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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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于当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7年12月6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基本要求之一,“五个统一”: 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资、外资企业; 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 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新企业所得税法基本要求之二,“两个过渡”: 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

2、,给与过渡性照顾。 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与过渡性税收优惠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一、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 (一)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3、。 新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1、“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具体包括;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营利性活动并且有经营所得的其他组织。,原法: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取得应税所得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人。独立经济核算是指企业或组织自主从事经济活动,并独立地、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 具体条件为: 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独立建立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独立计算盈亏。,2、税法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4、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本条的规定排除在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注意:,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人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二)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 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实行法人所得税制,而且参照国际惯例,将纳税人分为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而不再区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直接与税收管辖权相关。 *重大理论创新,【思考】德国大众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

5、构,该分支机构应该向德国政府,还是向中国政府缴纳所得税? 【分析】德国大众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既要向中国政府缴纳所得税,同时也要向德国政府缴纳所得税。这与税收管辖权有关。,在国际税收中,按照两大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是指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这是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最基本原则。 属人主义原则是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原则。即对该国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行使课税权力的原则。 多数国家,同时实行属人和属地两类税收管辖权 ,并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1.居民

6、企业 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原税法:注册地与总机构所得地均在中国双重具备。 新税法: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其一在中国单一具备。,(1)登记注册地在中国: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为维护国家税收主权,防止纳税人通过一些主观安排逃避纳税义务,实施条例采取了适当扩展实际管理机构范围的做法,将其规定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

7、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实际管理机构,这意味着三方面的条件: 一是对企业要有实质性的管理和控制,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董事会会议所在地可能不会成为判断标志; 第二方面要对企业进行全面的管理,对整体或者主要的经营管理进行控制; 第三是控制的内容包括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3)如何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境内? 股东和法人代表; 外国企业在国内机构从事的业务性质; 外国企业实际业务情况。 实务:判例法 董事会股东大会开会地点、董事会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第三是主要股东居住地、第五个是企业帐簿保管的场所。,变化1,新税法: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其一在中国单一具备。 旧税法:

8、注册地与管理控制机构均在中国双重具备,2.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另外,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

9、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3.纳税义务 (1)“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人主义管辖权、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人主义管辖权、税率为25%),其中: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

10、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属地主义管辖权、适用税率为20% ),对港澳台资企业的规定,按照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标准,确定其纳税义务。-判断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大陆?,4.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原则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

11、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新增);,(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新增)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变化2,法人纳税; 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有区别; 所得来源的确定原则有变化。,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所得额,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

12、受捐赠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流转额-追求效率 所得额-追求公平,变化3,1.非法所得应当具有可税性;(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 2.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也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3.所得是扣除成本、费用等后的纯收益; 4.所得是货币或非货币的所得,即所得应当有一定的载体。,三、税率 1、原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同时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18和27。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 2、新税法的法定税率为25。,(一)法定税率25 1、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的力度、保持利益格局不做大的调整、考虑世界税率水平四方面因素,我国选择了25的法定税率。 2、世

13、界共有159个国家实行企业所得税,按照税率由高到低排序,我国原税法33的税率排第52位;新税法25的税率排第103位。 3、从全世界所得税率情况看,到2005年,经合组织(OECD)30个成员国公司所得税最高税率的平均水平已经从1996年的37.6下降到28.4,降低了将近10个百分点。同期,欧盟25个成员国的同一比率也从35降到了26,下降了9个百分点。在这一大的潮流引导下,我国选择了25的法定税率。,(二)照顾性税率20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 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 注意实行照顾性税率的标准发生了变化: 微利 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同时符

14、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它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问题,新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所说的”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这里的100人和3000万元是年平均数还是年末数? 答:从业人数是全年平均人数,资产总额是年初与年末加权平均。,另外,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税法上),可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例:某工业企业,从业人员为85人,资产总额为250

15、0万元,2007年该企业亏损30万元,2008年弥补亏损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5万元,该企业2008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多少? 解析:该企业2008年弥补亏损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530=25(万元),所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0。,(三)高新技术企业1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

16、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实施条例采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之一,相对容易操作,也突出了技术创新导向。 其内涵主要是企业拥有的、并对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企业知识产权的来源,不一定要自己研发,企业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投资,或者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获得。,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参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主要变化4,(1)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

17、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扩大到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2)将在国家层次统一、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四)预提所得税税率10 预提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2010(2000年1月1日)。 在实施条例第四章中税收优惠中,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注意,预提所得

18、税不是一种单独的税种,而是一种征收方式,税率小结,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税基),应纳税所得额确认原则: 税法和实施条例当中规定两大原则,第一个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与收入实现制相对应的一个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主要是以经济业务的发生为原则。 权责发生制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可能会出现一个问题,我们日常工作中遇到比较多的,就是当企业款项已经发生,按照权责发生制应该确认为当期费用,但是企业没有取得适当凭据,比如发票或者其他,这个时候我们是应该如何处理?,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真实性。总局可能会适当放开真实性原则标准,也就是说可能我们目前“以票扣税”原则会适当放宽。但总局现在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

19、我们现在等总局的相关文件。,第二项原则就是税法优先原则。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第二十一规定,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应该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计算纳税。也就是申报时采用的“纳税调整体系”,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通过纳税调增、调减后得出,这一条也可以这样理解,在税法有规定的情况下按照税法来进行,税法没有规定财务有规定的地方应该按照财务会计的规定来执行。,计算方法,一、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二、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原税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

20、总额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收入 新税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新)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亏损是指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以后小于零的数额。 新旧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差别之处在于:减除顺序不同。,【例】某企业2007年收入总额为1600万元,其中营业收入为1500万元,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为100万元,税前可以扣除的销售成本为1200万元,期间费用为200万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为50万元。该企业2006年度发生的亏损为100万元。 假设无纳税调整项目,请说明该企业如何纳税?,原税法

21、: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收入 =(16001450)10050(只能填50) =0(万元)。,新税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 (1600 100) 1450100 = 50(万元)。 剩余的50万元亏损留待以后年度弥补,此时免税所得真正享受了免税待遇。,另外,在新税法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放在弥补亏损前扣除,这样股息可不被重复征税。 如按原税法放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如果纳税调整后企业有亏损,势必要用税后股息弥补亏损,从而造成重复征税。,二、

22、收入 按照国际惯例,各种来源、各种方式取得的收入,一切导致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都要作为收入; 任何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遇到无法明确是否应记入应税收入的情况时,把握一个原则: 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征税或免税,则应作为应税收入。,(一)增加对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 原税法直接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企业收入总额的范围; 新税法首先明确了收入总额的内涵“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也就是无关联关系双方在公平交易双方情况下所能够达到的一定的价格。

23、,(二)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本身即不构成应税收入,如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2、“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三)收入的具体范围(见下表) 新税法的主要变化体现在: (1)将原税法的“生产、经营收入”细分为“销售货物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 (2)明确“接受捐赠收入”为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 结论:从收入的具体范围看,本质上并没有变化。,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做

24、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四)收入确认的时间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与外资不同)-有筹划空间(合同中注明且书面) 这是纳税必要资金原则的体现,即在没有纳税必要资金的情况下,可允许企业将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直至该资产被最终处置时才确认该所得的实现。 关注点:新会计准则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收入规定在发货时按现值一次确认,与税法规定不同。,链接,借:长期应收款 1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未确认融资收益 2000 税法上面规定要将10000万元分五年分期确认的。,原外资规定:

25、,第十一条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关注点:对跨年度劳务合同,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结果能够合理估计按完工百分比法,不能估计的,根据能够补偿的金额按补偿金额确认收入或不确认收入,与税法规定的按完工百分比确认不同。,举例:某企业于2008年11月接受一项安装任务,安装期为3个月,持

26、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但是跨纳税年度。 按照此条款的规定的理解,因为持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应该是在2009年1月份,就是这一项安装任务都完成时确认收入,这时候与会计上也有差异,会计上需要在2008年年末按照完工进度来确认一部分收入。这是我们理解的会计与税收的一项差别。,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与内资不同) 注:强调视同销售范围要

27、包括财产和劳务。,链接,企业将货物用于捐赠,一方面要视同销售找出公允价与该资产成本之间的差额(视同毛利)计入计税所得;另一方面按规定衡量该捐赠是公益性捐赠还是非公益性捐赠,如果是公益性捐赠是否超过了规定的捐赠限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原税法),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新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

28、非生产性机构,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了。 注意: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规则与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的视同销售规则不一样。,视同销售范围发生变化5,5.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有区别,没有本质区别) 原税法: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例:假设2008年1月甲企业投资于乙企业,占40%的股权份额,2008年乙企业实现净利润600万元,2009年2月乙企业宣告分派股利400万元。 甲企业就应该于2008年底: 借:长期股权投

29、资 240贷:投资收益 240,2009年2月份的时候,甲企业做帐 借:应收股利 16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60 因为2009年2月按照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税法上面应该是确认160万的收益,而会计只是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这时候相应在2008年做纳税调减基础之上,2009年就要做纳税调增或者说确认股权投资收益160万元。,6.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注意:与会计差异(如一次还本付息),2007年80号文件。 7.租金收入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链接,原内资企业在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超过一

30、年以上租赁费,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8.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注意:以上已经偏离权责发生制,更接近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以发票确认收入改为以合同确认收入。 9.接受捐赠收入 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接近收付实现制),【例题】某企业接受一批材料捐赠,捐赠方无偿提供市场价格的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受赠方自行支付装卸费0.3万元。 借:原材料 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1.7 贷:营业外收入 11.7银行存款 0.3,则:

31、该批材料入账时接受捐赠收入金额=10+1.7=11.7万元 受赠该批材料应纳的企业所得税=11.725%=2.93万元 该批材料可抵扣进项税=1.7万元 该批材料账面成本=10+0.3=10.3万元,(五)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必须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拨款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第二条拨款对象必须是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第三条拨款的对象是财政资金,必须纳入预算支出。,基于这三条,因为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法返还,一个它的拨款对象不符合

3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再一个他没有列入预算支出。所以说对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或者税收返还,应该是不属于财政拨款的,应该纳入应税范围,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增加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我国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其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 对于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费均属于征税收入范畴。 对于

33、各项优惠政策给予的各项税收返还从条例上看是要征税的。,企业收到的财政补贴怎样处理?,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被排除在税法所谓的“财政拨款”之外,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扣除,一般扣除规则: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税前扣除应遵循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

34、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确定性原则 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会计-推定义务(合理估计),4.相关性原则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例:企业以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折旧扣除。 5.合理性原则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应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新税法:数额限制 合理性原则,(二)扣除的内容 1.成本 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 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

35、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3.税金 企业实际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4.损失 企业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及其他损失。 税前允许扣除的损失是净损失,即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企业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支出(新增) 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36、。,特殊扣除规则 (三)部分准予扣除的项目及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原税法:采用计税工资、工效挂钩、软件开发企业工薪扣除、事业单位工薪扣除、餐饮企业提成扣除等五种不同方式对税前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进行限制。 新税法则统一规定为一种形式: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在新税法下,强调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薪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实际发生)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性的考虑:职员提供的劳动、与其他职员

37、比较、投资者的分配和所有权。,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对一般雇员而言,企业按市场原则所支付的报酬应该认为是合理的,但也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在企业内任职的股东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亲属通过多发工资变相分配股利的,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管理层的工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变相提高的,这些复杂多样的工资、薪金情况都将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产生侵蚀。,对“合理的”控制:其一、雇员人数的真实性;其二、报酬金额的真实性,注重两个结合: (1)与新劳动合同法的施行相结合; (2)与个人所得

38、税全员全额申报相结合,因此,从加强税基管理的角度出发,实施条例在工资、薪金之前加上了“合理的”的限定。 有关负责人透露,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关注点: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同于新会计准则中的职工薪酬的概念。 新会计准则中的职工薪酬的内容要大于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支出,如准则中的职工薪酬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等。,2.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原税法规定,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的14、2和1.5在税前扣除。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财税2006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

39、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新税法规定,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关注点: (1)本条规定的是“拨缴的工会经费”,而不是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678号),要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才能在税前扣除; (2)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工会经费仍可按2计提,但计提的基础是“工资总额”,与税

40、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的区别。,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优惠,新税法的变化6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依据由“计税工资”改为“工资薪金总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比例由1.5提高到2.5;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范围由“提取”改为“发生”,且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将形成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3.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

41、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五险一金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4%,链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规定,“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

42、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4.借款费用 总的原则: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可以扣除。 (1)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范围扩展,(2)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利息不能扣除 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和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

43、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3)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借款费用税前扣除的变化7:,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拓宽。为与新的会计准则相配合,新税法增加了“经过12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的规定,从而使得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拓宽。,税前扣除方式。将债务人分为金融企业和非金融

44、企业,两者采用不同的税前扣除规定。对于金融企业,税前仅允许扣除储蓄利息支出、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和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取消了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5.业务招待费 (1)原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 (2)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孰低原则,这一规定的合

45、理性就在于: 业务招待费是由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两部分混合而成,其中个人消费的部分属于非经营性支出,不应该在税前予以扣除。因此,就需要对业务招待费按照一定的比例做一些限制扣除。对一个企业来说,特别是对私营经济办企业来说,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通常是难以划分的,国际上的处理办法一般是在二者之间人为规定一个划分比例,比如意大利按照业务招待费的30%作为商业招待可在税前扣除,而加拿大为80%,美国、新西兰则为50%,各国不尽相同但都规定了一定的扣除比例。,借鉴国际做法,结合我国现行的按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限制扣除的经验,这次新税法综合考虑了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采取两者结合的办法,将业务招待费扣除

46、比例规定为发生额的60%,同时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例】某企业2008年的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实际支出的业务招待费为40万元,请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多少? 答案: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为24万元。 税前扣除限额5000525万元。 由于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小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因此按照24万元扣除。,【例】某企业2008年的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实际支出的业务招待费为50万元,请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多少? 答案: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为30万元。税前扣除限额5000525万元。由于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大于当年销

47、售收入的5,因此按照25万元扣除,变化8,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发生变化-5 ; 扣除方式变化,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原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同时适当提高了制药、食品、日化、服装、家电、通信、软件开发等行业的扣除比例。,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非广告性质的赞助费在所得税前不得列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

48、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符合条件”实际上就是符合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概念,是真实意义上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变化8之处主要体现在:,(1)扣除比例由2提高到15; (2)除另有规定外,所有行业均按统一比例在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计算扣除限额; (4)超过当年限额的业务宣传费可

49、以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7.公益性捐赠 捐赠允许扣除的原因:弥补政府的缺位、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参照国际上的做法。原税法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 此外,还有全额扣除、按10比例扣除的规定。,新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当期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含)的,年度利润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纳税人向受赠人的直接捐赠不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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