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语类试卷]信托法练习试卷5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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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法练习试卷 5及答案与解析 Question 1 1 Thomas Leung不久前去世,在他遗嘱的第 5条和第 6条中有如下表述: (1)我将我在彩虹有限公司的股份无保留地遗赠给我最亲密的朋友 Tony。 (2)我将 50000港元交给 Tony信托持有,作为维修和维护我祖父坟墓的费用。 Thomas的一个忠诚的伙伴 Princess声称, Tony信托持有的股份是为她准备的,因为 Thomas生前曾告诉过她,他会将这些股份作为礼物送给她。 讨论如下问题: (1)建议 Princess应考虑建立何种信托来对抗 Tony? (2)遗嘱第 6条的有效性。 给出充分的理由。 (1993年 6月

2、 ) 2 区分选任受托人的条件和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1993年 12月 ) 3 什么是归复信托和法定信托 ?解释在什么情况下这些信托可以产生。 信托法练习试卷 5答案与解析 Question 1 1 【正确答案】 (1)没有答对该问题的原因是对信托的内容阐述不完全。问题 (1)要求对完全秘密信托的要索进行讨论。为了继承遗产, Princess必须确定如下内容:在 Thomas活着的时候,该信托已经被转达,并且他也明确或不明确地接受了。信托的转达和接受是在遗嘱订立之前或之后 (假定该遗嘱足在遗嘱人生前做出的 )做出的。在 Thomas生前,已经转达了 Princess作为实际对象的信息,最终信

3、托财产必须是明确的。 (2)是有关非完全义务的信托的问题。法院不允许执行这种信托,但如受托人想要履行这种信托,法院同时不会禁止这种信托的履行。 【知识模块】 信托法 2 【正确答案】 有一半的考生试图回答此题,整体答得不好,并且关于信托这个对象讨论得不充分。在两种情况下,受托人被选任。第一,在新信托建立之时;第二,在已存在的信托继续之时。在第一种情况下,卖方通常通过契约选任受托人。关于被选任受托人的数量没有限制,但是当信托财产是不动产时,受托人要求至少两人但不得超过四人。在已存在的信托继续之时,受托人能够被在遗嘱中或信托文书中确定的有选任权的人选定,并且根据受托人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由已存在的受托人,或续存受托人的私人代表,或在合适的时候由法院来 选任。 【知识模块】 信托法 3 【正确答案】 答案整体上是对明示信托的三个确定的描述。考生对于归复信托和推定信托是什么几乎一无所知。归复信托产生于对当事人意愿的推定,为信托人自己而信托持有财产,因为信托财产中受益人的利益归属于信托人或他的财产,比如在对象的确定性失败的情况下。 推定信托归结于衡平法的运作,而不考虑信托人明示或推定的意愿,比如对于承担信托责任的人所谋取的利润,参见 Keech诉 Sandford案例。 【知识模块】 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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