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容栅角位移测量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参数、要求、环境适应性、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与包装等。本标准适用于分辨力为5、10、18、20、30、36、1、2、3、6,准确度等级为5级、10级、18级、20级、30级、36级、1级、2级、3级、6级的容栅角位移测量系统(以下简称“测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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