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统一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保证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标准。2.本标准适用于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水运工程的招标投标。3.本标准应与国家发改委、交通部等九部委2007年第56号令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配套使用。4.本标准预留空格处应结合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由招标人选择填写,不需要填写时应在空格处用“/”标示;其余部分应不加修改地引用。5.“竣工验收”是指水运工程的“交工验收”。6.本标准“工程量清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JT S271)的有关规定。7.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