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月 96 5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29.140.30 C447414125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87 4 月 18 日 96 5 月 14 日 (共 4 頁 )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 (一般照明用) Self-ballasted fluorescent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service)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額定頻率為60 Hz、額定電壓300V以下,以熱陰極放電之螢光燈管為光源,且安定器與螢光燈泡為不可分離,燈帽型式為E型或B型之螢光燈泡(以下簡稱燈泡)。 2. 用
2、語釋義 2.1 枯化點燈(aging):燈泡於測定初期特性前,連續點燈使燈泡特性穩定;如無特別規定,以額定頻率之額定電壓點燈100小時。 2.2 初期特性(initial characteristic):經枯化點燈後測得之電流、燈泡功率及全光束。 2.3 全光束(total luminous flux):燈泡以額定頻率之額定電壓點燈時,於球型光束計所測得之光束值。 2.4 額定燈泡功率:燈泡上所標示之電功率。 2.5 安定時間:燈泡點燈後光束達穩定時所需之時間。 2.6 壽命:燈泡點燈至全光束為初期特性全光束的60%時之點燈時間。 2.7 光束維持率(lumen maintenance):燈泡
3、點燈2000小時後(含枯化點燈時間)之全光束與初期特性全光束之比值,以百分比表示之。 2.8 發光效率(luminous efficacy):以初期特性所測得之全光束除以燈泡功率所得之值,單位以lm/W表示之。 2.9 起動時間:將燈泡施加額定頻率之試驗電壓時,燈泡點亮所需時間。 2.10 燈帽黏著強度:燈帽與保護安定器之外罩間的黏著(扭力)強度。 3. 性能 3.1 起動時間:依第5.2.2節試驗,須符合下列規定。 3.1.1 以額定頻率之額定電壓點燈,燈泡使用感抗式安定器時須在10秒內點亮,燈泡使用電子式安定器時須在3秒內點亮。 3.1.2 以額定頻率之額定電壓的94%電壓點燈,燈泡使用感
4、抗式安定器時須在12秒內點亮,燈泡使用電子式安定器時須在3秒內點亮。 3.2 初期特性:依第5.2.3節試驗,以額定頻率之額定電壓點燈,須符合下列規定。 3.2.1 燈泡功率:須在標示值的10%以內。 3.2.2 全光束:測得之全光束其發光效率須符合第3.3節之規定。 3.3 發光效率:依第5.2.4節計算,數值應不低於經濟部能源局之公告值。 3.4 光源色或色溫:依第5.2.5節試驗,須符合CNS 10839螢光燈管之色度分類之規定,燈泡色(L)之色溫為26003150 K。 3.5 光束維持率:依第5.2.6節試驗,其全光束對初期特性全光束之比值,須在80% 2 CNS 14125, C
5、4474 以上。 3.6 演色性:依第5.2.7節之規定試驗,平均演色性指數(Ra)之額定標示值須在80以上,測試值應在額定標示值95%以上。 3.7 壽命:依第5.2.8節試驗,其點燈時間應在3000小時以上,且須在燈泡標示值以上。 3.8 功率因數:依第5.2.9節試驗,功率因數須在標示值的95%以上。額定燈泡功率在25 W以上時,功率因數標示值須在0.85以上。 3.9 諧波失真:使用電子式安定器之燈泡,依第5.2.10節試驗,燈泡電流總諧波失真不得大於120%。 3.10 燈帽黏著強度:依第5.2.11節試驗,施加2 Nm之力矩(燈帽型式E14者為1.15 Nm),不得發生脫落現象。
6、4. 構造及材料:燈泡之構造及材料,須符合下列各項。 4.1 外罩應無有害之瑕疵、缺點,如塗敷擴散材料應均勻。 4.2 發光管內應封入氬氣或其他適當之氣體。 4.3 電極應使用塗有電子放射物質之鎢絲,且品質均勻無有害之瑕疵。 4.4 導入線應使用導電率高之良質材料;與玻璃壓封接觸之材料應使用與玻璃膨脹係數相近之金屬線,導入線與電極或安定器之連線應確實牢固。 4.5 燈泡使用感抗式安定器時應使用溫度保護型之熔線,並與安定器一端串聯,溫度熔線之動作溫度規格應與安定器之溫升等級匹配。 4.6 燈帽應使用螺旋式E型燈帽、B型燈帽,導電部分使用CNS 4383黃銅板及捲片規定之良質黃銅或其他適當材料。
7、4.7 保護安定器及電路之外罩應使用抗紫外線及不自燃性之材質。 5. 試驗 5.1 試驗條件:如無特殊規定,燈泡的燈帽應朝上,且置於周圍溫度2027之無風狀態中,相對濕度在(6520)%RH,使用頻率60 Hz近似正弦波之交流電源。 5.2 試驗方法 5.2.1 構造檢查:檢查燈泡之構造及標示應符合第4節及第6節之規定。 5.2.2 起動時間試驗:將燈泡置於常溫無風下,以不點燈狀態放置24小時後,施加額定頻率之額定電壓點燈,測定燈泡起動時間,在同一條件下施加額定頻率之額定電壓的94%電壓點燈,測定燈泡起動時間。 5.2.3 初期特性試驗:燈泡經枯化點燈後,置於周圍溫度(251)之無風狀態中,施
8、加額定頻率之額定電壓點燈,經安定時間至少45分鐘後,分別測定燈泡之功率、電流及全光束。 備考1. 枯化點燈中之電源電壓變動率應在2%以內。 2. 電氣特性之有效值測定,應使用CNS 299指示電計器標準所規定0.5級以上之計器或同等級以上之精密儀器。 3. 全光束的測定,應使用球型光束計來測試,其積分球之內徑須為燈泡長度之5倍以上。 3 CNS 14125, C 4474 5.2.4 發光效率試驗:由初期特性之燈泡功率與全光束計算之。 發光效率(lm/W)全光束燈泡功率 5.2.5 光源色試驗:本試驗於初期特性試驗後,依CNS 11353光源色之測定方法之規定方法來測定。 5.2.6 光束維持
9、率試驗:將經過初期特性試驗之燈泡,置於常溫無風狀態下,施加額定頻率之額定電壓,以點燈150分鐘、熄燈30分鐘為一週期,以此週期重複操作,使點燈時間累計達2000小時(含枯化點燈之時間)後,依第5.2.3節規定方法測定全光束,並求出對初期特性全光束之百分比。 備考:點燈時電源電壓變動率應在2%以內。 5.2.7 演色性試驗:依光源色試驗規定之方法點燈,波長以每5nm之間隔測定相對分光分布,依CIE 13.3 Method of Measuring and Specifying Colour Rendering Properties of Light Source規定計算演色性指數。 5.2.8
10、壽命試驗:依第5.2.6節之試驗條件,繼續點燈至全光束為初期特性全光束之60%的點燈時間。 5.2.9 功率因數試驗:依第5.2.3節之試驗條件所測得之功率因數。 5.2.10 諧波失真試驗:依第5.2.3節之試驗條件所測得之電流總諧波失真。 5.2.11 燈帽黏著強度試驗:於燈帽與保護安定器之外罩間徐徐施加扭力至規定值。 6. 標示:燈泡須於本體明顯處,以不易磨滅之方法,標示下列各項。 (1) 製造廠商名稱或其商標; (2) 型號; (3) 額定電壓(V); (4) 額定頻率(Hz); (5) 額定燈泡功率(W); (6) 安定器種類(電子式安定器,代號為E;感抗式安定器,代號為B)。 (7
11、) 光源色、色溫或代號(晝光色代號為D,冷白色代號為CW,白色代號為W,溫白色代號為WW,燈泡色代號為L); (8) 發光效率(lm/W)(得標示於外包裝); (9) 壽命(小時)(得標示於外包裝); (10) 功率因數(%)(得標示於外包裝); 4 CNS 14125, C 4474 引用標準:CNS 299 指示電計器標準 CNS 4383 黃銅板及捲片 CNS 10839 螢光燈管之色度分類 CNS 11353 光源色之測定方法 CIE 13.3 Method of Measuring and Specifying Colour Rendering Properties of Light Source 參考標準:CNS 14576緊密型螢光燈管(一般照明用)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89年5月18日 第二次修訂:9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