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080 A 12 DB13 河北省 地方标准 DB13/T 2573 2017 养老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2017 - 09 - 06 发布 2017 - 10 - 06 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3/T 2573 2017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石家庄市民政局提出。 本标准由河北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老年医学会、河北中医学院、河北省老年病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邸淑珍、康素娴、赵军兰、司秋菊、张学茹、白建英、王红芳、刘艳红、刘慧、王丽梅、闫翠环、常奕、刘梅
2、、刘贵香、张靖、冯莉莉。 DB13/T 2573 2017 II 引 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13 40号 )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办 发 201584号 ),应对老龄化社会带来的严峻挑战,进一步推进河北省安宁疗护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充分发挥安宁疗护团队在养老机构作用,实现对临终老人身体、心理、社会和灵性等方面的关怀,提高我省养老机构安宁疗护工作中的服务质量,特制定本服务规范。 DB13/T 2573 2017 1 养老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了养老机构
3、安宁疗护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对象、服务宗旨、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人员、环境与设施设备和服务质量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工作的养老机构,其他养老机构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 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50340-2016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 术语 和 定义 适用于 本文件 。 3.1 养老机构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
4、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服务的各类组织。 3.2 安宁疗护 通过早期识别、评估和治疗,预防和缓解疼痛及其他身体、心理、社会和灵性问题,改善面临威胁生命疾病的患者及其家属的痛苦, 提高生活质量的一种方法。 3.3 安宁疗护团队 由临床医师、护士、心理师、药剂师、营养师、康复师、养老护理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及宗教人士等人员和老人及其家属共同组成的多学科团队。 4 服务对象 4.1 诊断明确且病情不断恶化,现代医学不能治愈,属不可逆转的慢性疾病终末期,生命预期小于 6个月的临终老人。包括以下情况 : a) 晚期终末期癌症临终老人 ; b) 高龄( 80 岁)老衰临终者, 4 个以上重要器官持续衰竭,卧床
5、 1 年以上的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高龄临终患者 ; DB13/T 2573 2017 2 c) 其他疾病失代偿期终末老人。 4.2 临终老人家属 5 服务宗旨 控制症状,缓解痛苦;提高生活 质量;实现善终和优逝。 6 服务内容 6.1 身体疗护 6.1.1 症状控制 6.1.1.1 评估和观察服务对象常见症状,包括但不限于疼痛、呼吸困难、咳嗽、咳痰、咯血、恶心、呕吐、 呕血、便血、腹胀、水肿、发热、厌食 /恶病质、口干、睡眠 /觉醒障碍(失眠)、谵妄等。 6.1.1.2 做好生命体征和病情的监测与记录。 6.1.1.3 制定控制症状的措施,减轻或缓解症状,减少身体痛苦。 6.1.2 舒适照护 6
6、.1.2.1 评估和观察服务对象舒适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病室环境管理、床单位管理、身体清洁、促进睡眠、营养支持、管路维护、排泄护理、体位护理等。 6.1.2.2 制定操作要点、指导要点和注意事项,提供安全舒适的护理服务。 6.1.3 濒死期照护 6.1.3.1 评估和观察服务对象濒死期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临终吼鸣、脱水、谵妄、感知觉减退、皮肤湿冷等。 6.1.3.2 采取相应的护理措施,并及时通知家属,做好善终和善后准备。 6.2 心理护理 6.2.1 应进行心理测量和评估,明确服务对象存在的心理问题和服务需求,制定心理疗护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言语沟通、行为互动、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和心理专
7、业治疗等。 6.2.2 言语沟通时应尊重服务对象,建立信任关系。鼓励其充分表达内心感受,注重倾听和共情,保持社交距离,避免使用指责和批判性言语。 6.2.3 行为互动时应主动帮助服务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人际交往,鼓励其对亲 友表达关爱,减轻身心痛苦,维护人格尊严。 6.2.4 情绪疏导应采取适当的疏导方式,因人而异,控制好方法和时间,尽力消除服务对象的不良情绪。 6.2.5 心理咨询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与方法,深入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启发其进行自我探索,帮助缓解焦虑、恐惧、抑郁等问题。 DB13/T 2573 2017 3 6.2.6 出现严重心理问题时应及时给予心理专业治疗,保障安全。 6.3
8、社会支持 6.3.1 引导亲友陪伴和照料老人,坦诚沟通,表达关爱。 6.3.2 协调服务对象的亲属关系,满足心愿。 6.3.3 协调社会资源,维护老人在医疗保障、社会福利、慈善捐助、法律等方面的权益。 6.4 灵性照护 6.4.1 评估服务对象的灵性需求和灵性痛苦。 6.4.2 应开 展生命教育,陪伴和引导老人回顾生命、思考人生价值,探寻生命意义。 6.4.3 协助老人完成心愿,达到内心安宁,满足灵性需求。 6.4.4 应尊重服务对象的宗教信仰,获得灵性平安。 6.5 居丧照护 6.5.1 应尊重逝者,鼓励并指导家属参与遗体护理,保持遗体清洁,面部安详。 6.5.2 应重视和预知家属的悲伤情绪
9、反应,采取陪伴、倾听、交流等方式及适宜的悼念仪式,让家属充分表达悲伤情绪,接受现实。 6.5.3 实现社会支持系统对居丧者的慰问和关怀。 6.5.4 定期随访。 7 服务流程 服务流程见图 1。 图 1 安宁疗护服务流程图 DB13/T 2573 2017 4 8 服务人员 8.1 人员配备 根据需要合理配置专(兼)职工作人员,包括临床 医师、护士、养老护理员、心理师、营养师、药剂师、康复师、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及宗教人士等。 8.2 临床医师 8.2.1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8.2.2 接受过安宁疗护专业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理论和实践技能。 8.2.3 能为服务
10、对象制定并实施个体化的安宁疗护方案,进行相应的指导。 8.3 护士 8.3.1 具有护士资格证书,遵守护士条例。 8.3.2 接受过安宁疗护专业培训,具备专业护理理论和实践技术操作能力。 8.3.3 实施 整体护理 ,做好巡视及病情变化观察,进行安宁疗护宣传教育和指导。做好养老护理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8.4 养老护理员 8.4.1 身体健康,符合从业要 求。 8.4.2 具备职业道德,爱岗敬业、遵章守法。 8.4.3 参加过养老护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胜任照料工作 。 8.4.4 尊重老人,肯定老人的生存价值。有亲和力,会讲普通话,与服务对象沟通顺畅。 8.5 其他人员 8.5.1 应具备相应
11、的从业资质。 8.5.2 心理师 及时发现服务对象出现的各种心理问题及心理障碍,积极进行心理咨询和治疗。 8.5.3 营养师 动态评估老人的营养状况,按需制定和实施个体化的营养方案。 8.5.4 药剂师 参与制定用药计划,对用药 做 出正确指导,减少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 8.5.5 康复师 评估老人功能状况,制定并实施个体化康复治疗方案。 8.5.6 社会工作者 应协调社会资源,维护服务 对象权益,和谐各种关系,提供解决具体问题的支持方案。 8.5.7 志愿者 具备安宁疗护理念,为服务对象提供无私帮助。 8.5.8 宗教人士 对有宗教需求的服务对象进行灵性照护,提供合法的、符合宗教风俗习惯的
12、服务活动。 DB13/T 2573 2017 5 9 环境与设施设备 9.1 环境 9.1.1 室内空气应符合 GB/T 18883 的规定。 9.1.2 室内噪音应符合 GB 3096 中 0 类的规定。 9.1.3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应符合 GB/T 50340-2016 的规定。 9.2 设施设备 9.2.1 应配备安宁疗护专用房间。 9.2.2 应配备谈心室和告别室。 9.2.3 应配备常用医疗设备和治疗设施。 9.2.4 应配备康复、理疗、心理干预及娱乐活动设施设备。 10 服务质量管理 10.1 应制定安宁疗护服务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 10.2 应定期组织安宁疗护团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10.3 应配备专职质控人员,制定服务评价和质控标准并实施。 10.4 应按规范要求填写病情记录及相关表格并归档保存。 10.5 通过满意度调查、分析、评估、反馈等措施,促进安宁疗护服务质量的提高。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