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员资遣管理办法第一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对员工可以资遣:1歇业或转让时;2公司亏损或业务紧缩时;3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暂停工作一个月以上;4业务性质发生重大变化而原有员工无法适应时;5其他特殊原因。第二条 员工自收到资遣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资遣费。若自接到资遣通知 30 日内未办理离职手续者,按辞退处理,不再发放资遣费。第三条 员工资遣的先后顺序为:1在职期间曾受惩处者;2工作绩效不如他人者;3本公司工龄少于他人者;4职务等级低于他人者。第四条 资遣费发放标准按以下规定办理:1有效工作时间不足 1 年的,发放 1 个月基本工资的资遣费;2有效工作时间 1 年以上不足 3 年的,发放 3 个月基本工资的资遣费;3有效工作时间 3 年以上的,每增加 1 年,增发半个月基本工资的资遣费,但最多不超过 6 个月。第五条 凡本公司资遣人员再遇公司招聘时,可考虑优先录用,本公司工龄可连续计算;若再遇资遣时,只按续任时间长短来发放资遣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