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培训,2018年10月10日,1,顺昌县国家税务局税政科,顺昌县国家税务局 顺昌县地方税务局,第一节 背景和目的,闽国税公告【2017】004号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行为,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现予以发布,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2017年5月8日,2018年10月10日,2,顺昌县国家税务局税政科,第二节 基本政策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以下简称收购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2、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制定本规定。立法依据,2018年10月10日,3,顺昌县国家税务局税政科,第二节 基本政策规定,第二条 收购发票,是收购单位向其他个人购买货物、支付款项时开具的发票,是其成本列支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收购发票包括五联版的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购)两种形式。第三条 收购单位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收购发票。使用,包括领用、开具、核算等事项。,2018年10月10日,4,顺昌县国家税务局税政
3、科,第二节 基本政策规定,第四条 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的基本联次为五联:记账联、发票联、自由联三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的记账凭证;发票联,作为收购单位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自由联的第一联为抵扣联,作为收购单位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留存备查的凭证;自由联的第二、三联由纳税人自行决定用途。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购),纳税人可按业务需要分别打印作为记账联、发票联、抵扣联等凭证使用。,2018年10月10日,5,顺昌县国家税务局税政科,第二节 基本政策规定,第五条 对首次申请领用收购发票的收购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其领用之日起半年内安排专人上门辅导收购发票使用规定以
4、及发票违规违法的法律责任等,以防范税收风险。第六条 领用收购发票一般以1个月的使用量为限,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于非季节性收购原因连续3个月实际使用数量低于核定领用数量,或者属于本地的固定收购对象已经纳入税务登记管理的,应当予以核减。税务人员下户辅导书面材料备查。,2018年10月10日,6,顺昌县国家税务局税政科,第二节 基本政策规定,第七条 对申请领用收购发票的收购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应每半年开展一次实地查验,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业务真实性、发票使用和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综合判断纳税人税收风险等级,动态调整收购发票每次供应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查验报告、管理建议。一般一个月使用量,不超过3个
5、月。第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收购发票仅限于福建省(不含厦门)范围内使用。严禁跨规定的区域使用收购发票。,2018年10月10日,7,顺昌县国家税务局税政科,第二节 基本政策规定,第九条 收购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二)“销售方”的“名称” 栏填写销售方的姓名,仅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由收购单位确认并承担责任;“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销售方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地址、电话”栏和“开户行及账号”栏如实填写。可联系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与打款帐号一致性。,2018年10月10日,8,顺昌县国家税务局税政科,第二节 基本政策规定,(三)“开
6、具日期”栏填写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四)“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收购的货物名称,属于农业产品的,仅限于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确定。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2018年10月10日,9,顺昌县国家税务局税政科,第二节 基本政策规定,(五)“单价”栏填写收购货物价格,不包含收购单位另行发生并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中介费等杂费。 (六)按销售方逐笔开具,当日同一销售方可汇总开具,不得按多个销售方汇总开具;单笔收购金额5千元或当月累计收购金额2万元以上的,应将销售方身份证影印件存档并列
7、入固定收购对象名册。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属于不按规定开具。,2018年10月10日,10,顺昌县国家税务局税政科,第二节 基本政策规定,第十条 收购单位应按规定留存备查与收购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和记录,如:运费单据、计量记录、验收单、入库单、付款凭证等,并与收购发票内容对应。单笔收购金额2万元以上的,应有金融结算原始凭证和记录;属于送货上门的,应有销售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声明。运费(或者送货上门的书面声明);计量单据(检尺码单)、付款凭证(2万以上)等等。 合同流、码单流、发票流、资金流、运输流。,2018年10月10日,11,顺昌县国家税务局税政科,第二节 基本政策规定,第十一条 收购发票应在开具时间所属月份进行核算。属于税法规定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在开具时间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否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第十二条 收购发票的其他管理事项,依照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2018年10月10日,12,顺昌县国家税务局税政科,谢 谢 大 家,2018年10月10日,13,顺昌县国家税务局税政科,顺昌县国家税务局 税政科 陈瑞金 联系电话:0599-7836508 18960650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