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仅适用于新制的、使用中的和修理后的测量范围为-30+50指针显示式、数字显示式和带有巡回检测装置的热敏电阻粮温计(以下简称粮温计)及其部件热敏电阻感温器(以下简称感温器)和显示仪表的检定。多用仪器(如粮食水分、温度测量仪)的热敏电阻测温部分也应符合本规程要求。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