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资产转移及送修处理制度第一条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杂项设备等固定资产,在公司内相互拨转时应由移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移转单” 。第二条 移转单一式四联,会管理部门签章後,送移入部门签认(管理部门不同时,要加印一联会移入管理部门同时签认) ,第一联送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不同者,影印联送移入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 ) ,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送移入部门,第四联送移出部门。第三条 其出入厂区应另填“移转交运单” 。第四条 移转交运单一式六联,第一联托运部门自存;第二联托运部门转送会计部门暂存凭以核对第三联;第三联至六联出厂时经守卫签注时间、车重後,第三联由守卫暂
2、存,於翌晨转送托运部门的会计部门,经与第二联核对无误,於一日内转送收料部门的会计单位凭以核对收料;第四、五、六联由承运商随同物品出厂、入厂时经守卫签注入厂时间、车重後入厂,经点收後第四联由收料部门存查;第五、六联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车重後,第五联由承运商暂存凭以申请运费;第六联由守卫暂存,於翌晨转送收料部门的会计部门与第三联核对。第五条 固定资产因故须送厂商修复时,应依照“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于送修时由工务部门或管理部门开具“料品交运单” 。第七条 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第一联经办部门自存,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由守卫室暂存于次日转送会计部门,第四、五、六联交承运商运同物品出厂,第四联交收料厂商暂存供做物品回厂交货的凭证,经办部门於验收後转交会计部门核销,第五联供申请运输费,第六联由收料厂商签收并送回经办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