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主管岗位责任制(一)第一条 台市在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和总会计师领导下,全面负责本企业会计机构的财务会计工作。第二条 负责组织和实施制订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如内部结算办法,财务管理若干规定,成本核算方法,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 负责组织实施月、季、年度财力收支计划,层层落实与分解,并负责对执行的检查与分析、建议。第四条 定期审核各种会计报表、年度决算报告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并对上述会计报表、决算报告和有关资料所提供财会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承担责任。第五条 参加有关的生产经营、对外投资洽谈合同的会议,提出财会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第六条 实行会计监督,严格维护财经纪律,对重要的财务收支业务应亲自作不定期的抽查和复审。第七条 负责组织会计人员日常的政治和业务学习,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第八条 负责检查各会计岗位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第九条 负责对会计人员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和奖惩。第十条 负责搞好同生产、经营、业务、采购、供销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