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月95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3.300 Z1051-115030-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510月12日 月日 (共3頁)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爆炸物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Explosive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爆炸物之分類及標示。 2. 用語釋義 2.1 爆炸性物質 (或混合物 )是一種固態或液態物質 (或物質之混合物 ),其本身能夠經由化學反應產生氣體,而產生氣體之溫度及 壓力之速度能對周圍環境造成破壞。煙火性物質亦包括在內,即使它們不
2、放出氣體。 2.2 煙火性物質 (或混合物 )是一種物質或物質之混合物,經由非爆轟性的、自發性放熱反應,而產生熱、光、聲音、氣體、煙或所有這些組合之效應。 2.3 爆炸性物品是含有一種或多種爆炸性物質或混合物之物品。 2.4 煙火物品是包含一種或多種引火性物質或混合物之物品。 2.5 爆炸物種類包括 (1) 爆炸性物質和混合物; (2) 爆炸性物品,但不包括裝置中所含爆炸性物質或混合物由於其數量或特性在意外點燃或引爆時,不會因拋射、引火、冒煙、發熱或巨響等而對於裝置之外產生任何效應。 (3) 在上面兩項中未提及的為產生實質爆炸或煙火效應而製造之物質、混合物和物品。 3. 分類 3.1 未被劃為
3、不穩定爆炸物之爆炸性物質 、混合物和物品根據其危害類型分為下列六組。 (1) 1.1 組:有整體爆炸危害之物質、混合物和物品 (整體爆炸是指瞬間影響到幾乎全部存在數量之爆炸 ); (2) 1.2 組:有拋射危害但無整體爆炸危害之物質、混合物和物品; (3) 1.3 組:有燃燒危害和輕微 爆炸危害或輕微拋射危害或同時具有這兩種危害,但沒有整體爆炸危害之物質、混合物和物品 (i) 它們燃燒產生相當大的輻射熱;或 (ii) 它們相繼燃燒,產生輕微爆炸或拋射效應或兩種效應兼有之。 (4) 1.4 組:無重大危害之物質、混合物和物品:在點燃或引爆時僅產生小危害之物質、混合物和物品。其影響範圍主要限於包裝
4、,射出之碎片預計不大,射程也不遠。外部火燒不會引起內含物全部物品之瞬間爆炸; (5) 1.5 組:有整體爆炸危害但非常不敏感之物質或混合物:此類物質和混合物有整體爆炸危害,但因敏感度太小以致在正常情況下引發或由燃燒轉為爆炸2 CNS 15030-1, Z 1051-1 之可能性非常小。 (6) 1.6 組:沒有整體爆炸危害且極其不敏感之物品:此類物品只含有極其不敏感之爆轟質或混合物,而且其因意外引爆或傳播之機率微乎其微。 3.2 依據聯合國關於危險物運輸建議書 :測試和標準手冊第一部分中之測試系列 2 到 8,未被劃為不穩定爆炸物之爆炸物按表 1 分類為上述六組之一。 表 1 組別 規定 不穩
5、定之 (1)爆炸物或 1.1到 1.6組之爆炸物 對於 1.1到 1.6組之爆炸物,應進行以下核心測試: 爆炸性:根據聯合國測試系列 2(聯合國關於危險物運輸建議書:測試和標準手冊第 12節 )。預定爆炸物 (2)不需進行聯合國測試系列 2。 敏感性:根據聯合國測試系列 3(聯合國關於危險物運輸建議書:測試和標準手冊第 13節 ) 熱穩定性:根據聯合 國測試系列 3(c)(聯合國關於危險物運輸建議書:測試和標準手冊第 13.6.1小節 )。 為歸入正確組別而需進行更多之測試。 註 (1)不穩定之爆炸物是指對於熱具有不穩定性和 /或太過敏感,因而不能進行正常搬運和使用之爆炸物。對這些爆炸物需要特
6、別小心。 (2)包括為產生實質之爆炸或煙火效應而製造的物質、混合物和物品。 備考 1. 包裝形式之爆炸性物質或混合物以及爆炸物品也可以根據 1.1 到 1.6 組分類,而為了某些管制目的,還可將它們進一步細分為 A 到 S 之相容組,以區分相關技術之需求 (參見聯合國關於 危險物品運輸建議書:規章範本第 2.1 章 )。 2. 一些爆炸性物質和混合物用水或酒精 浸濕或用其他物質稀釋可以抑制它們之爆炸性,為了某些管制目的 (例如運輸 ),對它們之處理可不同於爆炸性物質和混合物 (作為抑敏爆炸物 )。 3. 對於固態物質或混合物之分類測試,測試應該使用所提供之物質或混合物。例如為了供應或運輸目的,
7、所提供化學品之物理形狀將不同於測試時之物理形狀時,而該形狀很可能實 質性地改變它在分類測試中之特性,則對該物質或混合物也必須以該形狀進行測試。 3 CNS 15030-1, Z 1051-1 4. 標示:爆炸物之標示要項如表 2。 表 2 爆炸物之標示 不穩定 爆炸物 1.1組 1.2組 1.3組 1.4組 1.5組 1.6組 象徵符號 爆炸物 爆炸物 爆炸物 爆炸物 爆炸物或 1.4使用橙色背景 a 1.5 使用橙色背景 (3) 1.6使用橙色背景 (3) 警示語 危險 危險 危險 危險 警告 危險 無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不穩定爆炸物 爆炸物;整體爆炸危害 爆炸物;嚴重拋射危害 爆炸物;引火、爆炸或拋射危害 引火或拋射危害 可能在火中整體爆炸 沒有危害警告訊息 註 (3)適用於某些管制目的 (例如運輸 )之物質、混合物和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