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用蒸汽熨斗的术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部门使用或以营业性服务场所所使用的蒸汽熨斗(以下简称熨斗)。 本标准没有考虑在托儿所和其它有少年儿童的地方或年老体弱无人照管的地方存在的特殊危险性等内容,本标准不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千式电熨斗和湿式(蒸汽)电熨斗;在车辆、船舱和飞机上使用的电熨斗;在热带国家使用的电熨斗;在某些条件特殊的场所诸如存在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尘埃、蒸汽或气体)等地方使用的电熨斗。国家卫生部门、劳动部门等有关部门如对此类器具规定了附加要求则应符合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