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关于 XXX 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律服务代理方案 招商银行成都分行: 就贵 行 XXX 支行与 XXX 有限公司、四川 XXX 有限公司、 涂 XX、方 XX、李 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行拟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该纠纷,我所将该案件代理方案及代理费用报价如下: 一、基本情况。 贵行 龙湖三千支 行于 2013年 7月 16日与 XXX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XXX公司)签订授信协议(编号: 2013 年湖字第 0013390014 号),约定贵行 龙湖三千支行向 XXX 公司提供 5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 12 个月,从 2013 年 7 月16 日起至 2014 年
2、 7 月 15 日止,授信种类有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 同日,贵行 龙湖三千 支行还分别与 四川 XXX 有限公司、 涂 XX、方 XX、李 XX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及对保书,约定各担保人对授信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债权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两年。 其后于 2014 年 2 月 11 日 XXX 公司向贵行提出承兑申请,贵行开具票面金额为 100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500 万元,贵行敞口金额为 500 万 元,期限6 个月。该笔银行承兑汇票到 期后,经贵行催收 XXX 公司偿还了部分借款,现尚余
3、 340.55 万 元本金未予清偿,各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已构成违约。 二、借款人及各担保人的涉诉情况。 经查证,借款人 XXX 公司及担保人李 XX、方 XX 尚未有涉诉信息;担保人 四川 XXX 有限公司、 涂 XX 一共 有几十起诉讼案及执行案 。 涉执行案件金额高达 2亿多。还有部分正在诉讼的案件暂未查询到涉诉标的额。 三 、法律服务方案。 1.因该借款早已到期,立即准备材料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后进行执行,2 以实现贵行债权。 1) 根据 支行 的陈述,目前借款人 XXX 公司尚正常经营, 该司有多项对政府单位享有的到期债权,请贵 行 梳理后对该到期债权予以保全,因相对方为政府部
4、门,成功保全冻结到期债权的可能性较大。 因保证人李 XX、方 XX 尚无涉诉案件,故其二人名下财产应无法院查封,故可对 李 XX、方 XX 名下财产进行查证后予以保全。 如查询到借款人、担保人名下有其他有价值的财产也一并申请保全,掌握首查封权以取得执行主动权。 2)为节约成本,快捷、及时诉讼,我们建议在成都市 XX 区 人民法院起诉及进行保全。贵行授信协议未见约定管辖划勾(现有电子材料未见相关约定),对方可能提出管辖异议,请贵行于立案前提交约定 了管辖权的完整资料。 2.代理进度: 我所拟按照下列进度办理委托事项相关事宜: ( 1)代理合同生效后 七 个工作日内,我所应向贵行提交书面的代理工作
5、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 ( 2)贵行决定起诉的,我所应在收到甲方书面盖章资料通知后 七 个工作日递交起诉资料至法院,贵行缴纳法院受理费完毕后完成起诉的立案工作。(因贵行的缴费时间我所无法控制,故无法确定案件的受理期限。) ( 3)法院受理案件后 十五个工作日内 我所应完成对债务人财产线索的排查工作,并向贵行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的书面清单。(因需以法院受理通知书查证财产,故需待法院受理后我所方能开展财产取证工作。) ( 4)贵行决定对债务人进行财产保全的,我所应在收到贵行书面盖章资料通知后 七 个工作日提交保全申请至法院,贵行保全缴费完毕后由法院完成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保全需由贵行完成缴费后法院才
6、会下裁定予以保全,而裁定下发后至法院完成保全的周期并非由律师掌握,故无法对此部分期限予以明确。) ( 5)甲方决定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盖章通知3 后 七 个工作日内申请法院完成执行受理工作,以受理法院出具的相关文书为准。 3.预计回收金额。 我所预计该案的 回收金额为:贷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等)。 四、法律服务费报价。 1、我所代理方式为:一般风险代理。服务期间包括本案的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 2、代理费: 2.1 前期费用 :1.5 万; 2.2 立案 +财产调查阶段: 3 万(完成立案 +财产调查,贵行终止代理时此金额扣除已经支付
7、的前期费用后支付); 2.3 财产保全阶段: 5 万(完成立案 +财产调查且代理完成保全后贵行决定终止代理时此金额扣除已支付的前期费后支付) 2.4 全案代理:对于收回的债权,按收 回金额 3%计付风险代理律师费,代理费最高金额不超过 10 万 元人民币,超过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 具体为: ( 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以内(含)实现贵行债权全部或部分收回的,按实际收回金额的 3 %支付律师代理费; (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以上 2 年以内(含)实现贵行债权全部或部分收回的,按实际收回金额的 2.5 %支付律师代理费; (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 2 年以上(不含)实现贵行
8、债权全部或部分收回的,按实际收回金额的 2.0 %支付律师代理费。 3、代理合同生效后,贵行在尚未实现债权的情况下,自愿和解、 决定不起诉或撤回本案诉讼 /执行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 1)如尚未代理贵行完成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或未保全到债务人有效资产,则贵行无需支付律师费,本合同终止。 4 ( 2)如已代理贵行完成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则贵行在取得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以下方式支付律师费: a.如已保全的有效资产足以保证甲方债权实现的,视为甲方已全额实现债权,甲方按照诉讼标的本金金额的 2.0 %支付乙方; b. 如已保全的有效资产不足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则甲方按已保全有效资产公允价值的 1.8%支付乙方。 (3)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甲方接受债务人及担保人以资产抵偿债务的,则甲方在收到抵债裁定后 15 日内,根据抵债资产所抵偿的债权金额的 1.8 %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以上为本次代理服务方案,希望本所为贵行提供本次法律服务,运用本所律师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为贵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XXXX 律师事务所 XXX、 XXX 律师 二 O 一五年 x 月 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