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股权激励方案设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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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 拟 股 权 激 励 方 案 设 计 ( 内 附 某 知 名 企 业 协 议 模 板 )越 来 越 多 的 公 司 认 识 到 团 队 的 重 要 性 和 团 队 的 集 合 力 量 , 更 多 的 公 司 愿 意 放弃 用 工 上 的 短 期 行 为 而 给 职 工 更 多 的 依 付 感 , 更 多 的 把 企 业 的 成 果 分 享 到 每 一 个个 人 , 这 就 是 近 年 来 股 权 激 励 制 度 在 企 业 中 产 生 大 量 需 求 的 原 因 , 对 于 这 种 设 计 ,专 业 公 司 法 律 师 和 一 些 咨 询 机 构 更 有 优 势 。 每 个 公 司 会 根

2、据 自 己 的 实 际 情 况 做 出适 合 自 己 公 司 的 方 案 , 以 下 方 案 也 许 只 是 百 家 之 一 , 作 为 参 考 之 用 也 有 一 定 的 启发 意 义 。虚 拟 股 权 激 励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个 特 点 :第 一 , 股 权 形 式 的 虚 拟 化 。 虚 拟 股 权 不 同 于 一 般 意 义 上 的 企 业 股 权 。 公 司 为 了 很好 地 激 励 核 心 员 工 , 在 公 司 内 部 无 偿 地 派 发 一 定 数 量 的 虚 拟 股 份 给 公 司 核 心 员工 , 其 持 有 者 可 以 按 照 虚 拟 股 权 的 数 量 , 按

3、比 例 享 受 公 司 税 后 利 润 的 分 配 。第 二 , 股 东 权 益 的 不 完 整 性 。 虚 拟 股 权 的 持 有 者 只 能 享 受 到 分 红 收 益 权 , 即 按 照持 有 虚 拟 股 权 的 数 量 , 按 比 例 享 受 公 司 税 后 利 润 分 配 的 权 利 , 而 不 能 享 受 普 通 股股 东 的 权 益 ( 如 表 决 权 、 分 配 权 等 ) , 所 以 虚 拟 股 权 的 持 有 者 会 更 多 地 关 注 企 业经 营 状 况 及 企 业 利 润 的 情 况 。第 三 , 与 购 买 实 有 股 权 或 股 票 不 同 , 虚 拟 股 权 由

4、 公 司 无 偿 赠 送 或 以 奖 励 的 方 式 发放 给 特 定 员 工 , 不 需 员 工 出 资 。作 为 股 权 激 励 的 一 种 方 式 , 虚 拟 股 权 激 励 既 可 以 看 作 是 物 质 激 励 , 也 可 以 看 作 是精 神 激 励 。虚 拟 股 权 激 励 作 为 物 质 激 励 的 一 面 , 体 现 在 享 有 一 定 股 权 的 员 工 可 以 获 得 相 应 的剩 余 索 取 权 , 他 们 会 以 分 红 的 形 式 按 比 例 享 受 公 司 税 后 利 润 的 分 配 。虚 拟 股 权 激 励 作 为 精 神 激 励 的 一 面 , 体 现 在 持

5、 股 的 员 工 因 为 享 有 特 定 公 司 “ 产权 ” , 以 一 种 “ 股 东 ” 的 身 份 去 工 作 , 从 而 会 减 少 道 德 风 险 和 逆 向 选 择 的 可 能 性 。同 时 , 因 为 虚 拟 股 权 的 激 励 对 象 仅 限 于 公 司 核 心 员 工 , 所 以 持 股 员 工 可 以 感 觉 到企 业 对 其 自 身 价 值 的 充 分 肯 定 , 产 生 巨 大 的 荣 誉 感 。对 于 那 些 经 营 业 绩 不 错 , 但 是 短 期 内 又 无 法 拿 出 大 笔 资 金 来 激 励 核 心 员 工 的 企业 , 不 妨 可 以 尝 试 一 下

6、虚 拟 股 权 激 励 制 度 , 会 收 到 意 想 不 到 的 良 好 效 果 。在 无 须 大 幅 度 增 加 薪 资 福 利 的 情 况 下 , 作 为 对 公 司 核 心 员 工 的 最 佳 激 励 方 式 , 虚拟 股 权 激 励 , 作 为 长 期 激 励 的 方 案 , 已 被 越 来 越 多 的 企 业 所 采 用 。 咨 询 顾 问 在 给企 业 设 计 长 期 激 励 方 案 时 , 虚 拟 股 权 激 励 方 案 也 通 常 成 为 首 选 。虚 拟 股 权 激 励 方 案 设 计 步 骤 如 下 :步 骤 一 : 确 定 股 权 激 励 的 对 象 及 其 资 格 条

7、 件企 业 首 先 要 明 确 , 激 励 对 象 是 针 对 全 体 员 工 , 还 是 只 对 部 分 核 心 员 工 。 为 了 保 证虚 拟 股 权 在 精 神 激 励 方 面 的 效 果 , 此 激 励 手 段 比 较 适 宜 只 针 对 核 心 员 工 。 这 可 以让 公 司 所 有 员 工 明 确 意 识 到 , 只 有 公 司 的 优 秀 人 才 , 才 能 享 受 到 虚 拟 股 权 。 它 代表 了 一 种 “ 特 权 ” 。 如 果 其 他 员 工 想 获 得 这 种 “ 特 权 ” , 就 必 须 努 力 工 作 , 取 得高 绩 效 , 努 力 让 自 己 成 为

8、核 心 员 工 。虚 拟 股 权 激 励 的 对 象 范 围 及 资 格 条 件 可 以 界 定 为 :1.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具 有 一 年 ( 含 ) 以 上 本 公 司 工 作 服 务 年 限 , 担 任 高 级 管 理 职 务(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等 ) 或 有 高 级 职 称 的 核 心 管 理 层 ( 如 营 销 总 监 、财 务 总 监 等 ) ;2.中 层 管 理 人 员 : 具 有 二 年 ( 含 ) 以 上 本 公 司 工 作 服 务 年 限 , 担 任 中 层 管 理 职 务( 如 高 级 监 理 、 人 力 资 源 经 理

9、等 ) 的 人 员 ;3.骨 干 员 工 : 具 有 三 年 ( 含 ) 以 上 本 公 司 工 作 服 务 年 限 , 并 获 得 两 次 以 上 “ 公 司优 秀 员 工 ” 称 号 的 员 工 , 或 者 拥 有 独 特 专 业 技 能 、 处 于 关 键 技 术 岗 位 的 骨 干 员 工( 如 高 级 企 划 、 培 训 师 等 ) 。步 骤 二 : 确 定 虚 拟 股 权 激 励 对 象 的 当 期 股 权 持 有 数 量确 定 虚 拟 股 权 持 有 数 量 时 , 一 般 可 以 把 持 有 股 权 分 为 职 位 股 、 绩 效 股 和 工 龄 股 等 ,根 据 公 司 具

10、体 情 况 划 分 等 级 和 数 额 。 换 句 话 说 , 根 据 虚 拟 股 权 激 励 对 象 所 处 的 职位 、 工 龄 长 短 以 及 绩 效 情 况 , 来 确 定 其 当 年 应 持 有 的 虚 拟 股 权 数 量 。第 一 , 确 定 职 位 股 。这 是 指 公 司 根 据 虚 拟 股 权 激 励 对 象 在 公 司 内 所 处 不 同 职 位 而 设 定 的 不 同 股 权 数量 。 一 般 来 说 , 在 同 一 个 层 次 的 激 励 对 象 , 其 职 位 股 权 可 有 所 不 同 , 但 波 动 应 控制 在 一 个 较 小 范 围 内 。可 每 年 年 初

11、, 对 于 上 述 三 类 虚 拟 股 权 激 励 对 象 , 先 根 据 其 所 处 职 位 确 定 他 们 的 职位 股 基 数 。第 二 , 确 定 绩 效 股 。这 是 指 公 司 根 据 股 权 享 有 者 的 实 际 个 人 工 作 绩 效 表 现 情 况 , 决 定 到 年 底 是 否 追 加和 追 加 多 少 的 绩 效 虚 拟 股 权 。每 年 年 初 , 公 司 可 预 先 确 定 三 种 股 权 享 有 者 的 年 度 考 核 绩 效 指 标 ; 每 年 年 末 , 根据 绩 效 实 际 完 成 情 况 , 按 比 例 分 别 确 定 最 终 增 加 的 股 权 数 量

12、( 增 加 股 权 数 量 本人 职 位 股 基 数 绩 效 完 成 程 度 50%) 。 另 外 , 公 司 应 规 定 一 个 享 有 绩 效 虚 拟 股权 的 最 低 绩 效 完 成 比 例 限 制 。 例 如 , 当 年 绩 效 完 成 情 况 低 于 90%的 人 员 , 取 消 其享 有 当 年 绩 效 股 的 资 格 。第 三 , 确 定 工 龄 股 。可 以 依 据 员 工 在 本 公 司 工 作 服 务 年 限 , 自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后 员 工 到 岗 之 日 起 至 每 年年 末 , 按 照 每 年 100 股 的 标 准 增 加 股 权 数 量 。第 四 , 计

13、 算 股 权 数 额 。将 上 述 三 类 股 权 累 加 , 为 该 股 权 享 有 者 的 当 年 股 权 数 额 。需 要 补 充 说 明 的 是 , 遇 到 特 殊 情 况 , 如 对 公 司 有 特 别 重 大 贡 献 者 , 其 具 体 虚 拟 股权 数 量 的 确 定 可 由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上 报 , 交 由 公 司 最 高 管 理 层 或 公 司 薪 酬 考 核委 员 会 决 定 。步 骤 三 : 确 定 股 权 持 有 者 的 股 权 数 量 变 动 原 则由 于 职 位 和 绩 效 等 因 素 的 变 动 , 使 得 持 有 人 的 股 权 数 量 会 发

14、 生 改 变 。 职 位 变 动 时 ,职 位 股 的 虚 拟 股 权 基 数 随 之 调 整 ; 随 着 员 工 工 龄 的 增 加 , 其 工 龄 股 也 会 逐 渐 增 加 。对 于 员 工 离 职 的 情 况 , 非 正 常 离 职 ( 包 括 辞 职 、 辞 退 、 解 约 等 ) 者 虚 拟 股 权 自 动消 失 ; 正 常 离 职 者 可 以 将 股 权 按 照 一 定 比 例 折 算 为 现 金 发 放 给 本 人 , 也 可 按 照 实际 剩 余 时 间 , 到 年 终 分 配 时 参 与 分 红 兑 现 , 并 按 比 例 折 算 具 体 分 红 数 额 。 如 果 股权

15、享 有 者 在 工 作 过 程 中 出 现 降 级 、 待 岗 处 分 等 处 罚 时 , 公 司 有 权 减 少 、 取 消 其 分红 收 益 权 即 虚 拟 股 权 的 享 有 权 。步 骤 四 : 确 定 虚 拟 股 权 的 性 质 转 化 原 则根 据 公 司 经 营 发 展 状 况 和 股 权 享 有 者 的 岗 位 变 动 情 况 , 公 司 必 然 会 面 临 虚 拟 股 权的 性 质 转 化 问 题 。 原 则 上 讲 , 虚 拟 股 权 持 有 者 可 以 出 资 购 买 自 己 手 中 的 虚 拟 股 权 ,从 而 把 虚 拟 股 权 转 换 为 公 司 实 有 股 权 。

16、 在 转 让 时 , 公 司 对 于 购 股 价 格 可 以 给 予 一定 的 优 惠 。在 公 司 虚 拟 股 权 的 性 质 转 化 时 , 可 以 原 则 规 定 , 经 虚 拟 股 权 享 有 者 申 请 , 可 以 出资 购 买 个 人 持 有 的 不 低 于 50%的 股 权 , 将 其 转 换 为 实 有 股 权 , 公 司 对 于 购 股 价 格给 予 不 高 于 实 有 股 权 每 股 净 资 产 现 值 的 9 折 优 惠 。另 外 , 一 些 特 殊 情 况 下 , 也 可 经 公 司 领 导 层 协 商 之 后 , 将 员 工 持 有 的 虚 拟 股 权 转换 为 干

17、股 ( 即 公 司 的 设 立 人 或 者 股 东 依 照 协 议 无 偿 赠 予 非 股 东 的 第 三 人 的 股 份 ) ,从 而 让 股 权 享 有 者 获 得 更 大 的 股 东 权 利 , 既 可 以 享 受 到 类 似 于 虚 拟 股 权 的 分 红权 , 而 且 还 可 以 享 有 表 决 权 和 股 权 的 离 职 折 现 权 。步 骤 五 : 确 定 虚 拟 股 权 的 分 红 办 法 和 分 红 数 额首 先 在 公 司 内 部 建 立 分 红 基 金 , 根 据 当 年 经 营 目 标 实 际 完 成 情 况 , 对 照 分 红 基 金的 提 取 计 划 , 落 实 实

18、 际 提 取 比 例 和 基 金 规 模 , 并 确 定 当 年 分 红 的 基 金 规 模 的 波 动范 围 。如 果 分 红 基 金 在 利 润 中 的 提 取 比 例 , 是 以 前 一 年 的 奖 金 在 公 司 净 利 润 中 所 占 比 例为 参 照 制 订 的 , 为 了 体 现 虚 拟 股 权 的 激 励 性 , 可 以 把 分 红 基 金 提 取 比 例 的 调 整 系数 定 为 1 1.5。假 如 在 实 行 虚 拟 股 权 激 励 制 度 的 上 一 年 度 , 公 司 净 利 润 为 114万 元 , 上 年 年 终 奖金 总 额 为 6.58 万 元 , 则首 次 分

19、 红 基 金 提 取 比 例 基 准 ( 首 次 股 权 享 有 者 上 年 年 终 奖 金 总 额 上 一 年 公 司净 利 润 ) ( 1 1.5) ( 6.58 114) ( 1 1.5) =5.8% ( 1 1.5)则 最 高 线 : 5.8% 1.5 8.7%中 间 线 : 5.8% 1.3 7.5%最 低 线 : 5.8% 1.0 5.8%而 首 次 分 红 基 金 虚 拟 股 权 激 励 制 度 的 当 年 公 司 目 标 利 润 ( 例 如 200万 元 ) 首次 分 红 基 金 提 取 比 例 , 分 别 对 应 如 下 :最 高 线 : 200 8.7% 17.4万 元中

20、间 线 : 200 7.5% 15万 元最 低 线 : 200 5.8% 11.6万 元另 外 ,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 公 司 本 着 调 剂 丰 歉 、 平 衡 收 入 的 原 则 , 还 可 以 在 企 业 内 部实 行 当 期 分 红 和 延 期 分 红 相 结 合 的 基 金 分 配 原 则 , 这 样 可 以 有 效 地 减 少 经 营 的 波动 性 对 分 红 基 金 数 额 变 动 所 带 来 的 影 响 。假 设 公 司 当 年 分 红 基 金 数 额 为 15 万 元 , 其 将 当 年 分 红 基 金 的 85 用 于 当 年 分 红兑 现 ; 当 年 分 红 基

21、金 的 15 结 转 下 年 , 累 加 到 下 年 提 取 的 分 红 基 金 ; 以 后 每 年都 按 照 这 个 比 例 滚 动 分 红 基 金 。步 骤 六 : 确 定 虚 拟 股 权 的 每 股 现 金 价 值按 照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出 虚 拟 股 权 每 股 现 金 价 值 :虚 拟 股 权 每 股 现 金 价 值 当 年 实 际 参 与 分 配 的 分 红 基 金 规 模 实 际 参 与 分 红 的虚 拟 股 权 总 数 。首 先 , 应 确 定 参 与 分 红 的 股 权 总 数 , 即 加 总 所 有 股 权 享 有 者 当 年 实 际 参 与 分 红 的股 权 数

22、量 , 得 出 参 与 分 红 的 股 权 总 数 。 然 后 , 按 照 上 述 公 式 , 计 算 出 每 股 现 金 价值 。实 行 虚 拟 股 权 激 励 制 度 的 第 一 年 , 假 定 其 当 年 实 际 分 红 基 金 数 额 为 12.75 万 元 ,而 当 年 实 际 参 与 分 红 的 虚 拟 股 权 总 数 为 115800 股 , 所 以 根 据 公 式 , 其 当 年 虚 拟股 权 每 股 现 金 价 值 127500元 115800 股 1.10元 /股 。步 骤 七 : 确 定 每 个 虚 拟 股 权 持 有 者 的 具 体 分 红 办 法 和 当 年 分 红

23、现 金 数 额将 每 股 现 金 价 值 乘 以 股 权 享 有 者 持 有 的 股 权 数 量 , 就 可 以 得 到 每 一 个 股 权 享 有 者当 年 的 分 红 现 金 数 额 。若 某 员 工 持 有 的 股 权 总 数 为 5800 股 , 则 其 当 年 可 拿 到 的 虚 拟 股 权 分 红 数 额 1.10元 /股 5800 股 6380元 。员 工 应 按 照 “ 当 年 分 红 兑 现 : 结 转 下 年 90 : 10 ” 的 比 例 结 构 滚 动 分 配 分 红现 金 。 即 当 年 发 放 分 红 现 金 的 90%部 分 , 剩 下 的 10%部 分 计 入

24、个 人 分 红 账 户 , 然后 结 转 到 虚 拟 股 权 享 有 者 下 年 的 分 红 所 得 中 。步 骤 八 : 在 公 司 内 部 公 布 实 施 虚 拟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决 议公 司 管 理 层 在 确 定 要 实 施 虚 拟 股 权 激 励 制 度 之 后 , 应 在 公 司 内 部 公 布 实 施 该 激 励制 度 的 决 议 , 并 进 一 步 详 细 介 绍 实 施 此 项 激 励 制 度 的 流 程 和 内 容 , 详 细 告 知 企 业员 工 获 得 虚 拟 股 权 的 程 序 , 让 员 工 积 极 参 与 进 来 , 把 这 项 激 励 措 施 真 正

25、 落 实 到 位 。对 于 那 些 经 营 业 绩 不 错 , 但 是 短 期 内 又 无 法 拿 出 大 笔 资 金 来 激 励 核 心 员 工 的 企业 , 不 妨 尝 试 一 下 虚 拟 股 权 激 励 制 度 , 或 许 会 收 到 意 想 不 到 的 效 果 。虚 拟 股 权 激 励 协 议甲 方 : 上 海 某 某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股 东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乙 方 : 某 某 某 , 身 份 证 号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乙 方 系 甲 方 员 工 。 鉴 于 乙 方 以 往 对 甲 方 的 贡 献 和 为 了 激 励 乙 方 更

26、好 的 工 作 , 也 为了 使 甲 、 乙 双 方 进 一 步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经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 双 方 同 意 甲 方 以 虚 拟 股权 的 方 式 对 乙 方 的 工 作 进 行 奖 励 和 激 励 。 为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 特 订 立 以 下 协议 :一 、 定 义除 非 本 协 议 条 款 或 上 下 文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用 语 含 义 如 下 :1 股 权 : 指 上 海 某 某 有 限 公 司 在 工 商 部 门 登 记 的 注 册 资 本 金 ,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50万 元 , 一 定 比 例 的 股 权 对

27、应 相 应 金 额 的 注 册 资 本 金 。2 虚 拟 股 权 : 指 上 海 某 某 有 限 公 司 对 内 名 义 上 的 股 权 , 虚 拟 股 权 拥 有 者 不 是 指甲 方 在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的 实 际 股 东 , 虚 拟 股 权 的 拥 有 者 仅 享 有 参 与 公 司 年 终 净 利 润的 分 配 权 , 而 无 所 有 权 和 其 他 权 利 。 此 虚 拟 股 权 对 内 、 对 外 均 不 得 转 让 , 不 得 继承 。3 分 红 : 指 上 海 某 某 有 限 公 司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定 可 分

28、配 的 税 后 净 利 润 总 额 , 各 股 东 按 所 持 股 权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所 得 的 红 利 。二 、 协 议 标 的根 据 乙 方 的 工 作 表 现 , 甲 方 经 过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 决 定 授 予 乙 方 5%的 虚 拟 股权 。1、 乙 方 取 得 的 5%的 虚 拟 股 权 不 变 更 甲 方 公 司 章 程 , 不 记 载 在 甲 方 公 司 的 股 东 名册 , 不 做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 乙 方 不 得 以 此 虚 拟 股 权 对 外 作 为 拥 有 甲 方 资 产 的 依 据 。2、 每 年 度 会 计 结 算 终 结 后

29、, 甲 方 按 照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计 算 出 上 一 年 度公 司 可 分 配 的 税 后 净 利 润 总 额 。3、 乙 方 可 得 分 红 为 乙 方 的 虚 拟 股 比 例 乘 以 可 分 配 的 净 利 润 总 额 。三 、 协 议 的 履 行1、 甲 方 应 在 每 年 的 三 月 份 进 行 上 一 年 度 会 计 结 算 , 得 出 上 一 年 度 税 后 净 利 润 总额 , 并 将 此 结 果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2、 乙 方 在 每 年 度 的 四 月 份 享 受 分 红 。 甲 方 应 在 确 定 乙 方 可 得 分 红 后 的 七 个

30、 工 作日 内 , 将 可 得 分 红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乙 方 。3、 乙 方 的 可 得 分 红 应 当 以 人 民 币 形 式 支 付 , 除 非 乙 方 同 意 , 甲 方 不 得 以 其 它 形式 支 付 。四 、 协 议 期 限 以 及 与 劳 动 合 同 的 关 系1、 本 协 议 无 固 定 期 限 , 乙 方 可 终 身 享 受 此 5%虚 拟 股 权 的 分 红 权 。2、 本 协 议 与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相 互 独 立 , 履 行 及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不 影 响 本协 议 所 约 定 的 权 利 义 务 。3、 乙 方 在 获 得

31、 甲 方 授 予 的 虚 拟 股 权 的 同 时 , 仍 可 根 据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享 受 甲 方 给 予 的 其 他 待 遇 。五 、 协 议 的 权 利 义 务1、 甲 方 应 当 如 实 计 算 年 度 税 后 净 利 润 , 乙 方 对 此 享 有 知 情 权 。2、 甲 方 应 当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乙 方 可 得 分 红 。3、 乙 方 对 甲 方 负 有 忠 实 义 务 和 勤 勉 义 务 , 不 得 有 任 何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和 形 象 的 行为 。4、 乙 方 对 本 协 议 的 内 容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 不 得 向

32、第 三 人 泄 露 本 协 议 中 乙 方 所 得 虚拟 股 及 股 数 以 及 分 红 等 情 况 。5、 若 乙 方 离 开 甲 方 公 司 的 , 或 者 依 据 第 六 条 变 更 、 解 除 本 协 议 的 , 乙 方 仍 应 遵守 本 条 第 3、 4 项 约 定 。六 、 协 议 的 变 更 、 解 除 和 终 止1、 甲 方 可 根 据 乙 方 的 工 作 情 况 将 授 予 乙 方 的 5%虚 拟 股 权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转 化 为 实际 股 权 , 但 双 方 应 协 商 一 致 并 另 行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2、 甲 乙 双 方 经 协 商 一 致

33、 同 意 的 ,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变 更 协 议 内 容 。3、 甲 乙 双 方 经 协 商 一 致 同 意 的 ,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解 除 本 协 议 。4、 乙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义 务 ,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害 的 , 甲 方 有 权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解 除 本 协议 。5、 乙 方 有 权 随 时 通 知 甲 方 解 除 本 协 议 。6、 甲 方 公 司 解 散 、 注 销 或 者 乙 方 死 亡 的 , 本 协 议 自 行 终 止 。七 、 违 约 责 任1、 如 甲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约 定 , 迟 延 支 付 或 者 拒 绝 支 付 乙

34、 方 可 得 分 红 的 , 应 按 可 得分 红 总 额 的 10%向 乙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2、 如 乙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约 定 , 甲 方 有 权 视 情 况 相 应 减 少 或 者 不 予 支 付 乙 方 可 得 分红 , 并 有 权 解 除 本 协 议 。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乙 方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八 、 争 议 的 解 决因 履 行 本 协 议 发 生 争 议 的 , 双 方 首 先 应 当 争 取 友 好 协 商 来 解 决 。 如 协 商 不 成 , 则将 该 争 议 提 交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裁 决 。九 、 协 议 的 生 效甲 方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是 本 协 议 的 前 提 , 股 东 会 决 议 是 本 协 议 生 效 之 必 要 附件 。 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 双 方 各 持 一 份 , 自 双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来 源 : 华 夏 基 石 洞 察 ( ID: chnstone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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