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月957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23.020.30 Z10491440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891月28日 957月10日 (共1頁)公路運輸槽車用防止駛離裝置 Anti-drive devices for tank lorry on highway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駛一般道之運輸槽裝卸用防止駛裝置(以下簡稱為防止駛裝置)。 2. 用語釋義 2.1 安全蓋:防止誤觸或損傷固定卡榫組,控制閥及管線組等之防護蓋。 2.2 固定卡榫組:以控制閥操控,使體通或阻斷之組合並具有因振動而卡準脫之固定裝置。 2.3
2、控制閥:控制作動體向之閥。 2.4 管線組:輸送體之管。 2.5 彎頭結件:接各管之組件。 2.6 卸口擋桿:擋住卸口之防護桿。 2.7 氣動控制組合:防止司機在洩時因作業疏失之防護裝置。 3. 材:本裝置之組件材應耐蝕防銹處外,並應使用碰撞時致引起火花之材。 4. 性能:本裝置在鎖定或釋放位置應有明顯之辨。 4.1 控制系統之安全性能:防止駛裝置應設計控制鎖住系統,應致產生火花,引燃洩之氣(液)體而爆炸。 4.2 強:本裝置所使用之材應具有充分之強及耐久性。 4.3 裝置失之二保護裝置措施。 4.3.1 應具有該裝置失時即無法進灌裝之性能。 4.3.2 運輸槽於高速駛或況佳時所產生之振動,仍應保持在釋放位置。 4.4 如使用安全蓋之者,其開啟或關閉之控制閥,其設計壓得超過0.5 MPa(5 kgf/cm2),且於1秒鐘內即動作。 4.5 如使用卸口擋桿或氣動控制組合者:使用此等裝置為可擋住卸口之防護裝置,使卸管無法與卸口相接,必須移開上述裝置後,始能接卸管進卸,同時如因上述裝置移動因而啟動系統煞,以達防止駛之目的。 4.6 本裝置應與原煞裝置分別裝設。 5. 標示:應以磨滅之方法標示下各項 5.1 出廠月。 5.2 製造廠商名稱或商標。 5.3 操作使用明及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