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家畜禽、水产(_)养殖产销合同合同编号:_生产人:_ 签订地点:_收购人:_ 签订时间: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 生产人负责为收购人养殖生产_,并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要求养殖生产_头(只、尾)。第二条 收购人负责收购生产人养殖生产的_,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为_。第三条 生产人产出的_,只要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交给收购人收购,每公斤(头、只、尾)的收购价为_。收购期间,若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由双方协商提高收购价;市场价格下跌,本条约定的收购价不变
2、。第四条 生产人向收购人交售_的时间为_。生产人应保质、按期、足额向收购人交售养殖生产的_,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双方另行约定。第五条 收购人收购生产人交售的_总价为_,结算的方式为_;结算的日期为_。第六条 收购人负责向生产人提供养殖生产_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可约定由收购人向生产人收取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费,具体为_。第七条 如需收购人向生产人提供种苗、防病疫苗的,应以优惠价供应,具体的价格为种苗_;防病疫苗_。第八条 因收购人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失误或者提供的种苗、防病疫苗等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第九条 生产人不
3、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进行养殖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自行承担。第十条 生产人交售的_经检验不符合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的,收购人可以回绝收购;经双方协商,收购人可以降级降价收购;造成收购人经济损失的,生产人应当负责赔偿。第十一条 生产人因自然灾害(如高温干旱、低温寒流、暴雨洪涝、台风、冰雹、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向收购人交售_的,应及时告知收购人,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第十二条 生产人将产品或销售方提供的种苗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产品或种苗市场价格的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
4、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_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_生效,于_失效。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_。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_份,双方各执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出卖人:_ 买受人:_地址:_ 地址:_法定代表人:_ 法定代表人:_居民身份证号码:_ 居民身份证号码:_委托代理人:_ 委托代理人:_联系电话:_ 联系电话:_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银行帐号:_ 银行帐号:_邮政编码:_ 邮政编码:_监制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