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25.140.20;65.060.80 C4492-13 14905-13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4 年 7 月 12 日 年月日 (共 8 頁 )手持型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 2 部:鏈鋸的個別規定 Safety of hand-held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 Part 2: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chain saws 目錄 節次 頁次 1.適用範圍. 3 2.引用標準. 3 3.用語釋義.
2、 3 4.一般規定. 3 5.一般試驗條件 3 6.空白. 3 7.分類. 3 8.標示與說明. 3 9.對觸及帶電零件之防護 4 10.啟動 5 11.輸入功率與電流. 5 12.發熱 5 13.洩漏電流. 5 14.耐濕性 5 15.絕緣耐電壓. 5 16.空白 5 17.耐久性 6 18.異常操作. 6 19.機械性危險. 6 20.機械強度. 6 21.構造 6 22.內部配線. 6 23.零組件 6 24.電源之連接與外部可撓性電源線. 6 25.連接外部導線之端子 6 26.接地規定. 7 27.螺釘與連接點 7 28.沿面距離、空間距離及絕緣總厚度. 7 2 CNS 14905-
3、13, C 4492-13 29.耐熱、耐燃與耐電痕 7 30.防銹 7 附錄A 沿面距離及空間距離之量測 8 圖 101 7 3 CNS 14905-13, C 4492-13 1.適用範圍 除以下外,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1 取代: 本標準適用於鏈鋸 (chain saw)。 2. 引用標準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3. 用語釋義 除以下外,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3.2.9 第 1 段 取代: 正常負載係指 鏈鋸於連續操作中,其輸入功率等於額定輸入功率時之承載,單位為瓦特。 在進行負載測試時,鏈片 (chain blade)應拆除。電動機以制動器 (brake)承載在鏈鋸之驅動輪。
4、 正常負載係依據額定電壓或額定電壓範圍之上限。 4. 一般規定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5. 一般試驗條件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6. 空白 7. 分類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8. 標示與說明 除以下外,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8.1 追加: 鏈鋸應有下列標示: 最大切割寬度,單位為 mm。 鏈之旋轉方向指示;旋轉方向應以凸出或凹陷之箭頭清楚標示,或採用任何其他方法標示,至少能看得見且無法擦除。 此外,鏈鋸應另標示下列警語: 注意!勿將工具暴露於雨中 *,如電源電纜已遭損壞或斷開,須立即拔除插頭 4 CNS 14905-13, C 4492-13 註 * 可以使用如上相同意義之圖形標誌替代
5、該段警語 。 警語內容應以鏈鋸販售國之官方語言表達之。 除普通 (ordinary)型保護裝置的鏈鋸之外,第 1 句警語不須標示於工具本體上;對此種設計,於第 8.101 節中已有足夠之說明。 追加子節: 8.101 製造商應提供易於理解的使用手冊,供作使用者工具及成套配件之一部分。 使用手冊應以工具販售國之官方語言表達之。 使用手冊應至少包括下列標題之資訊: (1) 包括在安全規定內的各部零件之確認及術語,例如鏈條、導引鏈板 (guide bar)。 (2) 組裝說明 (如果鏈鋸以鏈板及鏈條或其他零件分開供貨 ) (3) 調整與檢視 (例如鏈條張力及鏈條煞車功能 ) (4) 操作說明至少包括
6、下列事項: 與安全有關之啟動與停止; 電源電纜、延長線、插頭與插座之型式,以及推薦使用漏電斷路器或殘留電流處理裝置; 確保本體之穩定方位; 對潮濕操作狀態之警告; 正常維護保養、更換、磨利鏈條、手套之使用、鏈條型式。 (5) 穿戴安全護具之建議,例如對眼、耳、手、頭、身體、腿及足等。 (6) 對引起反撥 (kickback)反應、效應及安全之預警。 (7) 鏈鋸於使用中之握持姿勢 (stance)、接近工件、切割高度。 (8) 切割分枝、砍伐。砍伐之支撐,傾斜倒地效應。避免切割觸及地面、圍籬警戒繩、切割樹苗,切割備妥之木料。 (9) 砍倒:簡短以圖片描述安全操作步驟。 鏈鋸能力範圍內砍倒、切割
7、下部 (undercutting)、傾倒方向、自由接近 (free access)、楔 (wedge)之使用、參考天候及周遭人員 (onlooker)以及地方法規等。 (10) 鏈鋸之安全攜帶方式。 (11) 對第一次使用者之建議,除了要仔細研讀操作手冊外,應獲取實務上被告知之資訊,而且至少於鋸木架 (saw-horse)或搖台 (cradle)上實際演練切 5 CNS 14905-13, C 4492-13 割原木。 (12) 用於工具上之標誌意義之解說。 (13) 使兒童及所有其他旁觀者與工作區域保持安全距離。 9. 對觸及帶電零件之防護 除以下外,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9.5 追加:
8、除了類以外之鏈鋸,其把手應由絕緣材料或有固定絕緣覆蓋物之金屬所製成。 此把手之形狀應能使使用者之手與電氣 上和鋸片接觸的金屬部分相接觸之危險減至最小。 以檢驗檢核是否符合要求。另對具有固定絕緣覆蓋物之金屬把手以下列測試來檢核是否符合要求。 被覆部分之樣品置於 (702)之溫度下 7 天 (168 小時 )期間,經處理後樣品的溫度可降至室溫。檢查被覆須無收縮或剝落現象。 接著,樣品在 (102)之溫度下保持 4 小時。 在此溫度下,樣品在如圖 101 所示之裝置內,須承受質量為 300g 之重量 A 從高度 350mm 落下之硬化鋼製鑿子 (chisel)B 所產生之衝擊力,鑿子之尖端對準樣品,
9、如圖所示。 此衝擊力施加於覆蓋物在正常使用中看來較為脆弱或易遭損壞的每一部位,衝擊力施加點間相距至少須有 10mm。 在此測試後,檢查被覆應無剝落,在金屬零件與 包覆在把手軸絕緣被覆體外表之金屬箔片 (metal foil)之間進行絕緣耐電壓測試。 2500V 之測試電壓施加 1 分鐘。 測試中,不可發生閃絡或絕緣破壞。 10. 啟動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1. 輸入功率與電流 除以下外,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1.1 不適用。 12. 發熱 除以下外,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2.4 取代: 工具於正常負載之規定條件下操作 30 分鐘後量測其溫升值。 13. 洩漏電流 適用第 1 部之
10、本節。 14. 耐濕性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5. 絕緣耐電壓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6. 空白 6 CNS 14905-13, C 4492-13 17. 耐久性 除以下外,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7.2 追加: 鋸鏈 (saw chain)在耐久性試驗時取下。 18. 異常操作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9. 機械性危險 除以下外,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9.1 追加: 鏈鋸應有兩支把手。所有把手或電動 機部分視為把手時之一支剩餘把手,其形狀均應能使使用者之手因不慎而接觸到鋸鏈之危險減至最小。 如果把手握持處備有適當之保護層包 覆至工具本體鄰近之尾端時,可視同能充分預防使用者不
11、慎用手接觸。 如果有合適的形狀,電動機之外殼可視為一支把手。 I 類與類工具之此類電動機的外殼應為絕緣材料所製成。 對防止機械性危險的需求條件尚在研擬中。 20. 機械強度 除以下外,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20.2 追加: 質量超過 10kg 之鏈鋸不施行此試驗。 21. 構造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22. 內部配線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23. 零組件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23.2 追加: 鏈鋸應裝有主開關,可於操作機構釋放時能自動切斷電源。 在 on的位置應無法鎖固開關。 此開關在 off的位置應有互鎖機構,在 開關操作前須有兩個分開的動作程序。 其他相同等級之安全方法尚在研擬中
12、。 24. 電源之連接與外部可撓性電源線 除以下外,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24.2 修訂: 第 1 段取代如下: 電源電纜至少應為普通 PVC 被覆電纜 (60245 IEC 57)。 25. 連接外部導線之端子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7 CNS 14905-13, C 4492-13 26. 接地規定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27. 螺釘與連接點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28. 沿面距離、空間距離及絕緣總厚度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29. 耐熱、耐燃與耐電痕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30. 防銹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圖 101 單位: mm 鑿子 B重量 A材料:硬鋼 樣品質量為 10kg 之基座固定臂 8 CNS 14905-13, C 4492-13 附錄 A 沿面距離及空間距離之量測 適用第 1 部之本附錄。 相對應國際標準: IEC 60745-2-13:1989, Safety of hand-held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 Part 2: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chain sa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