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液体罐箱)的设计、制造、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涂装、标志与标识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装运50时饱和蒸气压不大于0.3MPa(绝压)的介质,且罐体容积大于450L的液体罐箱。在液体罐箱正常使用过程中,对于装运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或装运最高工作温度虽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但其罐体顶部的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或等于0.025m,且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时,液体罐箱的设计、制造和检验除符合 本标准的规定之外,还应满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附录 A 的介质。超出附录A以外的介质,当其物理、化学性能与附录A相近时 可参照本标准及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或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进行设计和制造。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液体罐箱的设计和制造:a)罐体为非金属材料;b)罐体为真空绝热结构;c)罐体有特殊要求国防军事装备用途。本标准所提出的要求是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符合本标准的液体罐箱可适用于公路、铁路或水路运输,以及这些运输方式的联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