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烟草公司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的集中管理和行业资金的内部监控,确保行业内资金统一调度,发挥资金的规模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_省烟草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内部成员单位。 第三条 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内部成员单位执行资金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考核。资金管理中心监督检查以_省烟草行业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_省烟草行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等资金管理规定为依据,监督检查的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和接到举报后的检查。 第四条 资金管理中心稽查人员监督检查坚持依法检查、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保守秘密的原则。稽查内容包括:各种原始单据、凭证、账册、财务报告、财务计划
2、、预算、现金、财产、文件、档案、合同等资料。检查结束后做出稽查记录,编拟稽查报告。 第五条 内部成员单位要配合资金管理中心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分) 公司负责对所属单位执行资金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落实资金管理中心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的执行,不得制定有悖于本规定的资金管理制度、办法。第二章 结算纪律 第六条 _省烟草行业内工商企业之间卷烟、烟叶交易等均通过资金管理中心结算软件中的内部结算办理;工业企业卷烟省外调拨收入必须汇入收入账户,购进原辅材料均通过支出账户结算;商业企业卷烟批发收入和烟叶调拨省外收入必须缴入或转存收入账户,严禁坐支销货款;专卖罚没收入财政返还应存入收入账户,不得另行
3、开户;上缴财政的有关款项,可通过非日常性预算由资金管理中心划拨。 第七条 为了保证收支两条线,内部成员单位按规定在工商银行或中国银行开立的账户,应严格区分收入与支出账户的用途,即:收入账户的资金除如数上划到资金管理中心外,不得另外发生任何支出行为;支出账户除资金管理中心下拨的资金外,不得将其他收入转入或存入该账户。 第八条 各单位之间不准以任何理由相互拆借资金,严禁违反规定变相拆借资金。 第九条 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内部的制约和控制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一人办理资金业务全过程。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
4、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审批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中心将不定期检查成员单位内部借款和预算资金等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企业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账目,不按规定使用者,资金管理中心有权提前强制还款或冻结内部存款。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每月应向资金管理中心提供预算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各银行账户余额情况,资金管理中心将对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执行结果与现金预算有较大出入的单位,应向资金管理中心予以说明。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
5、条,对于坐支、资金体外循环、保留账外资金、公款私存、出租出借银行账号,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务、资金管理规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开除或辞退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免职或降职处理;对隐瞒、截留款物或小金库私分的,以贪污论处,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违反规定对外提供贷款担保向行业外拆借资金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因担保给企业造成重大或巨大经济损失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人给予免职、降职或撤职处理并责令追偿外借资金。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凡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制度不严格,责任心不强,在日常的货币资金管理中,给国家财产造成
6、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有意违反资金管理规定,严重危害全行业资金管理秩序或给本单位、其他内部成员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以上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十七条 对监督稽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的,发现一次,扣发主要责任人一个月奖金;发现两次,扣发主要责任人一个季度奖金;发现三次,主要责任人待岗,领取待岗工资。因玩忽职守、管理不力导致全行业资金管理秩序混乱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以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_省烟草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各级纪检、监察和审计机构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对各内部成员单位的资金管理情况,纳入年度经济运行质量考核体系中。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