇封型 “ mc” 无火花 “ n” 、 “nA” 限制呼吸 “ nR” 限能 “ nL” 火花保护 “ nC” 正压型 “ pz” 非可燃现场总线概念( FNICO) 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的保护 “ op sh” Da 本质安全型 “ iD” 浇封型 “ mD” 外壳保护型 “tD” Db 本质安全

31、型 “ iD” 浇封型 “ mD” 外壳保护型 “ tD” 正压型 “ pD” Dc 本质安全型 “ iD” 浇封型 “ mD” 外壳保护型 “ tD” 正压型 “ pD” 注: 在 1 区中使用的 增安型“ e” 电气设备仅限于下列电气设备:在正常运行中不产生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的接线盒和接线箱,包括主体为 “d” 或 “m” 型,接线部分为 “e” 型的电气产品;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 第 3部分:由增安型 “e” 保护的设备 GB 3836.3-2010 附录 D 配置的合适热保护装置的 “e” 型低压异步电动机, 启动频繁和环境条件恶劣者除外;“ e” 型荧光灯; “e” 型测量仪表

32、和仪表用电流互感器。 DB13/T 2519 2017 10 5.3.3 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气体、蒸气或粉 尘分级与电气设备类别的关系应符合表 6 的规定 ; 表 6 气体、蒸气或粉尘分级与电气设备类别的关系 气体、蒸气或粉尘分级 设备类别 A A、 B或 C B B或 C C C A A、 B或 C B B或 C C C b) 类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最高表面温度和气体、蒸气引燃温度之间的关系符合表 7 的规定。 表 7 类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最高表面温度和气体、蒸气引燃温度之间的关系 电气设备温度组别 电

33、气设备允许最高表面温度() 气体 /蒸气的引燃温度() 适 用的设备温度级别 T1 450 450 T1 T6 T2 300 300 T2 T6 T3 200 200 T3 T6 T4 135 135 T4 T6 T5 100 100 T5 T6 T6 85 85 T6 5.3.4 常见危险场所(装置)分类、分区举例参见附录 E。 5.3.5 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参见附录 F。 5.3.6 电气装置最高允许温度及允许温升值参见附录 G。 5.3.7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配置的原则规定: a) 有可能过负荷的电气设备,应装设可靠的过负荷保护; b) 事故排风用电动机,应

34、在生产装置发生事故的情况下便于操作的地 方设置其紧急启动按钮,或与事故信号、报警装置有联锁的启动; c) 环境内应少装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 5.3.8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 GB 12476.2 的规定。 5.3.9 可燃性粉尘特征表参见附录 H。 5.4 接地要求及接地电阻检测 5.4.1 保护接地 DB13/T 2519 2017 11 5.4.1.1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5.4.1.2 按照 GB/T 50065 的有关规定,下列不需要接地的部分,在爆炸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 a)

35、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 1000V 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 1500V 及以下的设备正常不 带电的金属外壳; b) 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 127V 及以下,直流电压为 110V 及以下的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c) 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 5.4.1.3 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爆炸性环境 1 区、 20 区、 21 区内的所有设备以及爆炸性环境 2 区、 22 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他设备应采用专用的接地线。该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爆炸性环境 2 区、 22 区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

36、金属管线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可燃物质的管道。 5.4.1.4 在爆炸危险环境中接地干线 宜在不同方向与接地体相连,连接处不得少于两处。 5.4.1.5 爆炸性危险环境中的接地干线通过与其他环境共用的隔墙或楼板时,应采用钢管保护,并按规定做好隔离密封。 5.4.1.6 电气设备及灯具的专用接地线,应单独的与接地干线(网)相连接,电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接地线用。 5.4.1.7 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气设备与接地线的连接,宜采用多股软绞线,其铜线最小截面面积不得小于 4mm2,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装设保护管。 5.4.1.8 铠装电缆引入电气设备时,其接地线应与设备内接地螺栓连接;钢带

37、及金属外壳应与设备外接地螺栓连接。 5.4.1.9 爆炸危险环境内接地或接零用螺栓应有防 松装置,接地线紧固前,其接地端子及紧固件,均应涂电力复合脂。 5.4.1.10 关于接地装置的选择、安装、连接、接地等的技术要求,均应符合 GB 50169 的有关规定。 5.4.1.11 接地系统的类型参见附录 I。 5.4.2 防静电接地 5.4.2.1 固定设备 a) 固定设备(塔、容器、机泵、换热器、过滤器等)的外壳,应进行静电接地。若为覆土设备一般可不做静电接地; b) 直径大于或等于 2.5m 及容积大于或等于 50m3的设备,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应沿设备外围均匀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

38、30m; c) 转动物体的接地,可采用导电润滑脂或专用接地设施(如在无爆炸、无火灾危险环境内可采用 滑环和电刷等)进行接地,但类似于阀杆、轴承转动部分可不必进行上述连接。容易积聚静电荷的皮带或传送带,宜采用导电橡胶制品; d) 有振动性能的固定设备,其振动部件应采用截面不小于 6mm2的铜芯软绞线接地,不得使用单股线。有软连接的几个设备之间应采用铜芯软绞线跨接; DB13/T 2519 2017 12 e) 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织入袋体的金属丝的接地端子应接地; f) 皮带传动的机组及其皮带的防静电接地刷、防护罩,均应接地; g) 固定设备与接地线或连接线宜采用螺栓连接,连接端子可设置在设

39、备的侧面、设备联合金属支座的侧面或端部位置,接地端子与接地线的材料选择应符合 SH 3097 的相关规定; 5.4.2.2 储罐 a) 储罐内各金属构件(搅拌器、升降器、仪表管道、金属浮体等),应与罐体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b) 在罐顶取样操作平台上,操作口的两侧应各设一组接地端子,为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接地用; c) 与储罐管线相连接的法兰,如需防杂散电流和电化学腐蚀时,可选用电阻 为 104 106 的绝缘法兰连接。 5.4.2.3 管道 a) 当爆炸危险区内的非金属构架上平行安装的金属管道相互之间的净距离小于 100mm 时,宜每隔 20m 用金属线跨接;金属管道相互交叉的净距离小于 10

40、0mm 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 ; b) 当金属法兰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 0.03 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 c) 工艺管道的加热伴管,应在伴管进汽口、回水口处与工艺管道等电位连接; d) 风管及保温层的保护罩当采用薄金属板制作时,应咬口并利用机械固定的螺栓等电位连接 ; e) 金属配管中间的非导体管段,除需做特殊防静电处理外,两端的金属管应分别与接地干线相连,或用截面不小于 6mm2的铜芯软绞线跨接后接地; f) 非导体管段上的所有金属件均应接地。地下直埋金属管道可不做静电接地; g) 非金属的管道(非导电的)、设备等,其外壁上缠绕的金属丝网、金属带等,应紧贴其表面均匀地缠绕,并应可靠地接地

41、。 5.4.2.4 铁路栈台与罐车 a) 栈台区域内的金属管道、设备、构筑物、铁路钢轨等应等电位连接并接地,还应构成接地网; b) 区域内铁路钢轨的两端应接地,区域内与区域外钢轨间的电气通路应绝缘隔离。每根钢轨间应是良好的电气通路,平行钢轨之间应跨接,每个鹤位处宜跨接一次并接地。跨接线可用119-14.9mm2镀锌钢绞线,接地线可用双根 5mm 镀锌铁线,并用塞钉铆进钢轨; c) 在操作平台梯子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接地金属棒。每个鹤位平台处应设置接地端子,接地端子宜用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直接相连。罐车及储罐用带有接地夹的软金属线与接地端子连接; d) 金属注液管与固定 管道、钢架等应进行等电位连

42、接并接地,其静电接地电阻应小 于 106 ; e) 非金属注液软管宜采用防静电材料制作; f) 罐车的罐体、车体应与注液管系统以及栈台钢架等电位连接。在装卸作业前,应用专用接地线与平台接地端子连接,装卸完毕将顶盖盖好后方可拆除。 5.4.2.5 汽车栈台与罐车 a) 栈台区域内的金属管道、设备、构筑物等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b) 在操作平台梯子入口处或平台上,应设置人体静电接地棒; c) 储罐汽车在装卸作业前,应采用专用接地线及接地夹将汽车、储罐与装卸设备等电位连接。作业完毕封闭储罐盖后方可拆除。接地设备宜与装卸泵联锁; DB13/T 2519 2017 13 d) 金属 注液管与固定管道

43、、钢架等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其静电接地电阻应小于 106 ; e) 非金属注液软管宜采用防静电材料制作。 5.4.2.6 码头 a) 码头区内的金属管道、设备、构架包括码头引桥,栈桥的金属构件,基础钢筋等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装卸栈台或船位陆上部分应设接地装置; b) 较大码头区,区域内的管线应符合管道系统专门要求; c) 在船位陆上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接地装置; d) 装卸栈台应符合栈台的专门要求; e) 为防止杂散电流,应采取以下措施: 1) 输液臂或输液管上,使用绝缘法兰或一段不导电软管,其电阻值在 2.5104 2.5106 之间; 2) 岸与船的人行通路不能全金属连接;

44、 3) 码头护舷设施与靠泊轮船之间应绝缘; 4) 岸上一侧的金属物只能与码头岸上的接地装置相连。 5.4.2.7 粉体加工与储运设备 a) 在填料与出料部分,应采取下列静电接地措施: 1) 金属和非金属导体容器以及附近的所有金属设备,包括料管,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2) 盛装高体积电阻率粉料的容器,除应按第 1)条的要求进行外,在可能的条件下,宜将一根或多根接地板(管、棒)垂直插入容器内,实施粉体内的静电分隔屏蔽; 3) 装粉料用的袋、桶应放在地面上或接地台面上。 b) 将粉体加入可燃性溶剂中时,应采取下列静电接地措施: 1) 操作人员应接地; 2) 用导电材料作漏斗、斜槽等填充装置,并将

45、其与容器进行等电位连接后接地; 3) 盛装溶剂或粉料的容器应用导电材料制作并进行接地。盛装粉料的容器允许涂抹小于2mm 厚的绝缘层。 c) 在粉体筛分、研磨、混合部分,所有导体部件,包括筛网,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活动部件宜采用 挠性连接。接受容器应按填料与出料部分采取静电接地措施的要求进行; d) 粉体采用气流输送时,管道应采用导电材料,除应符合 管道系统 的要求外,管段法兰应 跨接并接地; e) 在粉尘分离器中, 所有导体部件,包括过滤器支撑柱头、框架,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f) 大型料仓内部不应有突出的接地导体,如设置料位报警器等应采取防静电燃爆措施。料仓顶部进料口和排风口,应与仓

46、顶取平。 5.4.2.8 气体与蒸汽的喷出设备 a) 在气体与蒸汽的喷出设备上,所有的导体部件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b) 用蒸汽(或气体)清洗储罐 等设备时,喷射器应与被喷物以及周围的金属体等电位连接并进行接地; c) 装在软管上的金属喷嘴、接头等,应采用下列静电接地措施: 1) 使用导电性或防静电软管时,应使喷嘴、接头等与软管可靠地连接并接地; 2) 装在软管上的金属喷嘴、接头等金属部件,可用专用接地线与接地装置连接; 3) 在使用气体或蒸汽喷出设备作 业前,应将专用的接地线连接好,作业完毕后方可拆除。 DB13/T 2519 2017 14 5.4.2.9 化纤设备 a) 输送带托辊和

47、终端皮带滚轮应与料斗采取跨接方式将其接地; b) 在设备上被非导体隔绝的孤立金属部件,应采取跨接方式将其接地; c) 滚动轴、搅拌器旋转部件的静电接地电阻大 于 106 时 ,可使用导电性润油剂或滑动电刷等进行接地; d) 气流输送设备应采用导电材料,除应符合管道系统的要求外,管段法兰应跨接并接地。 5.4.2.10 设备、机组、贮罐、管道等的防静电接地 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除并列管道外不得互相串连接地。 5.4.2.11 易燃或可燃液体的浮动式贮罐,在无防雷接地时,其罐顶与罐体之 间应采用铜软线作不少于两处跨接,其截面不应小于 25 mm2,且其浮动式电气 测量装置的电缆,应在

48、引入贮罐处将铠装、金属外壳可靠地与罐体连接。 5.4.2.12 危险场所环境的入口处外侧,宜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5.4.2.13 生产、贮存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贮罐、管道、机组和利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易产生静电的粉状、粒状的可燃固体物料的设备、管道以及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其防静电接地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静电接地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5.4.3 接地电阻与过渡电阻检测 5.4.3.1 接地电阻检测,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本标准 5.4.1、 5.4.2 规定的各设备或场所均应进行接地电阻检测; b) 接地电阻检测一般常用三点法。

49、采用三点法进行接地电阻检测时,应按 GB/T 17949.1 的有关规定进行; c) 每次检测都应尽量固定在同一位置,采用相同仪器,用同一种方法测量,记录在案以备下一检测周期比较性能变化。 5.4.3.2 过渡电阻检测,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本标准 5.4.2 规定的应进行跨接的法兰或管道均应进行过渡电阻检测; b) 过渡电阻检测常用直流低电阻测试仪进行测量,并按选用仪器的要求进行操作; c) 将仪器测量夹钳分别夹在两端法兰或管道上,保证夹钳与之连接 良好; d) 仪器通电测量,待仪器数值稳定以后,读取数值并进行记录。 6 检测周期 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检测周期不超过三年。 DB13/T 2519 2017 15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首次检测前应提交的资料 A.1 首次检测前应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a) 电气设施的工程安装质量合格结论报告; b) 设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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