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家庭用燃氣熱水器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71.040.20 13603 S1235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84 年 11 月 30 日 92 年 9 月 9 日 (共 29 頁 ) Gas burning water heaters for domestic use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以液化石油氣或天然氣 (1)(以下簡稱為燃氣)為燃料,主要為一般家庭供應熱水之器具,其如表 1 所列之器具。 註 (1) 所謂液化石油氣,係指 CNS 12951液化石油氣所規定之液化石油氣。
2、 所謂天然氣,係指 CNS 3719天然氣所規定之天然氣 備考 1. 本標準中表示之單位及值為 SI 單位, 中所表示之單位為習用單位,供參考用。 2. 本標準所稱壓力,除註明為大氣壓以外者均為表壓力。 3. 本標準中表示之燃氣消耗量列有四種單位及數值,但各種數值在實質上均為等值。 表 1 器 具 標示燃氣消耗量 (2) 器 具 (MJ/h) kW 液化石油氣 kg/h 天然氣kcal/h功 能 參考圖即熱式燃氣熱水器 ( 以下簡稱即熱式熱水器 ) (251) 70 以下 5.0 以下 60000以下 具有與供應冷水連動可開閉燃氣通路之構造,冷水在通過熱交換器時即被加熱專供熱水之器具。 1.2
3、 儲存式燃氣熱水器 ( 以下簡稱儲存式熱水器 ) (151) 42 以下 3.0 以下 36000以下 將預先儲存於儲槽內之水加熱具有與熱水溫度連動可開閉燃氣通路之構造,其熱水儲存部是密封構造,內部可承受水頭落差 10m 以下壓力,且傳熱面積在 4m2以下專供熱水之器具。 3.4 註 (2) 所稱燃氣消耗量係指將器具設定在消耗量最多狀態下器具所耗之燃氣量,亦即在該器具上標示之值。 2. 分類 2.1 依設置相關之分類法 2.1.1 依設置方式之分類:依照 CNS 13602家庭用燃氣器具構造通則表 2 之規定。 2.1.2 依屋內式器具供排氣方式之分類:依照 CNS 13602 表 3 之規定
4、。 2.1.3 依裝設型態之分類:依照 CNS 13602 表 4 之規定。 2.2 依燃氣量自動控制方式之分類:如表 2 2 CNS 13603, S 1235 表 2 依燃氣量自動控制方式之分類 控制方式 分 類 內 容 比例控制式 依比例控制方式將燃氣量連續作增減者。 其他控制方式 比例控制方式以外之控制方式。 2.3 依器具種類之分類 2.3.1 即熱式熱水器依熱水供應方式之分類:如表 3 表 3 即熱式熱水器依熱水供應方式之分類 熱水供應方式 分 類 內 容 源止式 以操作熱水器之冷水進口龍頭作熱水供應之操作(源止式專用)方式,不能配熱水管。(參考圖 1) 端止式 以操作熱水器之熱水
5、出口龍頭作供應熱水之方式(有熱水配管端止式),可配熱水管。(參考圖 2) 2.3.2 儲存式熱水器依熱水加熱方式及供水方式,分類如表 4、表 5 表 4 儲存式熱水器加熱方式分類 加熱方式 分 類 內 容 參考圖 快速加熱 標示燃氣消耗量:熱水儲存量每 1l 為 1.2kW 或4.2MJ/h 液化石油氣用為 0.085kg/h ,天然氣用為1000kcal/h以上者。 3 緩慢加熱 標示燃氣消耗量:熱水儲存量每 1l 為 1.2kW 或4.2MJ/h 液化石油氣用為 0.085kg/h ,天然氣用為1000kcal/h未滿者。 4 表 5 儲存式熱水器供水方式分類 3. 性能 燃氣器具必須依照
6、 CNS 13605家庭用燃氣器具試驗法及本標準第 5 節規定做試驗,應能符合表 6 之性能規定。 供冷水方式 分 類 內 容 參考圖 與自來水管直接連接 連接自來水減壓閥及釋放閥與自來水管直接連接供應冷水之方式。 4.(1) 水箱式 由水箱供應冷水。 4.(2) 3 CNS 13603, S 1235 表 6 熱水器之性能及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 適用種類項 目 性 能 CNS 13605 本標準所列之試驗 即熱式熱水器 儲存式熱水器 燃氣通路之氣密性 a. 經過器具開關之洩漏量在0.07l/h 以下。 b. 經過器具開關以外之關閉閥之漏量要在 0.55l/h 以下。 c. 自燃氣連接口至焰孔之
7、間對外部不得有漏氣。 表 6 3 3 燃氣消耗量 對所標示燃氣消耗量之精確度10%。 表 5 第 5.2 節 3 3 無風狀態及BF-D 之周圍通常狀態 a. 能確實移火,無爆炸性著火。b. 不得有浮火。 c. 不得熄火。 d. 火焰要均勻。 e. 不得有回火。 f. 連續噪音需在 60dB 以下。 g. 熄火時不得有爆炸音。 h. 理論乾燥燃燒廢氣中之 CO 濃度 (容積 %) (以下稱為 CO%)要在 0.28%以下(開放式則0.14%以下) i. 不得產生煤煙。 j. 對電極部及熱交換部正常使用時不得有黃端焰接觸。 k. 不得自排氣口以外部位有燃燒廢氣排出。 l. 母火不得有自然熄火或回
8、火。表 7 第 5.3 節 3 3 排氣閉塞狀態 自排氣口以外流出之燃燒廢氣中CO%要在 0.28%以下(適用於 CF型) CF: 表 243 3 a. 不得有熄火回火及使用上有障礙之火焰外溢(開放式者除外) FE: 表 25b. 母火燃燒器不得有熄火或回火(開放式者除外) BF-W: 表 26c. 自排氣口以外不得有燃燒廢氣流出(適用於 FE) BF-C: 表 28d. CO%要 0.28%以下(適用於 BF及 FF) BF-D: 表 30有風狀態 e. 能確實移火,不得有爆炸性著火(適用於 BF, FF 及 RF) FF: 表 33燃 燒 狀 態 撒水狀態 不得有火焰熄滅 (適用於 BF-
9、W,FF 及 RF) RF: 表 353 3 低氧濃度下之燃燒狀態(適用於 BF-D) a. 能確實移火,無爆炸性著火。b. 母火不得熄滅或回火。 c. 不得熄火。 d. 不發生煤煙。 e. CO%要在 0.28%以下。 BF-D表 30第 5.3 節 3 3 4 CNS 13603, S 1235 試驗方法 適用種類 項 目 性 能 CNS 13605本標準所列之試驗 即熱式熱水器 儲存式熱水器 金屬,陶瓷製品及玻璃製品 60以下 使用操作時手會碰觸之部位表面(旋鈕類) 其它 70以下 使用操作時手有可能碰觸部位之表面 140以下 乾電池表面 55以下 燃氣關閉閥 (包含器具開關) 之本體中
10、燃氣流通部位之表面。 以 85或耐熱試驗時能符合燃氣通路之氣密性且操作時確認無異常之溫度以下。 點火裝置 (包含壓電元件)之表面。 以 85或耐熱試驗時確認對使用上並無障礙之溫度以下。 表 10 升溫狀態(在器具各部位之升溫) 器具穩壓器之燃氣流通部位之表面。 以 70或耐熱試驗時能符合燃氣通路之氣密測試且可確認調整壓力變化值在(0.05+30)Pa(0.05P1+3) mmH2O之溫度以下。 P1:耐熱試驗前之調整壓力。 表 14 第 5.4 節 3 3 a. 器具本體後面,側面及上面天花板之木質牆面,板面以及器具下面木檯表面。 b. 排氣管貫穿牆壁部之木框表面。 c. 排氣管頂罩或供排氣管
11、頂罩周邊木壁表面。( CF 除外) 100以下升 溫 狀 態 升溫狀態 (木壁等) 排氣溫度 (3) (開放式除外) 260以下 表 10 第 5.4 節 3 3 表 6 熱水器之性能及試驗方法 (續前 ) 5 CNS 13603, S 1235 表 6 熱水器之性能及試驗方法 (續前 ) 試驗方法 適用種類項 目 性 能 CNS 13605 本標準所列之試驗 即熱式熱水器儲存式熱水器 a. 無風狀態。 b. 撒水狀態 (適用於 BF-W,FF, RF) c. 低氧氣環境狀態 (適用於BF-D 動作 10 次中有8 次以上點著,且無連續不點火;同時亦不得有爆炸性點火。電氣點火裝置 有風狀態 (
12、 適用於 BF-W, BF-C,FF 及 RF) 動作 10 次點火中有 5 次以上能點著,並不得有爆炸性點火。表 11 3 3 熄火安全裝置 開閥時間 1.5 分以下。 關閥時間 1.5 分以下。 表 12 3 3 排氣閉塞安全裝置 (適用於 FE 式 ) 產生熄火、回火或火焰溢出之前且於 5 分鐘以內應關閉燃燒器之燃氣通路,且不能自動再開閥。 表 25 3 3 過大風壓安全裝置 (適用於 FE 式 ) 產生熄火、回火或火焰溢出之前應關閉燃燒器之燃氣通路。 表 25 3 3 防止過熱裝置 作動後應關閉往燃燒器之燃氣通路,且不能自動再開閥。 表 12 第 5.5 節 3 3 防止超壓安全裝置
13、開閥水壓要在1.75MPa17.5kgf/cm2以下。 第 5.6.1 節 3 防止不完全燃燒裝置 ( 適用於開放式熱水器 ) a. 換氣不良: CO%在達 0.14%以前關閉對燃燒器之燃氣通路,且不能自動再開閥。 b. 熱交換器堵塞: 10 分鐘以內關閉對燃燒器燃氣通路,且不能自動再開閥。 第 5.6.2 節 3 安 全 裝 置 使用時間異常遮斷裝置 ( 適用於CF 式 ) 作動後應關閉往燃燒器之燃氣通路,且不能自動再開閥。(有防止不完全燃燒裝置者除外) 第 5.6.3 節 3 升溫試驗前 1M 以上。 撒水後 1M以上 (適用於 BF-W, FF, RF)絕緣性能升溫試驗後 0.3M 以上
14、。 耐電壓 應能耐電壓 耐衝擊電壓 使用上不得有障礙 起動性 能起動 電壓變動 能繼續供使用 消耗電功率 (W) 容許差 % 10 以下 +25 超過 10 至 30 以下 +25 超過 30 至 100 以下 20 超過 100 至 1000 以下 15 電氣零件:用於家用電源之器具 消耗電功率之精密度 超過 1000 10 表 18 3 6 CNS 13603, S 1235 表 6 熱水器之性能及試驗方法 (續前 ) 試驗方法 適用種類項 目 性 能 CNS 13605 本標準所列之試驗 即熱式熱水器 儲存式熱水器 捲線部之溫度上升(括弧內數值適用於轉動機器之捲線) A 種絕緣: 100
15、以下 E 種絕緣: 115以下 B 種絕緣: 125(120)以下F 種絕緣: 150(140)以下H 種絕緣: 170(165)以下表 18 3 3 停電 交流電源異常 電壓下降 對安全性不得有障礙。 電氣零件:用於家用電源之器具 電源雜訊 對安全性不得有障礙(適用於具有電子控制裝置者) 表 18 3 3 電壓下降至標稱電壓之70% 使用上不得有障礙 通電部使用直流電源之器具 電壓下降至0V 對安全性不得有障礙 電氣部位 回路線之短路或斷線 對安全性不得有障礙 表 18 3 3 7 CNS 13603, S 1235 表 6 熱水器之性能及試驗方法 (續前 ) 試驗方法 適用種類項 目 性
16、能 CNS 13605 本標準所列之試驗 即熱式熱水器儲存式熱水器 源止式有供應熱水功能者 12000 次 能符合燃氣通路氣密試驗項目且使用上不得有障礙。 3 器具開關 其它 6000 次 同上 表 13 3 3 源止式有供應熱水功能者 12000 次 能符合電氣點火性能試驗項目且使用上不得有障礙。 3 電氣點火 其它 6000 次 同上 表 13 3 3 器具穩壓器 30000 次能符合燃氣通路氣密試驗,且調整壓力變化應在(0.05P1+30)Pa(0.05P1+3) mmH2O以下。 P1:試驗前之調整壓力熄火安全裝置 1000 次 能符合燃氣通路氣密測試項目及熄火安全裝置試驗項目。 表
17、13 3 3 電磁閥 30000 次 能符合燃氣通路氣密試驗項目且使用上不得有障礙。 表 13 3 3 6000 次 能符合恒溫試驗項目且對使用上不得有障礙 (適用於電磁閥方式的感熱部 ) 附有旁通1000 次 恒溫器(電子式及比例控制式者除外) 無旁通6000 次 能符合燃氣通路氣密試驗項目及恒溫器性能試驗項目,且對使用上不得有障礙(適用於直動閥方式) 表 13 第 5.10節 3 源止式,源水閥式 25000 次 水壓自動燃氣閥 端止式,端水閥式 50000 次 能符合燃氣通路氣密試驗項目,且使用上不得有障礙。 第 5.7.1 節 3 反 覆 使 用 防止不完全燃燒裝置 1000 次 能符
18、合防止不完全燃燒裝置試驗項目。 第 5.7.2 節 3 燃氣通路之氣密性 能符合燃氣通路氣密試驗項目。 燃燒狀態 無熄火、回火,燃廢氣中 CO%需在0.28%以下 (開放式則 0.14%以下 ) 連續燃燒 熱交換部之異常 不得有異常 第 5.8 節 3 3 8 CNS 13603, S 1235 表 6 熱水器之性能及試驗方法 (續前 ) 試驗方法 適用種類項 目 性 能 CNS 13605本標準所列之試驗 即熱式熱水器 儲存式熱水器 氣密構成部之氣密性 洩漏量:標示燃氣消耗量0.86m3/h; kW(0.239m3/MJ)。 液化石油氣用 12m3/kg,天然氣以1m3/1000kcal 以
19、下。但超過20m3/h者以 20m3/h以下 (適用於密閉式器具 )。 表 22 3 3 水滴滴落 不得有使燃燒器熄滅之水滴滴下。 第 5.9 節 3 3 閥閉 於操作使用說明書表示之最高溫度5K(適用於開閉式)。 第 5.10 節 3 恒溫器 閥開 閉閥溫度 -20K 以內(適用於開閉式)。 第 5.10 節 3 釋放閥開關水壓 標示最高水頭壓力以下。 第 5.10 節 3 冷水接頭至冷水閥 不得有漏水。(適用於源止式)冷水接頭至熱水出口(端止式則至熱水接頭) 不得有漏水變形。 第 5.12.1 節 3 熱水儲存部 不得有漏水變形。 第 5.12.2 節 3 釋放閥 不得有破損、漏水、變形。
20、 第 5.12.2 節 3 水通路之耐壓 器具本體(盛滿水) 不得有漏水。 第 5.12.2 節 3 3 耐振動 能符合燃氣通路氣密性及水通路耐壓試驗項目。 表 16 3 3 熱效率 70%以上 對標示熱水放出量之比 應有器具所標示熱水放出量之 90%以上 熱水溫度 應有器具所標示之熱水溫度 (適用於比例控制式器具 ) 加熱速度 45 秒以下 (適用於源止式 ) 溫度穩定時間 90 秒以下 (適用於比例控制式器具 ) 熄火後之升溫 設定溫度 +18K 以下 (適用於源止式 )熱水之濺潑 熱水不得濺潑四散 (適用於源止式 ) 第 5.13 節 3 熱效率 70%以上 熱水溫度 應有器具所標示之熱
21、水溫度 快速加熱型 對標示熱水放出量之比 應有器具所標示熱水放出量之 90%以上 熱效率 60%以上 熱 水 供 應 量 性 能 慢加熱型 對有效熱水放出量標示之比 應有器具所標示熱水放出量之 90%以上 第 5.13.2 節 3 9 CNS 13603, S 1235 註 (3) 所謂排氣溫度,係指半密閉式器具及密閉式器具中在其本體及使用說明書內未標示排氣溫度超過 260者適用。 備考:升溫試驗及捲線之升溫試驗以周圍溫度為 35為基準。 4. 構造,材料及尺度 4.1 一般規定:器具及器具各部之構造,材料及尺度除依 CNS 13602 之規定外應依照下列各項。 4.1.1 燃氣連接口:接進燃
22、氣之接頭部應使用 CNS 494平行管螺紋或 CNS 495推拔管螺紋所規定之螺紋。 4.1.2 冷熱水流通部位及與冷熱水有接觸部位。 (1) 應具充分水密性,耐壓性及耐久性。 (2) 應使用耐蝕性材料或有施予耐蝕處理之材料。 (3) 與冷水連接部位要採用 CNS 494 或 CNS 495 規定之螺紋,能以普通之工具作業,且於裝接時不得產生有影響其耐水壓性之微量變形。 (4) 冷熱水閥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a) 能使冷熱水通路順暢且能確實開、關。 (b)以旋鈕動作做開關動作者,其開之操作方向原則上以反時鐘方向。 4.1.3 熄火安全裝置:器具應裝設熄火安全裝置。 4.1.4 調理台型器具:與
23、調理台合併設置之器具原則上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 (1) 器具本體側面及背面外殼應為雙層構造而須採用下列三種之任何一種。 (a) 內壁與外壁之間應保持 150mm 以上間隔。 (b) 內壁與外壁之間有 45mm 以上間隔,且在外壁內面鑲有厚 10mm 以上不燃性隔熱材者。 (c) 內壁與外壁之間隔應保持 15mm 以上,且在其空間填滿不燃性隔熱材者。 (2) 器具底部外殼應為雙層構造,而內壁與外壁之間須有 5mm 以上之間隔。 (3) 器具底面與地板面之間須能保持 45mm 以上空間。 4.1.5 接地用端子與接地用接出線:使用交流電之器具應在其外殼容易看見處設接地用端子或接地用接出線,且在其
24、身上或於 其傍近標示接地用字樣,但在器具外表面未有金屬露出或電源插頭有接地用插腳或與插頭另分岐出之接地線者則不在此限。 4.2 即熱式熱水器之構造 4.2.1 源止式熱水器 (1) 應備有第 4.4.(1)節規定之水壓式自動燃氣閥。 (2) 應備有熱水操作閥 4.2.2 端止式熱水器 (1) 應備有第 4.4.(1)節規定之水壓式自動燃氣閥。 (2) 應備有防止超壓安全裝置。 (3) 原則上冷水連接口由器具正面看應裝在右側,而熱水連接口則裝載左側。 10 CNS 13603, S 1235 4.2.3 開放式器具 (1) 標示燃氣消耗量應在 12kW.(42MJ/h)10000kcal/h 或
25、液化石油氣應在0.85kg/h以下。 (2) 應備有第 4.4.(2)節規定之防止不完全燃燒裝置。 4.3 儲存式熱水器之構造 (1) 應裝設恆溫器。 (2) 應備有第 4.4(3)節規定之釋放閥或者能裝接具有充分釋放效果之釋放管構造,但熱水出口雖可由釋放口接出,此時必須附屬至三通管上。 (3) 慢加熱型之熱水儲槽應加予保溫措施。 (4) 熱交換部採用普通鋼料而僅對與水有接觸面施予耐蝕性之表面處理者,鋼板厚度須 2mm 以上。 (5) 開放式器具其標示燃氣消耗量應在 7.0kW.(25.1MJ/h)6000kcal/h 或液化石油氣應在 0.5kg/h以下。 4.4 零組件:零組件除必須具備表
26、 6 之性能外,應依照下列各項之規定。 (1) 水壓式自動燃氣閥規定如下 (a) 有開閉至主燃燒器燃氣通路之燃氣關閉閥,對器具以 100kPa1.0kgf/cm2水壓供應冷水使器具內之水通路有水流通時能自動開閥,水流停止時亦能自動關閥。 (b) 燃氣流通部分與水流通部分或承受水壓部分應能確實遮斷,如因與水接觸之膜片破損產生漏水亦不致使水流直接流進燃氣通路內。 (2) 防止不完全燃燒裝置 (a) 應裝於通常使用狀態下其安裝位置不容易變動且亦不易被手碰觸之位置。 (b)感知部如損傷失靈時應能自動關閉燃氣通路。 (3) 釋放閥:釋放閥應於器具內水通路到達 100kPa1kgf/cm2之前即開閥使水壓
27、力釋放於水通路之外。 (適用於儲存式熱水器 ) (4) 自來水用減壓閥:裝有直接與自來水連接之熱水供應部之器具而採用自來水減壓閥者,應具 CNS 規定或與此有同等以上之品質。 5. 試驗方法 5.1 熱水器之裝設狀態及使用狀態:於 CNS 13605 及本標準內未有特別規定者,悉依照製造廠商所規定之狀態 (即使用說明書中所列之狀態 )作試驗,但視試驗項目中如對試驗結果不產生影響者,得依照上述規定。 5.2 燃氣消耗量試驗 5.2.1 即熱式熱水器:以供應冷水壓力 100kPa1kgf/cm2通水,熱水放出溫度 (即熱水器出口處之水溫,以下在本標準中同義 )以較冷水溫度高 405K 為準。 如果
28、熱水放出溫度不能調至較冷水溫度高 405K 者,以能放出之溫度內最接近於此溫度為準。 比例控制方式之熱水器等如依上述條件下,水壓式自動燃氣閥不能全開者,將供水壓力、熱水放出溫度給予改變,使燃氣閥能全開試驗。 11 CNS 13603, S 1235 5.2.2 儲存式熱水器:能依下列條件設定壓力供應冷水。 將恆溫器設定在最高溫度使熱水放出溫度保持較恆溫器之動作溫度低515K 以下調整熱水量。 上述恆溫器之動作溫度,係指熱水溫度自較低狀態升溫,而燃氣流量則由於恆溫器之動作開始減少之溫度。 參考:假定熱效率為 65%時,由標示燃氣消耗量及冷水溫度算出較恆溫器之動作溫度低 10K 之熱水放出量,於燃
29、燒開始時不作排放熱水 (或者僅止於放出少量熱水 )於達到較恆溫器動作溫度低 10K 後,始作上述之熱水量放出。 5.3 燃燒狀態試驗 5.3.1 即熱式熱水器 (1) 以不讓熱水飛濺且不發出噪音下放流熱水。 (2) 熄火聲音:作熄火操作時以迅速動作關閉冷水閥或熱水閥。 (3) CO%:燃燒廢氣之採取器及採取位置如附圖 1 5.3.2 儲存式熱水器 (1) 以不讓熱水飛濺且不發出噪音下放流熱水。 (2) 熄火聲音:關閉器具時或因溫度調節器啟動引起主燃燒器熄火時測量。 (3) CO%:燃燒廢氣之取樣位置如附圖 2 5.4 升溫試驗 5.4.1 即熱式熱水器 (1) 供試驗器具之裝設狀態:將供試驗器
30、具裝設如附圖 3,使器具與測溫板之距保持如表 7 之尺度,並依照製造廠商在使用說明書上指定要領設置之,至於與測溫板之相隔距離如有施予防火災上有效措施而製造廠家所指定距離未達表 7 之規定尺度者,則依照其規定尺度裝設之。 表 7 即熱式熱水器與測溫板之間隔 單位: mm 開 放 式 半 密 閉 式 密 閉 式 屋 外 式 器 具 種 類 無防熱罩 有防熱罩 以下者 超過者 調理台式 其他 無防熱罩 有防熱罩 後面 45 45 45 150 0 45 150 150 側面 45 45 45 150 0 45 150 150 天花板 400 150(自防熱罩量起) 45 600 150(自防熱罩量起
31、) : 12kW 或 42MJ/h, 液化石油氣 0.85kg/h 或 10000kcal/h (2) 器具之使用狀態:以器具在消耗最多燃氣量之狀態,且熱水放出溫度可調節使用者以熱水溫度 60 80狀態放出熱水作為使用狀態。如溫度未 12 CNS 13603, S 1235 能達 60者,則以可調節之最高溫度下放出熱水,作為該熱水器之使用狀態。 (3) 量測溫度之時間:就測量器具各部位溫度時,應自燃燒器點火後 30 分鐘內量測,對器具周圍之木壁等則接著於 30 分鐘內量測之。但器具有使用時間異常遮斷裝置者,則以使用時間異常遮斷作動之時間量測之。 5.4.2 儲存式熱水器 (1) 器具之設置狀態
32、:將器具安裝於測溫板上如附圖 4,器具與測溫板之距離要保持如表 8 之尺度。安裝要領則應遵照器具製造廠家所訂之使用說明裝設之,如器具裝有防火之有效措施,且廠家所指定之保持隔離尺度未達表 8 規定者,則依照該廠家指定條件裝設之。 表 8 儲存式熱水器和測溫板 單位: mm 開 放 式 半 密 閉 式 密閉式 屋 外 式 器 具 種 類 無防熱罩 有防熱罩 以下者 超過者 其他 無防熱罩 有防熱罩 後面 45 45 45 150 45 150 150 側面 45 45 45 150 45 150 150 天花板 400 150(自防熱罩量起) 45 150 45 500 150(自防熱罩量起) :
33、 12k或 42MJ/h, 液化石油氣 0.85kg/h 或 10000kcal/h (2) 器具之使用狀態:以器具消耗燃氣量最多之使用狀態且將恆溫器設定在最高溫度下,如係快速加熱型儲存式熱水器以較恆溫器動作溫度低 515K 溫度連續放出熱水為使用狀態,慢加熱型儲存式熱水器則以不放出熱水之狀態為使用狀態。 (3) 測溫時間 (a) 快速加熱型儲存式熱水器:對器具各部位之測溫是自燃燒器點火後 30分鐘內,對器具周圍木壁之測溫則接著 30 分鐘測溫。 (b) 慢加熱型儲存式熱水器:自點火後恆溫器作開關動作二循環之時間內測溫,對於木壁等則接著有開關動作至二循環之時間內測溫。 5.5 防止過熱裝置試驗
34、:依 CNS 13605 表 12 之 2 規定。 5.6 安全裝置試驗 5.6.1 防止超壓安全裝置:將器具通水,使器具內充滿水狀態下封 閉熱水連接口。然後由冷水連接口加以 1.75MPa17.5kgf/cm2水壓,檢查洩壓閥會不會開,加水壓之速度是 1 分鐘內達 1.75MPa17.5kgf/cm2之速度慢慢加壓。 5.6.2 防止不完全燃燒裝置 (1) 試驗用燃氣之條件: B-1 或 S-1。 (2) 換氣不良試驗:將器具設在換氣不良之室內燃燒,使室內 O2%慢慢減少至燃燒廢氣中 CO%達 0.14%以下檢查看燃氣通路是否能自動關閉,且亦 13 CNS 13603, S 1235 不能自
35、動再開啟。 (3) 熱交換器堵塞試驗:將熱交換器局部堵塞,使燃燒廢氣中 CO%能達 0.14%狀態下,查看於 10 分鐘以內是否能將燃氣通路自動關閉,且亦不能自動再開啟。 5.6.3 使用時間異常遮斷裝置:試驗用燃氣條件為 S-2,將燃氣點燃於 205 分鐘 內,應關閉所有燃氣通路,且不能自動再開啟。 5.7 反覆使用試驗 5.7.1 水壓式自動燃氣閥:接通 S-2 燃氣或同壓力空氣,用通水、停水操作燃氣閥之開閉動作,以 520 次 /分速度反覆操作後依照 CNS 13605 表 6 之 1 即 6之 2 查看燃氣通路之氣密性。 5.7.2 防止不完全燃燒裝置:試驗燃氣條件為 S-2,將燃燒器
36、點燃燃燒 5 分鐘後熄火再擱放 10 分鐘之操作為一次,反覆作此操作 1000 次後依第 5.6.2 節查看是否仍能正常動作。 5.8 連續燃燒試驗 (1) 器具之使用狀態及試驗條件:將器具設在與器具各部升溫試驗相同之使用狀態及試驗條件下進行。 (2) 燃燒時間:即熱式熱水器及儲存式熱水器為連續 8 小時。 具有依溫度或時間作自動熄火裝置者以調節至最高溫度及最長時間狀態下,至自動熄火裝置會動作之時間。 5.9 水滴滴落試驗 (1) 試驗燃氣之條件: S-1 (2) 冷水供應及熱水放出之條件:使用較室溫低 5K 以內之水供試驗 (a) 即熱式熱水器:以 100kPa1kgf/cm2水壓通水,熱水
37、溫度設在最低溫,燃氣閥原則上要全開,熱水量放出最多狀態試驗。 (b) 儲存式熱水器:未設釋放閥之器具以 100kPa1kgf/cm2水壓,具有釋放閥之器具則以比釋放閥動作壓力較低 10kPa0.1kgf/cm2水壓盛滿水於熱水儲存槽,不做熱水放出。 (3) 試驗方法:器具在連續熱水放出狀態下 10 分鐘後,用目視查看有無水滴落下造成燃燒器熄火現象。但儲存式熱水器以不做熱水放出,用目視查看之。 5.10 恆溫器之動作試驗 (開閉式 ):恆溫器之動作試驗是將感熱部裝於供試水槽,設定在最高溫度,以適合試驗之加熱速度升溫,測定閉閥時之溫度,然後以適合試驗之降溫速度降溫,查看開閥之溫度。 5.11 釋放
38、閥之動作試驗:器具先通水使器具內盛滿水狀態下將熱水連接口封閉, 然後由冷水連接口處慢慢加壓,檢查看開閥時之水壓。 5.12 水通路之耐壓試驗 5.12.1 即熱式熱水器 (1) 源止式熱水器 (a) 冷水連接口至冷水閥之間:器具通水後關閉冷水閥,由冷水連接口處 14 CNS 13603, S 1235 加以 1.75MPa17.5kgf/cm2水壓 1 分鐘,用目視檢查看有無漏水。 (b) 自冷水連接口至熱水放出口之間:將冷水閥,熱水溫度 (流量 )調節閥等之止水閥全開,由冷水連接口處加以 350kPa3.5kgf/cm2水壓通水2 分鐘,用目視檢查有無漏水及器具本體有無變形,如熱水出口處裝有
39、熱水管供使用者,則將此熱水管裝上試驗之。 (2) 端止式熱水器:對器具通水後將熱水出口 (熱水連接口 )封閉,由冷水連接口處加以 1.75MPa17.5kgf/cm2水壓 1 分鐘,用目視檢查看有無漏水及器具本體有無變形。此時應將防止超壓裝置設成不漏而熱水溫度 (流量 )調節閥要全開,在水流通部分如設有止水閥者,對此止水閥在關閉狀態亦應同樣試驗。 5.12.2 儲存式熱水器 (1) 熱水儲存部 (a) 自來水直接連接之器具:對器具之熱水儲存部加以 300kPa3.0kgf/cm2水壓 2 分鐘,檢查有無漏水及熱水儲存部有無變形。 (b) 水箱 (cisterm)式器具:對器具之熱水儲存部加以最
40、高使用水頭落差二倍水壓 2 分鐘,查看有無漏水及熱水儲存部有無變形,但表面有施予琺瑯處理之熱水儲存部則以相當於最高使用水頭試驗。 (2) 釋放閥:將釋放閥之釋放口予以堵塞後加以 200kPa2.0kgf/cm2水壓 2分鐘,查看釋放閥本體有無破損,變形及漏水。 5.13 熱水放出性能試驗 5.13.1 即熱式熱水器 (1) 熱效率試驗 (a) 試驗條件及器具之狀態:試驗用燃氣之條件為 P-2 或 S-2,依 5.2.1節規定。 (b) 試驗方法:調節熱水放出溫度至試驗目標溫度,俟能保持約略穩定熱水溫度時開始測定各項,即燃氣流量計指針轉動一回以上之整數回轉數之時間內放出熱水,熱效率 t依下列公式
41、算出。 1003.1012732731000)(12+=SPBtQVttCMmgwwt += 100613310127327312S.PB.tQV)tt(CMmgwwtt:溫度上升 t(=tw2-tw1), K 時之熱效率 (%) C:水之比熱 Wh/(kg K)=1.16, kJ(kg K)=4.19; kcal/(kg K)=1.0 M:熱水之出水量 (質量 kg) tw2:熱水放出溫度 ( ) 15 CNS 13603, S 1235 tw1:冷水溫度 ( ) Q:用於試驗之燃氣總發熱量 (kWh/m3N, MJ/m3N)kcal/m3N V:實際測得之燃氣消耗量 (m3) tg:試驗時
42、在燃氣流量計內之燃氣溫度 ( ) B:試驗時之大氣壓 (kPa)mmHg Pm:試驗時在燃氣流量計內之燃氣壓力 (kPa)mmH2O S:溫度 tg時之飽和水蒸氣壓力 (kPa)mmHg 備考 1. 熱水放出溫度之調節方法依照製造廠家所指定方法操作,但不以調節燃氣量而只以調節熱水放出量調節熱水溫度,如僅用調節熱水放出量即無法達到所需試驗目標之熱水溫度者,以最接近於試驗目標溫度下進行試驗。 2. 所謂能保持約略穩定熱水溫度係指將器具放出熱水溫度調節至試驗目標溫度後,用停水,通水操作使主燃燒器作點火、熄火動作,於每次通水時即測定熱水放出溫度,能連續得到試驗目標溫度 8% 以內溫度 3 次以上之狀態
43、。 3. 熱效率之測定須以同一條件作二次以上,連續二次之熱效率值差在平均值之 5%以下時,求其平均值作為熱效率值。 4. 熱效率值之試驗須接連第 5.2.1 節試驗之後,對同一器具施行之。 (2) 熱水放出能力試驗: (a) 熱水放出能力:依照使用說明書所標示之熱水放出溫度條件下由第5.2.1 節所求得之燃氣消耗量及第 5.13.1(1)節所求得之熱效率值,依下列算式計算之。 6010012=twwt)tt(C)kW(IsM 601100)(1000)/(12=twwtttChMJIsM=601100)(12000)/(12twwtttChkgIsM=601100)()/(12twwtttCh
44、kcalIsMMt:熱水升溫 t(=tw2-tw1)K 時之熱水放出量 (kg/min l/min) Is: 熱水溫度上升 tK 時之燃氣消耗量 (kW: MJ/h)kg/h 或 kcal/h; (由第5.2.1 節試驗方法求得之值 ) t:放出熱水之升溫 tK 時之熱效率, (依第 5.13.1(1)節之試驗方法求得之值 ) C: 水之比熱 (Wh/(kg K)=1.16, kJ(kg K)=4.19; kcal/(kg K)=1.0 tw2: 熱水放出溫度 ( ) 16 CNS 13603, S 1235 tw1: 冷水溫度 ( ) (b) 對標示熱水放出量之比:由上述 (a)所得之熱水放
45、出量與所標示之熱水放出量作比較,依下列式算出 100=thtcMMR Rc: 對標示熱水放出量之比 (%) Mt: 實測熱水上升溫度 t(=tw2-tw1)K 時之實測熱水放出量 (kg/min l/min) Mth: 熱水之上升溫度 t(=tw2-tw1)K 時之標示熱水放出量 (kg/min l/min) (3) 熱水溫度試驗 (a) 試驗條件及器具狀態:試驗用燃氣之條件為 P-2 或 S-2,冷水溫度2010,供水壓力以 100kPa1kgf/cm2通水。 (b) 試驗方法:操作調節熱水溫度裝置,查看是否依表 6 規定溫度放出熱水。 (4) 加熱速度試驗 (a) 試驗條件及器具狀態:依照
46、上述第 (3)(a)節,但熱水放出條件為下列 (b)之規定。 (b) 試驗方法:將熱水放出溫度設定在較冷水溫度高 50K,放出熱水 5 分鐘後停止供應燃氣,繼續通水、冷卻器具本體至進出水溫相同後,再次作放出熱水之操作,測量自主燃燒器點燃時間開始,至熱水溫度達到較冷水溫度高 45K 之時間。如果未能得到規定溫度時,則以可達到之最近溫度之時間;此時要記下在該溫度較冷水溫度高出之度數 (以下稱為設定上升溫度 ),此加熱速度即為放出熱水溫度較自冷水溫度達到設定上升溫度之 90%溫度高時之時間,作為計算加熱速度之依據。 (5) 溫度穩定試驗 (a) 試驗條件及器具狀態:同上述第 (3)節之規定。 (b)
47、 試驗方法:操作調節溫度裝置,將熱水放出溫度設定在 402,熱水放出量設在 14 公升 /分後將此 14 公升 /分流量急驟地減至 10 公升 /分,查看放出熱水溫度達到穩定 (2以內)之時間,然後將熱水放出量自10公升/分急驟地增加至 14公升/分實施同樣測試。 如果熱水放出量未能達 14 公升 /分之器具,應以最大放出量 Q 公升 /分與 (Q-4)公升 /分,及 (Q-4)公升 /分與 Q 公升 /分作和上述同樣方法變化測試之,但溫度 402之 “Q”未達 12 公升 /分之器具則不為本項試驗之對象。 (6) 熄火後之升溫試驗 (a) 試驗條件及器具狀態:依照第 (3)(a)節,但試驗用
48、燃氣之條件及熱水放 17 CNS 13603, S 1235 出條件則依下列 (b)之規定。 (b) 試驗方法:將試驗燃氣條件設為 B-1 或 S-1,熱水放出溫度設定在較冷水溫度高 35K,連續放出熱水 10 分鐘後停止放出熱水,對不具有母火之器具則自停止放出熱水後經過 1 分鐘,具有母火之器具則仍使母火繼續點燃狀況下自停止放出熱水後 1 分鐘,以及經過 1 小時後再次放出熱水,測定所能到達之最高溫度與設定溫度之差作比較。 (7) 熱水濺潑飛散試驗 (7.1) 試驗條件 (a) 試驗用燃氣之條件:以 B-1 或 S-1。 (b) 冷水之條件:水溫及水壓之條件如上述第 (3)(a)節 (c) 熱水放出之條件:以熱水放出溫度能達最高溫之使用狀態作試驗。 (7.2)器具之狀態:將附設於源止式器具之熱水放出管 (製造廠家所指定品 )按廠家指定方法安裝。 (7.3) 試驗方法:在熱水出口下方 200mm 處放置直徑 300mm 容器,向此容器中央部放出熱水,於 3 分鐘後查看有無熱水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