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为了使中心物资采购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和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不相符合的地方,以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条 范围本中心所有物资的采购,包括固定资产与非固定资产的采购均依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管理部门物资采购的管理部门为综合部,财务部及其他部门配合执行,综合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有关物资的采购工作。凡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及发放,不管资金来源和供应渠道,也不管使用部门,均应经综合部统一计划、统一订购(属政府采购范围的除外) 、统一分配、统一调拨和统一管理。第四条 物资采购计划的编制各使用部门应根据现有物资的供应
2、能力和次年的工作任务,提出次年的物资购置计划,并于当年_月上旬报综合部,由综合部汇总后编制出年度物资采购计划(初稿)报中心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开会进行审查,经审查后的物资购置计划报中心主任批准生效。第五条 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长期、批量订货实行招标采购,货比三家,使用部门(用户)应对所需物资提出详细技术要求,并参与同供货方进行的技术谈判。综合部指定专人询价,并根据收集到的报价资料,由中心分管领导负责召集有关部门组成招投标小组,小组成员集体讨论,确定中标厂商。物资采购合同统一由综合部签订,设备采购入库手续归口由综合部组织办理。经济合同的执行应做到谁经办谁负责,设备到货后经办人应及
3、时组织有关人员按合同内容进行验收,使用部门(用户)确认,综合部办理入库手续。第六条 物资的验收物资的正常验收由综合部牵头、使用部门派员配合。物资到货后,应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验收。验收后发现有问题,涉及到违反合同或不满足合同要求时,需要进行合同的更改或索赔等有关事项,由综合部牵头,相关部门协助。有关索赔事项,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处理质量和其他有关问题,避免经济上不应有的损失。物资验收后应由记帐员填写“物资验收单” ,综合部签字后归档。物资仓库保管员验收后应及时填写“入仓单” ,作为入帐依据。第七条 物资(设备及材料)发放及发放前的保管物资仓库实行凭单发料,使用部门(用户)领用物资(设备及材料)时必须在“出仓单”上签字才能生效,记帐员据此销帐。物资实行分类、分库保管。物资摆放整齐,标识齐全。物资保管员和记帐员坚持每季度对帐一次,年终进行清仓盘点,做到帐、物、资金三相符。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固定资产报废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限执行,综合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认固定资产的报废。报废后的固定资产统一由综合部负责处理。第九条 罚则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给中心造成损失的,由综合部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报中心办公会议作出纪律处分。第十条 附则本制度自中心办公会议通过公布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由综合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