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71.100.60 K006314900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4 年 2 月 5 日 年月日 (共 5 頁 )精油包裝材料、調節及儲存通則 Essential oils General rules for packaging, conditioning and storage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精油之盛裝容器,並建議精 油之調節及儲存等相關規範。精油一般之用途如下: 食用 藥用 香水及化妝品 標準品及試樣 工業原料 依精油之不同使用目的,需要使用符合
2、國家或國際之相關容器規定,本標準規範含上述用途精油容器所需之材質。 2. 容器組成:精油須依其特性,填裝於不影響產品特性 且避免任何外在損害之容器。通常所用容器材質對包裝之產品必須是惰性的,以避免損及產品及包裝之容器。 2.1 食用精油容器之材質 2.1.1 玻璃:建議使用第三型之藥用鈉鈣玻璃( soda calcic glasses),它較不會影響精油之感官特性( organoleptic)。建議使用有色的阻光性玻璃瓶。 2.1.2 金屬與合金 2.1.2.1 不銹鋼:不銹鋼須至少含 13%鉻 (Cr),且內含鎳 (Ni)及 /或含有錳 (Mn)。亦可能含表 1 所列一或一個以上之元素,但其
3、個別元素含量不得超過表 1 所列之上限。 表 1 元素 含量, mass%,最大值 鉭 (Ta) 1 鈮 (Ni) 1 鋯 (Zr) 1 鉬 (Mo) 4 鈦 (Ti) 4 鋁 (Al) 4 銅 (Cu) 4 2 CNS 14900, K 0063 2.1.2.2 鋁和鋁合金:鋁的純度必須至少 99 mass%,所有不純物總計不得超過1 mass%,且其個別含量如表 2 之規定。鋁合金所含之元素不論是加入或為不純物,其容許之質量百分比須符合表 3 之規定。 表 2 元素 含量, mass,最大值 鐵 (Fe)矽 (Si) 1以下 鈦 (Ti) 0.15 鉻 (Cr)、鋅 (Zn)、銅 (Cu)
4、、錳 (Mn)、鎂 (Mg)、鎳 (Ni)、錫 (Sn) 0.1(每種元素) 鉛 (Pb)、鉈 (Tl)、鈹 (Be)及其它不純物 0.05(每種元素) 銅 (Cu) 鉻與錳含量低於 0.05時,必須介於0.1 0.2 表 3 元素 含量, mass%,最大值 矽 (Si) 13.5 鎂 (Mg) 11 錳 (Mn) 4 鎳 (Ni) 3 鐵 (Fe) 2 銅 (Cu) 0.6 銻 (Sb) 0.4 鉻 (Cr) 0.35 鈦 (Ti) 0.3 鋯 (Zr) 0.3 鋅 (Zn) 0.25 鍶 (Sr) 0.2 錫 (Sn) 0.1 砷 (As)、鉭 (Ta)、鈹 (Be)、鉈 (Tl)、鉛
5、(Pb)及其它不純物 每項 0.05 總量 0.15 鋁及鋁合金材料及其製品之陽極處理,僅能在下列稀釋酸液或其混酸液中進行。 硫酸( sulfuric acid) 3 CNS 14900, K 0063 順丁烯二酸( sulfomaleic acid) 柳酸( sulfosalicylic acid) 草酸( oxalic acid) 磷酸( phosphoric acid) 陽極電鍍層得以國家食品包裝材料相關法規認可之顏料或染料加以著色,陽極電鍍層之最後封孔處理,須使用含有 8 g/L 醋酸鎳及 1 g/L 醋酸鈷之蒸餾水或去離子水溶液處理,也可使用上述任一鹽類之最大濃度溶液。使用磷酸溶液作
6、陽極處理者不必作封孔處理。 所有之技術條件,尤其是溫度與靜置時間必須慎選,以使得經此處理後,電鍍過程形成之氧化層將失掉其天然孔隙之吸收力,並獲致所需之表面惰性。 2.1.2.3 錫:以偏錫酸( metastanic acid)法定量分析錫之含量為 97 mass%以上,且不得含超過 0.5 mass %鉛或 300 mg/kg 的砷。 2.1.2.4 銅、鋅及馬口鐵:除蒸餾過程以外,應禁止與精油直接接觸。 2.1.3 聚合物:塑膠與清漆( varnishes)使用此類材料之前,須進行容器與內容物之相容試驗。全球性溶出限量標準( migration limit)已由許多國家及國際性法規訂定,分別
7、為 60 mg/kg 與 10 mg/dm2(視容器形狀大小)。僅列示於相關國家及國際性法規之材質成分,才容許作為包裝之塑膠材料。 2.1.4 內部塗層用陶瓷、玻璃化或上 釉:此類材料所釋出之鉛及鎘不得高於國家及國際相關法規標準。 2.2 藥用精油之容器材質:接觸藥用精油之任何材料,不容許明顯摻混精油之組成或改變其活性。所有包裝均須具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許可證書。 備考:許可證書係藥物許可文件之一。 容器及包裝之相關法規,通常根據以下考量: 中華藥典中所列之基本原則,必須進行可能造成傷害之每種容器與精油之交互作用研究 若無特定或相關之藥典文獻,則參考國家標準或相關法規 2.2.1 玻璃:使用玻璃須
8、屬第三型, 且符合藥典標準中抗水解性能。盡可能使用有色的霧面玻璃瓶。 2.2.2 金屬與合金:此材料之要求參閱第 2.1.2 節。 2.2.3 塑膠材料:此等材料要求如一 般藥典正文中所述。它們通常可接受不同分析及測試方法,特別包含以下所述: 鑑別 特殊物質之定量,如抗氧化劑單體殘餘量、抗紫外光劑、安定劑、觸媒殘渣、重金屬以及芳香二胺類 水或溶劑萃取量等 2.2.4 內部塗層用陶瓷、玻璃化或上釉:要求與第 2.1.4 節食用精油限制相同。 2.3 香水及化妝品用精油之容器材質:參閱第 2.1 節與第 2.2 節所述之材質,只要不改變精油成分或其感官特性:外觀、色澤、氣味等,均可適用。銅和鐵因屬
9、 4 CNS 14900, K 0063 於氧化觸媒,故不建議使用。塑膠材料則須先通過下列測試: 對二氧化碳、氧氣、水蒸氣及香味等之透氣性試驗 填充產品之老化試驗 2.4 精油標準(參比)與測試樣品之容器材質:唯一推薦之材質為有色之阻光性玻璃瓶。 2.5 工業原料用精油之容器材質建議使用有色之阻光性玻璃瓶,但第 2.1 節至第 2.4節中所有材料均得使用。 3. 染色之顏料:食用精油(參閱第 2.1 節)與藥用精油(參閱第 2.2 節)之有色容器,其顏料及染色須等同塑膠添加劑,符合相關之法規。其純度要求較高,礦物元素之含量限制如表 4。 表 4 礦物元素 含量, mass%,最大值銻 (Sb)
10、 0.05 砷 (As) 0.01 鋇 (Ba) 0.01 鎘 (Cd) 0.01 鉻 (Cr) 0.1 鉛 (Pb) 0.01 汞 (Hg) 0.005 硒 (Se) 0.01 4. 精油容器之本質 4.1 型式:精油用容器有不同之外型、特性及容量以適合其不同用途(參閱第 2 節之相關材料規定)。最常用之容器型式如下: 燒杯( flasks) 罐子( cans) 大桶( barrels) 圓桶( drums) 儲槽( tank) 容量高於或等於 200 公升之圓桶必須具有桶箍或模製翼肋( mold ribs)。 4.2 容量:使用容器之容量通常根據規劃需求而定,從幾毫升到數千公升。 4.3
11、栓塞 4.3.1 栓塞材料包括接頭或旋鈕塞( screw type corks),必須是惰性且須通過相容性試驗。通常使用之材料有 玻璃、錫、馬口鐵、不銹鋼和相容且惰性之塑膠。未經前處理之軟木塞由 於其多孔性,且含有蠟與單寧酸物質,可能溶於精油,不建議使用。經前 處理之軟木塞,只要能證實對填裝且與其接 5 CNS 14900, K 0063 觸之精油化學惰性則可以使用 。食用與藥用精油所適用之限制,亦同時適用於其他所有栓塞,不再加任何限制。 4.3.2 栓塞和蓋子必須盡可能蓋緊,蓋上後,容器並以保險封保護。 4.4 外部焊接:無論什麼容器,以及裡面裝填什麼精油,錫與鉛之合金(銲錫)均容許作外部焊
12、接,但仍建議使用其他如電焊等之焊接方法。 5. 調節及儲存 5.1 調節:作為精油用途之容器必須全新或狀況良好,乾淨、乾燥(以乾蒸汽乾燥)且可完全氣密。如曾使用作其他用途,則必須先確認未含任何可能改變精油品質之其它殘留物。容器若非有色之避光玻璃,必須注意避免光之照射。容器不應完全裝滿,頂部空間必須予以保留,其體積係以運輸過程可能之溫度變化決定,通常在 5 %至 10 %間(視容器大小決定) 。介於精油與容器間之頂部空間,於裝填時必須充以氮氣或其它惰性氣體。 5.2 儲存:精油係易燃液體,必須儲存於特定場所,儲存時必須檢查容器以避免洩漏任何之液體或氣體。容器亦必須防止任何意外破損,並儲存於遮光陰涼且保持恆溫之處所。 5.3 特殊狀況:若經相關之雙方同意,且僅止於運輸上方便,精油可先裝於鋁或馬口鐵。在這種情形下,精油一但運抵後,應隨即倒裝入有色之避光容器中儲存。容器一旦開啟,不管倒出液體或取樣,用後必須立即並盡可能予以蓋緊。若容器中大部分之精油已被取出,剩下之精油最好倒入較小之容器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