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毛发护理器具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与说明、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手持式、额定输入功率2.2kW以下、带电热元件的电吹风和以电吹风为主体带有非电性工作头的组合式美发器及以电热为主的电热卷发器(或直发器)。本标准不适用于儿童及特殊用途的电吹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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