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店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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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连锁店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为充分满足消费者需求,进一步规范连锁店管理,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内容:加盟连锁店须以本办法确立各类权利义务关系。第三条 组织:1公司内设置加盟店本部,并可设各种委员会,以推动业务的发展。2本部决定“_”商号、商标的使用,主持制订加盟店维持发展的运营方式、制度、规约,以管理统辖全体加盟店。3加盟店商业机构所有者的加盟店享有平等的权利,并负有诚实经营的义务。4委员会关于加盟店的营运咨询,可在本部设置营运委员会,由本部从加盟者中选择数名担任委员,并遵从另行规定的委员会营运规则。第四条 加盟资格:1与已加盟会员,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具体竞争原则由本部认定。2要具备一定限度的

2、经营规模。营业场所面积及售货金额必须符合公司最低标准。3与本部实质上有竞争关系的其他连锁组织不得加人。4加盟者本身及能代替的合适经营者,必须专心经营。5加盟后要能够诚实经营并接受本部的经营指导及完全援助体制。6对于本规章要全面赞同,并全面参加本部为加盟店所举办的各种活动。7必须要抱有经营合理化的意愿,且要主动、积极为经营合理化努力。第五条 加盟条件:具有第四条所列资格者,其加盟店的条件为:1使用公司统一商号、商标,在店面安装规定的招牌和标志。2加盟店应向本部缴纳加盟金_万元,此项加盟金不予退还。3要接受本部所规定各种教育培训。4与本部缔结加盟契约,并于契约书上盖章。第六条 特殊权利:加盟店遵守

3、本规章各条款时,即赋予如下的特殊权利:1使用公司商号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2使用公司商号的商标开展广告宜传活动。3经销本部组织独自开发的商品。4施以内外包装的统一,并利用共同方式管理。5接受本部的经营技术指导,并使用本部的指导要领经营。6接受经选择的统一商品及物品的供给,并使用订定手册。7参加本部统一举办的宜传广告,促进销售及其他的共同活动。8接受有关连锁店之新设、改装的专门技术指导。9参加本部计划的教育训练。10接受经营计划的指导。11接受必要的商业情报。第七条 确保加盟店的利益:为增进加盟店的业绩及确保其利益,由本部提供技术支持。第八条 广为确保第七条所列的公司利益,下列事项由本部统一计划并

4、指导实施:1商品构成计划。2商品陈列计划。3毛利计划。4销售促进计划。5广告宣传计划。6进货补给计划。7其他关于连锁店管理的计划。第九条 商品供给:1加盟店经销货品中,至少有_以上货品要向本部进货,以实现进货集中化。2商品的供给,原则上依本部所定的定期配送系统配给。第十条 有关商品构成计划内容如下,提交“商品计划委员会”统筹研究。1独自开发共同商标的商品。2加盟店囤积库存商品的调配周转。第十一条 支付货款:每月 1 日至月底所进的货款,于下月 5 日以前回送至本部所指定的银行,或以即期支票寄至本部。第十二条 退货的处理:由本部所供给的商品及物品类,原则上不予退货。以下情况可予以调换:1本部承认

5、的退货期限内的特定品,但退货所需的运费及其他损失,如本部无过失,其费用由加盟店负担。2本部拟订销售计划指定商品的配额,在本部所承认的一定期间内不能售出时,此时也适用前面的规定。3前项退货商品货款的支付,应依前条所定每月结算。第十三条 本部营运费用的分担:加盟店对于本部的营运费用应依下列方法分担:1会费每月_元。2每月向本部进货金额的_。第十四条 特定费用的负担:依前条负担固定的营运费用外,加盟店应依下列基准,逐项分担为连锁事项而开支的费用。1共同广告经费实费或分担。2共同特卖经费实费或分担。3各项活动经费实费或分担。4调查、教育经费实费或分担。5店铺、广告陈列品的设计及物品的费用实费。6其他特

6、别指导援助的经费实费。第十五条 机密的保守:加盟店对于本组织的计划、营运、活动等的情况及内容不得泄漏于他人,特别须以下列事项作为重要机密保守,如违反时,其所发生的损害,应由当事人负责赔偿。1经销商品及物品类的采购厂商、价格、进货条件。2加盟店的详细经营内容,特别是关于进货、销售、资金的计划、实绩的具体内容。3其他本部规定的事项。第十六条 禁止事项:加盟店不得有下列行为:1将从本部进货的商品提供给非加盟店。2加人本组织以外的其他同业连锁店。3毁损本组织的名誉。4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本部所送的文件、情报提供给他人。第十七条 纠正劝告:加盟店如不履行本规章所规定的义务及违反前条所规定的禁止事项,本

7、部可以书面形式对该加盟店纠正劝告。第十八条 有如下事由可解除加盟契约:1加盟店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前条的纠正劝告。2加盟店的经营恶化,连续亏损 1 年以上,经“营业委员会”判断无法改善经营状态。3加盟店或加盟店的经营者申请破产,或受强制执行或执行保全处分或拒绝往来处分。4与加盟店的经营者有关的加盟店业绩恶化,造成巨大的债务,因而加盟店的经营遭受较大影响。5:对本部的债务履行,虽经劝告,仍不履行。第十九条 除名:有下列事由时,本部可将该加盟店除名:1对本规章有重大违反。2显著妨碍本组织的信用。3显著妨碍正常的连锁营运。第二十条 退会:加盟店无论何时,均可退出本连锁组织,但解除加盟契约,至少应于 3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告本部。第二十一条 合同解除后应处理的事项:1遵从本部指示,将店面内外所表示的加盟店名称撤除或消除。2遵从本部指示,将经售商品目录、价格表及其他本部送付的物品、文件送还。3本部指定的商标商品应予回收,其回收价格应服从本部的审定。4对本部或其他加盟店的债务要立即偿还。5实施上列各项所需一切费用,由加盟店负担。6由于解除契约,发生具体损害时,应予赔偿。第二十二条 规章的修正:本规章须经出席加盟店代表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才能更改。第二十三条 附则:关于加盟店的营运,本规章或另行规定的各种规定无明确条款约束时,应由本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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