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303号)2016年6月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60号令施行时间不变。,注:修正案与修订案之不同,以省政府发布修改决定的形式,对原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共十七条。,本次修改以省政府发布修改决定的形式,对原规定260号令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共十七条。 (一)突出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责任。一是以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职责为基础,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十项职责(第五条);二是规定了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
2、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第六条);三是完善了安全总监制度,要求安全总监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第七条),本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二)进一步完善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落实安全生产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细化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过程管理,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修正案第十二条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治理方案,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督办,督促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
3、理制度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三)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修正案增加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的有关内容一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的职责(第三条);二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的职责(第五条第(八)项);三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风险排查的具体要求(第十三条);四是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四)完善了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责任,为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
4、,解决以租代管、以包代管的实际问题,依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发包、出租单位对整体项目、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无论承包或者承租单位是一个或多个,发包、出租单位都要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督促整改(第八条),(五)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范围,鉴于实践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形式多样,修正案结合本省实际,并借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内容,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第二条)。,(六)其他文字方面的修改,一是将第
5、一条立法目的“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的“和谐”修改为“持续健康”; 二是将第四条主体责任五项具体责任之一的“管理保障责任”细化为“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和“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主要是新安法第十八条、二十二条、二十五条等条款中都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要求; 三是将第七条安全管理制度中的“调查处理”修改为“事故报告、应急救援,新安法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的规定; 四是将第九条高危行业中的“冶金”修改为“金属冶炼”、“交通”修改为“道路”,主要是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五是将第三十一条受限空间作业中的“受”修改为“有”,与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9号令)等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六是将第二十三条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增加“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的要求,主要是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