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月 95 2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91.080;01.120 A338014280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87 12 月 29 日 95 2 月 27 日 (共 3 頁 )帷幕牆及其附屬門、窗 物理性能試驗總則 Method of test for physical performances of building curtain walls General rule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帷幕牆及其附屬門、窗與 斜向玻璃之主要物性能在做試驗時之先後順序。包括 (1) 預施壓 (2) 氣密性能 (3) 第一次
2、靜態水密性能 (4) 動態水密性能 (5) 設計值層間變位性能 (6) 第二次靜態水密性能 (7) 正負風壓結構性能 (8) 第三次靜態水密性能 (9) 1.5 倍風壓結構性能 (10) 1.5 倍設計值層間變位性能 (11) 考用風壓結構性能之破壞 等試驗。 備考 1. 本標準適用於實驗室試驗。 2. 現場實地水密性能試驗由買賣雙方另約定。 3. 執本試驗之人員須具備體學及儀器操作方面之知,且須對帷幕牆及門窗構造之產品及配件有一般性之認。 4.合約書要求依本標準進風 雨試驗,合約規範或圖面應訂出試體大小、測試範圍或相關圖面及設計風壓,以試驗順進。 5.帷幕牆系統須進本標準所 規定之其他試驗項
3、目,則試體規格尚須符合該試驗之相關規定。 6.本標準中 內之單位係公制,其值為近似值,僅供考。 2. 物性能之試驗順序 2.1 執帷幕牆及其附屬門、窗與斜向玻璃物性能之試驗時,有其先後順序,以防因試驗順序操作錯誤,導至物性能試驗之結果。 2.2 除另有特別註明外,物性能試驗依下順序進。 (1) 預施壓:正風壓設計值之 50%。 (2) 氣密性能試驗。 (3) 第一次靜態水密性能試驗。 2 CNS 14280, A 3380 (4) 動態水密性能試驗。 (5) 設計值之層間變位性能試驗。 (6) 第二次靜態水密性能試驗。 (7) 正風壓結構性能試驗。 (8) 負風壓結構性能試驗。 (9) 第三次
4、靜態水密性能試驗。 (10) 1.5 倍正風壓結構性能試驗。 (11) 1.5 倍負風壓結構性能試驗。 (12) 1.5 倍設計值之層間變位性能試驗。 考:風壓結構性能之破壞試驗,僅供考。 3. 試驗方法 3.1 預施壓試驗:依 CNS 13972帷幕牆及其附屬門、窗與天窗正負風壓結構性性能試驗法之規定進。 3.2 氣密性能試驗:依 CNS 13971帷幕牆及其附屬門、窗與天窗氣密性性能試驗法之規定進。 3.3 靜態水密性能試驗:依 CNS 13974帷幕牆及其附屬門、窗與天窗靜態水密性性能試驗法之規定進。 3.4 動態水密性能試驗:依 CNS 13973帷幕牆及其附屬門、窗與天窗動態水密性性
5、能試驗法之規定進。 3.5 層間變位性能試驗:依 CNS 14281帷幕牆及其附屬門、窗與天窗靜態層間變位性能試驗法之規定進。 3.6 正負風壓結構性能試驗:依 CNS 13972 之規定進。 3.7 風壓結構性能破壞試驗:依 CNS 13972 之規定進。 4. 實驗室試驗事項 4.1 氣密性能試驗:依 CNS 13971 之規定施以均布靜態氣體壓差,其值如下考據;在 75 Pa7.5 kgf/m2氣體壓差下,氣體滲透得超過 1.09 m3/(hr m2)(固定窗面積)或 1.39 m3/(hr m)(活動窗開口長)。 考:當建築物對空氣品質及 濕要求較高時,其最高壓差為 300 Pa30
6、kgf/m2,其最大氣體滲透依第 4.1 節之規定。 4.2 靜態水密性能試驗:依 CNS 13974 之規定施以氣體壓差,在此氣體壓差下,得發生水現象。水之定義係指試體室內面之外表出現任何失控水,失控水係指無法收集或排出室外或對近材或表面造成損害者。在 15 分鐘試驗期間內,室內壓條或擋水板表面收集到超過 15 mL 之水為合格。 考: 靜態水密性能試驗,其氣體壓差為設計值正風壓之 20%,氣體壓差值得小於 300 Pa30 kgf/m2,且得大於 720 Pa72 kgf/m2。 4.3 正負風壓結構性能試驗:依 CNS 13972 之規定於指定位置上施以設計值之正風壓與負風壓。位置與壓值
7、應標示於面圖及必要之圖面上。 依設計值實施風壓結構性能試驗,其變形應超過淨跨距之考據,且應 3 CNS 14280, A 3380 有玻璃破或嵌板、繫件、固定件產生永久性變形或損壞情形;當帷幕牆施以 1.5倍設計值正負風壓結構性能試驗時,永久變形應超過其淨跨距之 0.2%。 考: 正負風壓之設計值依 CNS 13972 之規定或做層風試驗決定之,在設計風壓下垂直於帷 幕牆平面之骨架變形,當跨距小於 4115 mm時,得超過淨跨距之 1/175,跨距在 4115 12200 mm 時,得超過淨跨距之 1/240+6.4 mm。 風壓結構性能試驗時,其風壓為設計值之 1.5 倍,作為其安全係。施以
8、同風壓設計值時,應於面圖上明確標示出其位置。最低之風壓設計值應依當地法規規定。計算後或經由風試驗所決定之風壓值得少於法規規定,計算後或試驗所得之風壓值小於法規規定值時,則應採用法規規定值改善。 4.4 動態水密性能試驗;依 CNS 13973 施以相等於靜態氣體壓差,在此動態之氣體壓差下,得發生水現象。 考: 動態水密性能試驗可檢測瞬間強風、陣雨對牆面 所產生之效應。其氣體壓差為設計值正風壓之 20%,氣體壓差值得小於 300 Pa30 kgf/m2,且得大於 720 Pa72 kgf/m2。 4.5 層間變位性能試驗:依 CNS 14281 之規定,於中間活動位置施以設計值之水平向相對位移。對於多層 (multi-story)之風雨試驗,此變位可能因應層高同而有所差。除另有特別註明外,水平向層間變位應為 0.01 乘以相鄰之較大高。變位應在板位置測,而非在試體位置測。此試驗法並非針對垂直向層間變位。 引用標準: CNS 13971 帷幕牆及其附屬門、窗與天窗氣密性性能試驗法 CNS 13972 帷幕牆及其附屬門、窗與天窗正負風壓結構性性能試驗法 CNS 13973 帷幕牆及其附屬門、窗與天窗動態水密性性能試驗法 CNS 13974 帷幕牆及其附屬門、窗與天窗靜態水密性性能試驗法 CNS 14281 帷幕牆及其附屬門、窗與天窗靜態層間變位性能試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