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钢制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液化气体罐箱)的设计、制造、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标识以及定期检验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lMPa,设计温度不低于-50的钢制液化气体罐箱。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液化气体罐箱的设计和制造:罐体为有色金属材料或非金属材料的;罐体有真空绝热结构的;国防军事装备等有特殊要求的。对不能采用本标准进行设计的液化气体罐箱罐体,允许采用以下方法设计,但需经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定、认可。包括有限元法在内的应力分析;验证性试验分析(如实验应力分析、验证性液压试验);用可比的己投入使用的结构进行对比经验设计。本标准所提出的要求是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符合本标准的液化气体罐箱可适用于公路、铁路和水路运输,以及这些运输方式的联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