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B 95JB/T 51601991牧草捡拾器 技术条件1991-05-18 发布1992-01-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发 布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牧草捡拾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滚筒式牧草捡拾器(以下简称捡拾器)。2 引用标准GB 5218硅锰弹簧钢丝GB 4357碳素弹簧钢丝GB 9439灰铸铁件GB 699优质碳素结构钢 技术条件GB 700碳素结构钢NJ/Z 3 农机具 涂漆3 技术要求3. 1 一般技术要求3. 1. 1 捡拾器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3. 1. 2
2、捡拾器所用的原材料必须有质量合格证,否则应进行检验或化验,合格后方可使用。3. 1. 3 零、部件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外购件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关键外购件应经进厂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配。3. 1. 4 同一型号的捡拾器应能保证零、部件的通用性、互换性。3. 1. 5 捡拾器的结构应能保证方便地更换弹齿和护板。3. 1. 6 捡拾器应将铺放在地面的草条顺利地捡拾起来,并送到下一个工序,不产生夹草、堆积现象。3. 1. 7 捡拾器弹齿与牧草接触部分可制成直线形,也可以在7080mm处向前弯曲一个角度。3. 1. 8 捡拾器应设有浮动装置,并应设有减振或对地面仿形装置。3. 2 技术性能要求3. 2.
3、1 捡拾器的作业速度应能满足配套主机作业的要求,额定作业速度一般应在512km/h之间。3. 2. 2 在额定转速下,按每米工作幅宽计算,捡拾器应能捡拾每米草条重量不小于3kg的干草(含水率为20%)或每米草条重量不小于4kg的半风干饲草(含水率为55%)。3. 2. 3 在留茬高度为515cm、地面平坦的情况下,捡拾器的捡拾损失率应不大于1%(长度小于70mm的碎草不统计在捡拾损失饲草之内)。3. 2. 4 首次故障前平均工作时间不低于40h(试验结果有效期为三年)。3. 3 主要零件技术要求3. 3. 1 捡拾器主要零件所用材料及热处理应符合表1的规定。机械电子工业部 1991-05-18
4、 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牧草捡拾器 技术条件JB/T 516019911992-01-01 实施JB/T 516019912表 1零 件 名 称材 料标 准 代 号热处理要求65Mn GB 5218 4448HRC弹 齿H GB 4357按标准规定回火定向凸轮盘HT250 GB 9439 捡拾器轴45号钢GB 699调质或正火状态弹 齿 杆护 板Q235A.F GB 700 3. 3. 2 弹齿弯曲处不得有任何伤痕。3. 3. 3 弹齿直齿部分与安装面应垂直,垂直度公差为2。3. 3. 4 弹齿杆直线度公差为0.8mm/m。3. 3. 5 捡拾器轴两端轴颈同轴度公差为0.12mm。3.
5、 3. 6 护板与饲草接触部分应光滑,不得有影响饲草滑动的凸起、缺口和毛刺等缺陷。3. 4 装配技术要求3. 4. 1 装配后捡拾器运转应灵活平稳,无阻滞、摩擦现象。弹齿与相邻护板之间的距离应大于5mm。3. 4. 2 护板间距尺寸应符合图样要求。3. 4. 3 每排弹齿端部直线度公差:径向为7mm,周向为16mm。弹齿间距公差为16mm。3. 4. 4 弹齿与弹齿杆之间的连接应牢固,防松装置应可靠。3. 4. 5 弹齿转到任何位置时,定向滚轮与定向凸轮盘滑道应均匀接触,无滑动摩擦现象。3. 5 安全要求3. 5. 1 捡拾器的驱动应采用单向传动装置。3. 5. 2 用于地面条件恶劣地区的捡拾
6、器的传动系统应装有过载安全保护装置,防止过载时零件损坏。3. 5. 3 捡拾器与饲草收获机械连接时,外露转动件和传动件外侧应设安全防护罩。不外露、与地面距离小于0.6m的传动件。其下部应设防护板。3. 6 外观质量要求3. 6. 1 涂漆捡拾器涂漆质量应符合NJ/Z 3表2中的TQ1BP或TQ1NP的规定。3. 6. 2 薄钢板制成的零件不得有裂口及明显压痕、毛刺等缺陷。4 试验方法4. 1 出厂试验捡拾器的出厂试验可以在专用试验台上进行,也可以装配在配套主机上,与其同时进行。捡拾器的出厂试验应在额定转速下空运转15min。4. 2 型式试验试验应在留茬高度为515mm、平坦的地面上进行。捡拾
7、对象为饲草、稻麦秸杆及其他类似物料形成的草条。捡拾器的型式试验按配套主机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JB/T 5160199134. 3 首次故障前平均工作时间的考核记录捡拾器开始作业至发生首次故障的时间,h(捆)。故障包括:a. 零件损坏;b. 性能指标降到本标准的规定值以下;c. 弹齿不能从护板缝隙中伸出,在护板内侧滑动。5 检验规则5. 1 每台出厂的捡拾器必须经过制造厂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捡拾器与配套主机在同一制造厂制造,以整机出厂时,可与主机共用一个产品合格证。5. 2 出厂检验5. 2. 1 出厂时,捡拾器应逐台进行检验。5. 2. 2 空运转试验结果应符合本标
8、准3.4.1、3.4.4、3.4.5各条要求。5. 2. 3 出厂检验的其他项目:a. 主要零件应符合3.3.2、3.3.6各条要求;b. 装配应符合3.4.2、3.4.3各条要求;c. 安全要求及外观质量应符合3.5、3.6各条要求(涂漆附着力除外)。5. 2. 4 出厂检验结果如有不合格项目,应修复后重检此项目。如重检仍不合格时,则该产品按不合格处理。5. 3 型式检验5. 3. 1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 正常生产时,每三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d. 产品停产两
9、年后,恢复生产时;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 3. 2 抽样规则抽检批为1625台,从中随机抽取2台进行型式检验。5. 3. 3 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3.23.6条规定的全部项目。5. 3. 4 判定规则本标准3.2条规定的各项指标必须全部合格,其余项目允许有5项不合格;如不合格项目大于5项,则该批产品按不合格处理。6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6. 1 标志捡拾器单独出厂时,应在其明显位置设有标牌,其内容包括:a. 产品型号、名称;JB/T 516019914b. 产品主要技术参数(捡拾器工作幅宽、弹齿间距、总质量);c. 出厂日期或出厂编号;d. 制造厂名
10、称。如果捡拾器与配套主机在同一制造厂制造,并以整机出厂时,捡拾器可不单独设标牌。6. 2 包装6. 2. 1 捡拾器单独出厂时,必须采用硬质包装箱包装。捡拾器在包装箱内应进行固定,包装时弹齿不得与包装箱接触,包装箱的规格及包装标志应符合运输部门的规定。6. 2. 2 随机备件、附件应单独包装后固定在包装箱内。6. 3 随机备件、附件a. 弹齿6个;b. 护板2个;c. 安装弹齿用的螺栓、螺母和垫圈10套。随机文件包括:a. 产品质量合格证;b. 使用说明书;c. 装箱单;d. 用户意见反馈调查表。6. 4 贮存产品贮存应符合下列规定:a. 在室内或有防雨设施的场所存放;b. 存放时弹齿不得与其
11、他物体接触;c. 未包装的捡拾器不得重叠放置。7 质量保证期用户在遵守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下,自发货之日起一年内,确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零部件损坏或不能正常作业时,制造厂应免费给予修理或更换。附加说明:本标准由机械电子工业部呼和浩特畜牧机械研究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机械电子工业部呼和浩特畜牧机械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正范。JB/T5160199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机 械 行 业 标 准牧草捡拾器 技术条件JB/T 51601991*机械科学研究院出版发行机械科学研究院印刷(北京首体南路2号 邮编 100044)*开本8801230 1/16 印张1/2 字数8,0001991年9月第一版 1991年9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500 定价 0.80元编号 0074机械工业标准服务网:http:/www.J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