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促进公路交通行业可持续发展,统一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内容、方法和要求,保证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特制定本规范。1.0.2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结合公路的工程特点、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及环境区划,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并根据公路建设规模和所在地区环境敏感程度,合理确定环境评价工作的总体要求。1.0.3 本规范适用于需编制报告书的信件或改扩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其他等级的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1.0.4 评价分为现状评价和预测评价,预测评价包括施工期和运营近、中期。环境敏感或环境管理有要求时,对必要的环境要素可以进行远期预测。1.0.5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