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月973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23.120; 27.080 B7301 1517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73月28日 月日 (共48頁)接風管型空氣調節機及空氣對空氣式熱泵之試驗法及性能等級 Ducted air-conditioners and air-to-air heat pumps Testing and rating for performance 1. 適用範圍 1.1 本標準規定由工廠製造之家用、商業 用及工業用,以電能驅動,採機械壓縮方式,使用氣冷式、水冷式及蒸發冷卻 式冷凝器之接風管型空氣調節機
2、及接風管型空氣對空氣式熱泵,其相關之性能 測試方法及能力分等準則。本標準對測試及分等之要求係以匹配之機組 (matched assemblies)同時使用為基礎。 本標準僅適用於單一冷凍迴路 (refrigeration circuit),且具有 1 個蒸發器及 1 個冷凝器之系統。 1.2 本標準不適用於下列系統之測試及分等: (a) 分開使用之個別機組; (b) 使用吸收式冷凍循環之設備; (c) 無風管型空氣調節機或無風管型熱泵; (d) 水源式熱泵。 1.3 在實際操作條件下,季節性能源效率 與部分負載性能(某些國家要求)可作為更佳之效率指標,惟本標準不涵蓋上述能力之測定。 備考:本標
3、準中設備一詞係指接風管型空氣調節機及 /或接風管型熱泵。 2. 引用標準 ISO 817: 2005 Refrigerants Number designation 3. 用語釋義:本標準適用下列名詞定義。附錄 J 提供本標準中 所使用符號之名詞對照表。 3.1 標準空氣 (standard air):在 20.0與標準大氣壓力( 101.325 kPa)下,具有 1.204 kg/m3之密度的乾燥空氣。 3.2 暖氣能力 (heating capacity):在單位時間內,設備能施加於空調空間之熱量,以W 或 kW 表示。 3.3 潛熱冷氣能力 (latent cooling capacit
4、y):在單位時間內,設備能從空調空間內移除之潛熱量,以 W 或 kW 表示。 3.4 顯熱冷氣能力 (sensible cooling capacity):在單位時間內,設備能從空調空間內移除之顯熱量,以 W 或 kW 表示。 3.5 總冷氣能力 (total cooling capacity):在單位時間內,設備能從空調空間內移除之顯熱與潛熱之總量,以 W 或 kW 表示。 2 CNS 15173, B 7301 3.6 能源效率比 (energy efficiency ratio)(EER):在額定條件下,總冷氣能力與有效輸入功率之比。( EER 並無單位,係因瓦特數相除而消去) 3.7
5、性能係數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COP):在額定條件下,暖氣能力與有效輸入功率之比。( COP 並無單位,係因瓦特數相除而消去) 3.8 接風管型空氣調節機 (ducted air-conditioner):設計為供長久性安裝及使用之箱型、工廠製造之設備,透過風管對密 閉空間提供調節後之空氣。包含冷卻及除濕用之主要冷凍源,並可選擇性含括 其它加熱、除濕、通風、排氣及空氣過濾之裝置。通常具有蒸發器、壓縮機及冷凝器。設備可能提供 1 個以上之機組,分離機組設計為同時使用。 3.9 接風管型熱泵 (ducted heat pump):設計為供長久性安裝及使用之箱型
6、、工廠製造之設備,有暖氣需求時,從熱源汲 取熱,透過風管對空調空間提供暖氣。若有以同一設備提供冷卻及除濕之需求 時,設備可從空調空間中移出熱,並排放至熱涵 (heat sink)中。設備通常包含室內空調盤管,壓縮機及室外盤管。設備可提供 1 個以上之機組,分離機組設計為同時使用。設備亦可提供空氣過濾、循環及加濕之功能。 3.10 空氣對空氣式熱泵 (air-to-air heat pump):有暖氣需求時,由室外空氣中汲取熱並送至空調空間之熱泵,或當有冷氣需求時,由空調空間內之空氣中汲取熱並送至室外空氣之熱泵。 3.11 有效輸入功率 (effective power input, PE):在
7、單位時間內,設備之平均輸入電功率,包括下列三者: 壓縮機操作 (operation)所需之輸入功率及除霜所需之所有輸入功率,不包括非供除霜時所用之附加電熱裝置; 設備所有控制及安全裝置所需之輸入功率;及 設備內輸送熱傳遞媒介的裝置(例如:風扇、泵 )所需之輸入功率,或無室內風扇之設備僅用於克服設備壓力之輸入功率(參考第 7.1.5 節)。 以上單位以 W 或 kW 表示。 3.12 總輸入功率 (total power input, Pt):傳至設備中所有組件 (components)之輸入功率,以 W 或 kW 表示。 3.101 額定風量 (rated air volume flow ra
8、te):設備在額定機外靜壓條件下送風運轉時,由製造廠商所指定之風量,以 m3/s(標準空氣)表示。 3.102 額定機外靜壓 (rated external static pressure):由製造廠商所 指定之機外靜壓,以 Pa 表示。 4. 冷氣能力試驗 4.1 冷氣能力分等 4.1.1 一般條件 本標準適用範圍內之所有設備, 應標示依本標準所測定之冷氣能力與能源效率比,並以表 1 所規定之條件分等。 4.1.2 溫度條件 3 CNS 15173, B 7301 4.1.2.1 表 1 之 T1、 T2、 T3 欄所示之試驗條件應視為標準分等條件。 4.1.2.2 僅在近似於表 1 中 T
9、1 欄所規定之溫帶地區條件下使用的設備,銘牌上應標示依規定條件所測得之能力等級,並應稱為 T1 型設備。 表 1 冷氣能力試驗之條件 標準試驗條件 參數 T1 T2 T3 27 21 29 進入室內側之空氣溫度 () 乾球 濕球 19 15 19 35 27 46 進入室外側之空氣溫度 () 乾球 濕球 (1) 24 19 24 30 22 30 冷凝器之水溫度 (2)( ) 入口 出口 35 27 35 試驗頻率 額定頻率 試驗電壓 額定電壓 (3) T1:溫帶地區之標準冷氣能力分等條件(台灣地區適用) 。 T2:寒帶地區之標準冷氣能力分等條件。 T3:熱帶地區之標準冷氣能力分等條件。 註
10、(1) 測試不蒸發凝結水之氣冷式冷凝器時,不須考慮濕球溫度條件。 (2) 代表設備搭配冷卻塔使用。針對其 他用途所設計之設備,應指定冷卻水入口與出口之溫度 或水流率及入口之水溫度以利等級測定。 (3) 具雙重額定電壓之設備,試驗電壓 應在兩種電壓下執行,若僅標示單一額定(額定電壓範圍)時,以較低之電壓進行試驗。 4.1.2.3 僅在近似於表 1 中之 T2 欄所規定之寒帶地區條件下使用的設備,銘牌上應標示依表中規定條件所測得之能力等級,並應稱為 T2 型設備。 4.1.2.4 僅在近似於表 1 中之 T3 欄所規定之熱帶地區條件下使用的設備,銘牌上應標示依表中規定條件所測得之能力等級,並應稱為
11、 T3 型設備。 4.1.2.5 在表 1 中 T1、 T2 與 T3 欄所定義之一種以上氣候條件下使用的設備,應標示在個別規定條件下進行試驗所測得之能力等級。 4.1.3 氣流條件 4.1.3.1 室內側空氣量 4.1.3.1.1 所有標準分等應在下列室內側空氣體積流率下測定。所有空氣量應依第 3.1 節定義之每秒立方公尺 (m3/s)的標準空氣表示,並建4 CNS 15173, B 7301 議依附錄 E 之試驗方法量測。 4.1.3.1.2 具有室內風扇,預期搭配現場安裝之風管系統使用的設備,應以在製造廠商指定之最小外部阻力下的室內側空氣體積流率進行分等。 4.1.3.1.3 用於各種暖
12、氣設備且不具室內風扇之一般用途設備,規定室內側空氣體積流率時應以製造廠商宣告之標準定額為依據。然而,通過室內側盤管組與建議的箱體與附屬裝置之壓力降不得超過 75 Pa。 4.1.3.1.4 此處所稱之室內側空氣量及壓力,適用於設備在本節規定的條件下進行冷卻及除濕時之經驗空氣量。此空氣量除第 4.3.3 節及第4.4.3 節另訂條件外,無論機外靜壓結果為何,應用於本節規定之其它所有試驗。 4.1.3.2 室外側空氣量 當風扇之驅動可調整時,應依製造廠商指定之室外側空氣量,量測各項標準等級。當風扇之驅動不可調整時,應於入口、百葉 (louver)、風管管路 (ductwork)及配件之所有阻力元件
13、 (element),依製造廠商認定為一般安裝設置條件下操作,量測設備室外側之空氣體積流率,以決定標準等級。試驗方法一經建立後,依本標準規定進行之所有試驗,設備之室外側空氣迴路 (air circuit)應維持不變。 4.1.4 試驗條件 4.1.4.1 準備事項 (preconditions) 試驗室再調節裝置 (test room reconditioning)及設備,應操作至達到平衡條件為止,但在能力試驗數據記錄前,平衡時間不得低於 1 小時。 4.1.4.2 試驗之期間 數據應記錄 30 分鐘,每隔 5 分鐘記錄 1 筆,直到 7 筆連續讀值達到第6.5 節規定之許可差為止。 4.2
14、冷氣最高溫度試驗 (maximum cooling test) 4.2.1 一般條件 冷氣最高溫度試驗之電氣條件,如表 2 所示。 4.2.2 溫度條件 在表 2 中選擇 T1、 T2、 T3 欄內對應之條件進行試驗。在超過一組操作條件(more than one set)下使用之設備,應提供最嚴格之預期操作條件組 (most stringent set of the conditions),以利進行試驗。若冷氣能力試驗之最高操作溫度條件已規定於製造廠商之設備規格表上時,依其值進行試驗。 5 CNS 15173, B 7301 表 2 冷氣最高溫度試驗之條件 標準試驗條件 參數 T1 T2 T
15、3 進入室內側之空氣溫度 () 乾球 32 27 32 濕球 23 19 23 進入室外側之空氣溫度 () 乾球 43 35 52 濕球 (1) 26 24 31 冷凝器之水溫度 () 入口 (2) 34 27 34 試驗頻率 額定頻率 試驗電壓 (a) 單一額定之設備,為額定電壓之 90%及 110%。 (b) 具雙重額定電壓之設備,為最低電壓之 90%及最高電壓之110%。 註 (1) 測試不蒸發凝結水之氣冷式冷凝器時,不須考慮濕球溫度條件。 (2) 具水冷式冷凝器之設備,水流率 與冷氣能力試驗時相同(具多重冷氣能力等 級之設備取最小流率) 。具有冷凝器之冷卻水控制閥的設備,其應可正常操作
16、。 4.2.3 氣流條件 冷氣最高溫度試驗,應在第 4.1.3.1 節所測得之室內側空氣體積流率下進行。 4.2.4 試驗條件 4.2.4.1 準備事項 設備應在達到規定之空氣溫度及冷凝水平衡水位後,連續操作 1 小時。 4.2.4.2 試驗之期間 將設備所有電源切斷 3 分鐘後,再恢復操作 1 小時。 4.2.5 性能規定 4.2.5.1 在表 2 所規定之條件下操作時,空氣調節機及熱泵應符合下列規定: 在 1 次完整試驗期間內,設備操作時無任何異狀; 設備之電動機在連續運轉試驗的第 1 個小時,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不得跳脫。 4.2.5.2 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僅得於電源切斷 3 分鐘後,再恢
17、復操作的 5 分鐘內跳脫。在後續的 1 小時試驗時間內,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不得跳脫。 4.2.5.3 設計為在第 1 次跳脫後的前 5 分鐘內無法重行操作之機型,設備保持跳脫之時間不得超過 30 分鐘。隨後須能連續操作 1 小時。 6 CNS 15173, B 7301 4.3 冷氣最低溫度試驗 (minimum cooling test) 4.3.1 一般條件 冷氣最低溫度試驗之電氣條件,如表 3 所示。 4.3.2 溫度條件 最低溫度操作條件已規定於製造廠商之設備規格表上時,依其值進行試驗。 表 3 冷氣最低溫度試驗之條件 標準試驗條件 參數 T1及 T3 T2 進入室內側之空氣溫度 ()
18、 乾球 濕球 21(1)15 21 15 進入室外側之空氣溫度 () 乾球 濕球 21 10 冷凝器之水溫度 () 入口 10 10 水流率 由製造廠商指定 試驗頻率 額定頻率 試驗電壓 額定電壓 (2) 註 (1) 以 21或以調節裝置調整至高於 21且設備可運轉之最低溫度。 (2) 具雙重額定電壓之設備,應在較高之電壓下進行試驗。 4.3.3 氣流條件 在相關設定不違反製造廠商之操 作說明下,設備之控制裝置、風扇轉速、風門 (dampers)及格柵 (grilles)應設定在能使蒸發器產生最多霜或冰之狀態。 4.3.4 試驗條件 4.3.4.1 準備事項 啟動並操作設備,直到操作條件穩定為
19、止。 4.3.4.2 試驗時間 當操作條件穩定後,設備應操作 4 小時。 4.3.5 性能規定 4.3.5.1 起動 10 分鐘後,在表 3 規定之試驗條件下,於 4 小時之操作期間內,不得由安全元件切斷。 4.3.5.2 在 4 小時後,蒸發器上累積的霜或冰,不得使氣流量低於開始操作時所測值的 75%。 7 CNS 15173, B 7301 4.4 結露 (enclosure sweat)及冷凝水排放試驗 4.4.1 一般條件 結露及冷凝水排放試驗之電氣條件,如表 4 所示。 4.4.2 溫度條件 試驗之溫度條件,如表 4 所示。 4.4.3 氣流條件 在相關設定不違反製造廠商之操 作說明
20、下,設備之控制裝置、風扇轉速、風門及格柵應設定在能產生最大結露之狀態。 4.4.4 試驗條件 4.4.4.1 準備事項 達到規定之溫度條件後,在冷凝水盤注水至溢流點下起動設備,設備應運轉至使冷凝水均勻流動為止。 4.4.4.2 試驗之期間 設備應操作 4 小時。 表 4 結露及冷凝水排放試驗之條件 參數 標準試驗條件 27 進入室內側之空氣溫度 () 乾球 濕球 24 27 進入室外側之空氣溫度 () 乾球 濕球 (1) 24 冷凝器之水溫度 () 出口 27 試驗頻率 額定頻率 試驗電壓 額定電壓 (2) 註 (1) 測試不蒸發凝結水之 氣冷式冷凝器時,不須考慮濕球溫度條件。 (2) 具雙重
21、額定電壓之設備,應在較高之電壓下進行試驗。 4.4.5 性能規定 4.4.5.1 在表 4 規定之試驗條件下操作,冷凝水不得從設備滴落、流出或吹出。 4.4.5.2 將冷凝水排至冷卻冷凝器之空氣中的設備 (以冷凝水冷卻氣冷式冷凝器之設備 ),應將所有冷凝水排出,且水不得從設備中滴落或吹出,致使建築物或周邊環境受潮。 8 CNS 15173, B 7301 5. 暖氣能力試驗 5.1 暖氣能力分等 5.1.1 一般條件 本標準適用範圍內之所有設備,應標示依本標準之規定及在表 5 所示之條件下所測定之暖氣能力及性能係 數。能力分等所需之相關電氣輸入數值,在暖氣能力試驗中量測。 5.1.2 溫度條件
22、 5.1.2.1 表 5 所載之試驗條件,應視為決定暖氣能力之標準分等條件。 5.1.2.2 若製造廠商規定設備不適 合在超低溫 (eltra-low temperature)試驗條件下操作時,僅在表 5 所規定之高溫及低溫下進行試驗。 5.1.3 氣流條件 5.1.3.1 僅提供暖氣之設備,應採用製造廠商所指定之氣流量。 5.1.3.2 同時提供暖氣及冷氣之設備,試驗時之 氣流量應與冷氣能力分等試驗相同。 5.1.4 試驗條件 5.1.4.1 準備事項 5.1.4.1.1 試驗室再調節裝置及待測設備 (equipment under test),應操作至達到平衡條件為止,惟在試驗數據記錄前,
23、時間不得低於 1 小時。 9 CNS 15173, B 7301 表 5 暖氣能力試驗之條件 參數 標準試驗條件 進入室內側之空氣溫度 () 乾球 20 濕球 (最高 ) 15 進入室外側 之空氣溫度 ()(高溫 (1) 乾球 7 濕球 6 進入室外側 之空氣溫度 ()(低溫 (1) 乾球 2 濕球 1 進入室外側 之空氣溫度 ()(超低溫 (1)(2) 乾球 -7 濕球 -8試驗頻率 額定頻率 試驗電壓 額定電壓 (3) 註 (1) 若在高溫、低溫或超低溫暖氣能力試驗中進行除霜時,應以室內空氣焓法(參考附錄 B.2及第 C.3.3節)進行上述條件之試驗。 (2) 僅在製造廠商規定設備適合在此
24、條件下操作時,始進行試驗。 (3) 具雙重額定電壓之設備,應以兩種電壓作為試驗電壓來進行試驗,若僅標示單一額定(額定電壓範圍)時,以較低之電壓進行試驗。 5.1.4.1.2 在某些暖氣條件下, 室外側盤管可能累積少量的霜,須與試驗時完全無結霜與完全結 霜之操作須加以區別。本標準對於以無結霜操作時,若離開室內及室外空氣之溫度維持在表 10 所示之操作容許差內,則視為試驗 屬無結霜操作。因結霜而導致離開空氣之溫度容許差超出容許範圍時,暖氣能力試驗之程序時應涵蓋除霜。 5.1.4.1.3 進行涵蓋除霜之試驗時,不得連接任何能干擾設備室外正常氣流之裝置。在試驗設備或其試驗裝置之氣流設定不改變下,室內氣
25、流可保持連續,除除霜控制裝置使室內風扇停止外,在室內風扇停止時,應能切斷從試驗裝置流過室內盤管之氣流。本項試驗應採用瓦時表,量測設備之電氣輸入。 5.1.4.1.4 試驗室再調節裝置及待測設備,應操作至達到平衡條件為止,除在設備除霜控制器動作下所發生之正常變動外,操作時間不得少於 1 小時。在除霜條件下,室內再調節裝置之正常功能可能受干10 CNS 15173, B 7301 擾。因此空氣溫度之最大容許偏離度 (maximum allowable deviation)應為表 10 所示數據之 3 倍。 5.1.4.2 試驗之期間 數據應記錄 30 分鐘,每隔 5 分鐘記錄 1 筆,直到 7 筆
26、連續讀值達到第6.5 節規定之許可差為止。設備應在 3 小時之試驗期間中持續操作。試驗結束時,若設備處於除霜狀態,則此循環應予結束。試驗數據除在除霜循環中應至少每隔 10 秒記錄 1 次外,一般為每 5 分鐘記錄 1 次,以準確掌握除霜循環之開始與完成、室內氣流(若室內風扇正運轉時)的時間 -溫度關係 (time-temperature pattern)及設備之電氣輸入條件。 5.2 暖氣最高溫度試驗 5.2.1 一般條件 應依表 6 所示之電氣條件進行暖氣最高溫度試驗。試驗電壓在運轉條件下須保持在規定之百分比內。 5.2.2 溫度條件 除製造廠商在設備之規格表中規定其他條件外,試驗時應採用表
27、 6 所示之溫度條件。 5.2.3 氣流條件 設備之控制裝置應設定在能產生 最大暖氣能力處,且所有進氣風門(ventilating damper)及排氣風門 (exhaust damper)皆應關閉。 表 6 最大暖氣能力試驗之條件 參數 標準試驗條件 進入室內側之空氣溫度 ()乾球 27 24 進入室外側之空氣溫度 ()乾球 濕球 18 試驗頻率 額定頻率 試驗電壓 (a) 單一額定之設備,為額定電壓之 90%及 110%。 (b) 具雙重額定電壓之設備,為最低電壓之 90%及最高電壓之110%。 5.2.4 試驗條件 5.2.4.1 準備事項 設備應在達到規定之空氣溫度及冷凝水平衡水位後,
28、連續操作 1 小時。 5.2.4.2 試驗時間 11 CNS 15173, B 7301 將設備所有電源切斷 3 分鐘後再恢復操作 1 小時。 5.2.5 性能規定 5.2.5.1 在表 6 規定之條件下操作時,熱泵須滿足下列規定: 在 1 次完整試驗期間內,設備操作時無任何異狀; 熱泵之電動機在連續運轉試驗的第 1 個小時,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不得跳脫。 5.2.5.2 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僅得於電源切斷 3 分鐘後,再恢復操作的 5 分鐘內跳脫。在後續的 1 小時試驗時間內,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不得跳脫。 5.2.5.3 設計為在第 1 次跳脫後的前 5 分鐘內無法重行操作之機型,設備保持跳脫之
29、時間不得超過 30 分鐘。隨後須能連續操作 1 小時。 5.3 暖氣最低溫度試驗 5.3.1 一般條件 應依表 7 所示之電氣條件進行試驗。 5.3.2 溫度條件 除製造廠商在設備之規格表中規定其他條件外,試驗時應採用表 7 所示之溫度條件。 5.3.3 氣流條件 設備之控制裝置應設定在能產生 最大暖氣能力處,且所有進氣風門及排氣風門皆應關閉。 5.3.4 試驗條件 5.3.4.1 準備事項 設備應操作足夠的時間,以達到穩定操作條件。 5.3.4.2 試驗之期間 在設備達到穩定操作條件後,此條件應維持 1 小時。 5.3.5 性能要求 熱泵在試驗期間內之操作不被任何安全控制切斷。 12 CNS
30、 15173, B 7301 表 7 暖氣最低溫度試驗之條件 參數 標準試驗條件 進入室內側之空氣溫度 () 乾球 20 進入室外側之空氣溫度 (1)( ) 乾球 -5濕球 -6試驗頻率 額定頻率 試驗電壓 額定電壓 (2) 註 (1) 若設備可在超低溫條件下操作,應採用 -7乾球和-8之濕球溫度。 (2) 具雙重額定電壓之設備,應在較高之 電壓下進行試驗。 5.4 自動除霜試驗 5.4.1 一般條件 應依表 5 所示之電氣條件,進行熱泵自動除霜試驗。 5.4.2 溫度條件 熱泵自動除霜試驗之低室外側進氣溫度,應依表 5 所示之室外空氣溫度條件。 5.4.3 氣流條件 若風扇轉速可個別調整,除
31、製造 廠商嚴厲禁止外,將室內側風扇調至最高轉速,室外側風扇調至最低轉速。 5.4.4 試驗條件 5.4.4.1 準備事項 設備應操作至達到表 5 所規定之溫度,並維持穩定為止。 5.4.4.2 試驗之期間 設備在 2 個完整除霜週期或 3 小時中保持操作,取時間較長者。 5.4.5 性能規定 在除霜週期內及其後,室外側空氣溫度上升量不得超過 5。在除霜週期內,設備室內側盤管之空氣溫度低於 18之時間不得超過 1 分鐘。必要時可使用裝配於設備中之附加加熱器或依製造廠商之指示來達成。 6. 試驗方法及量測之不確定度 (uncertainties of measurement) 6.1 試驗方法 本
32、標準規定下列試驗方法,並於附錄中加以說明: (a) 室內側空氣焓法(參考附錄 B); (b) 壓縮機校正法(參考附錄 C); (c) 冷媒焓法(參考附錄 D); (d) 氣流量測法(參考附錄 E); (e) 冷卻之冷凝水量測法(參考附錄 F); 13 CNS 15173, B 7301 (f) 室外側空氣焓法(參考附錄 G)。 6.2 試驗方法之適用性 6.2.1 設備應以室內側空氣焓試驗法決定能力等級(參考附錄 B)。 6.2.2 其它的能力試驗法,例如第 6.1 節 (b)至 (f)所示者,可作為確認之用。 6.3 量測之不確定度 量測之不確定度,不得超過表 8 之規定值。 6.4 個別讀
33、值之偏離度 (variations in individual readings) 性能試驗時對各規定條件之讀值的最大容許偏離度,如表 9 所示。能力試驗時任一觀測值之最大容許偏離度如表 10 所示。 6.5 試驗容許差 (test tolerances) 6.5.1 任一觀測值之最大容許偏離度表 示試驗時最大儀器觀測值與最小觀測值間之最大容許差異。以百分比表示 時,最大容許偏離度為觀測值之算術平均值的規定百分比。 6.5.2 試驗觀測之平均值與標準或需求試驗條件間之最大容許偏離度,如表 10 所示。 表 8 指示值之量測不確定度 量測量 量測之不確定度 (1) 水 溫度 0.1 溫差 0.1
34、 體積流率 5% 靜壓差 5Pa 空氣 乾球溫度 0.2 濕球溫度 0.2 體積流率 5% 靜壓差 壓力在 100 Pa以下時為 5Pa 壓力超過 100 Pa時為 5% 電氣輸入 0.5% 時間 0.2% 質量 1.0% 速率 1.0% 註 (1) 量測不確定度為待測量 (measurand)真值所在範圍之估計特性。 (待測量為接受量測之量) 備考: 量測不確定度一般包括很多因素,其中某些因 素可以一系列量測結果之統計分布為基礎來估計,並可以 試驗標準差加以特性化。其他因素可憑藉經驗或其他資訊來估計。 14 CNS 15173, B 7301 表 9 性能試驗讀值之容許偏離度 量測量 個別讀
35、值與規定性能試驗條件間 之最大容許偏離度 最小操作條件試驗 空氣溫度 +1 水溫度 +0.6 最大操作條件試驗 空氣溫度 1 水溫度 0.6 其他試驗 空氣溫度 1 水溫度 0.6 表 10 能力試驗讀值之容許偏離度 讀值 算術平均值與規定試驗 條件間之偏離度 個別讀值與額定條件間 之最大偏離度 進入室內側 之空氣溫度 () 乾球 0.3 1.0 濕球 0.2 0.5 離開室內側 之空氣溫度 () 1.0 進入室外側 之空氣溫度 () 乾球 0.3 1.0 濕球 0.2 0.5 離開室外側 之空氣溫度 () 乾球 1.0 空氣之體積流率 5% 10% 電壓 1% 2% 水溫度 入口 0.1 0
36、.2 出口 0.1 0.2 水之體積流率 1% 2% 氣流之外部阻力 5Pa 10Pa 15 CNS 15173, B 7301 7. 試驗結果 7.1 能力計算 7.1.1 通則 能力試驗之結果應以量化方式來 表示待測設備對空氣所產生之影響性。在規定之試驗條件下,能力試驗結 果應包括下列可適用於冷氣或暖氣及待測設備型式之試驗量。 (a) 總冷氣能力,以 W 或 kW 表示; (b) 顯熱冷氣能力,以 W 或 kW 表示; (c) 潛熱冷氣能力,以 W 或 kW 表示; (d) 暖氣能力,以 W 或 kW 表示; (e) 室內側空氣流率,以 m3/s(標準空氣)表示; (f) 室內氣流之外部阻
37、力,以 Pa 表示; (g) 設備之有效輸入功率或設備各電氣元件之個別輸入功率,以 W 表示。 7.1.2 調整 除空氣焓值、比容及定壓比熱應 對飽和溫度與標準大氣壓力間之偏差加以修正外,在試驗條件之容許偏離 度內,試驗結果應可直接用以決定能力而不須調整。 7.1.3 冷氣能力計算 能力之標準等級應包括循環風扇排熱之效應,但不包含輔助加熱。 7.1.3.1 若蒸發器風扇屬設備的一部分,則蒸發 器風扇之排熱影響冷氣能力之程度不得大於宣告的不確定度值。若影 響程度超過宣告的不確定度值時,冷氣能力中應加入不包括在風扇輸入值中之相同功率。 7.1.3.2 若蒸發器風扇不屬設備的一部分,則由 蒸發器之排
38、熱影響冷氣能力之程度不得大於宣告的不確定度值。若影 響程度超過宣告的不確定度值時,應從冷氣能力中扣除設備壓力降之相同功率。 7.1.3.3 在性能試驗條件下不須測定能力。 7.1.4 暖氣能力計算 7.1.4.1 暖氣能力應視氣流、室內溫度之升量 (temperature rise)(除霜時則為降低)而定,並取整個試驗期間之平均值。 7.1.4.2 在除霜期間,若室內之空氣循環風扇停 止運轉,此段期間之能力值應視為零,但為取得室內氣流之平均溫度 升量,此段時間應納入總試驗時間。未進行除霜之設備其淨結果為總試驗期間之整體能力。 7.1.4.3 進行除霜之設備,其淨結果為試驗期間 完整循環總數之整
39、體能力。完整循環包含加熱週期及除霜結束至除霜結束間之除霜週期。 7.1.4.4 設備之電氣輸入,應為整段試驗期間之總電氣輸入。 7.1.4.5 在性能試驗條件下不須測定能力。 7.1.5 風扇之輸入功率 7.1.5.1 若風扇為設備的一部分,則僅部分風扇 電動機之輸入功率應計入設備16 CNS 15173, B 7301 所吸收之有效功率。不計入設備所吸收 總功率之部分,應以下列方程式計算,以 W 表示: evPq其中, 值通常為 0.3 Pe為外部靜壓差,以 Pa 表示; qv為額定氣流量,以 m3/s 表示。 7.1.5.2 若設備中不含風扇,克服設備壓力降之 輸入功率計入設備所吸收之有效
40、功率,並以下列方程式計算,以 W 表示: ivPq其中, 值通常為 0.3 Pi為內部靜壓差,以 Pa 表示; qv為額定氣流量,以 m3/s 表示。 7.1.5.3 所得之值為設備在外部靜壓為零下之代 表值。欲得到無風扇冷卻盤管(例如家用設備)之特定用途的性能時 ,可能需要額外計算,可考慮以 775 W/(m3/s)作為冷 /暖氣能力與有效輸入功率間之轉換因數。 7.2 須記錄之資料 試驗過程中應記錄之資料包括: (a) 日期; (b) 試驗人員; (c) 大氣壓力,以 kPa 表示; (d) 設備之銘牌資料; (e) 時間; (f) 設備之輸入功率 (2),以 W 表示; 註 (2) 總輸
41、入功率、設備元件之輸入功率(需要時)。 (g) 設備之輸入能量 (3),以 Wh 表示; 註 (3) 僅在除霜操作時始須輸入設備之能量。 (h) 施加之電壓,以 V 表示; (i) 頻率,以 Hz 表示; (j) 氣流之外部阻力(機外靜壓),以 Pa 表示; (k) 風扇轉速(若可調整),以 r.p.m.表示; (l) 進入設備之空氣乾球溫度,以表示; (m)進入設備之空氣濕球溫度,以表示; (n) 離開設備之空氣乾球溫度,以表示; (o) 離開設備之空氣濕球溫度 (4),以表示; 註 (4) 僅在冷氣能力試驗時始需要。 (p) 空氣體積流率及計算時所需之相關量測值,以 m3/s 表示; 17
42、 CNS 15173, B 7301 (q) 冷凝器之進、出水溫度(若有時),以表示。 7.3 試驗報告 7.3.1 一般性資訊 試驗報告中至少應包含下列一般性資料: (a) 日期; (b) 試驗機構; (c) 試驗場所; (d) 用於確認之試驗方法; (e) 審核人員; (f) 試驗標的、型式(號); (g) 本標準引用之參考標準。 7.3.2 附加性資訊 銘牌上之資料應記載於試驗報告中。 7.3.3 能力等級試驗結果 其值應為試驗期間所取得數據之平均值。 8. 標示 8.1 銘牌之規定 每一空氣調節機、熱泵、單體式及 分離式系統組合,應提供銘牌,穩固附著在易於讀取之位置。 8.2 銘牌資訊
43、 除規定之安全性資料以外,銘牌上至少應標示下列資訊: (a) 製造廠商名稱或註冊商標 (5); 註 (5) 銘牌上之公司名稱視為此設備之製造廠商。 (b) 名稱、型式及製造號碼; (c) 額定電壓,以 V 表示; (d) 額定頻率,以 Hz 表示; (e) 適用氣候型態(參考第 4.1.2.1 節); (f) 總冷氣能力 (6)以 W 或 kW 表示; (g) 暖氣能力 (6)以 W 或 kW 表示; 註 (6) 標示於各額定電壓及頻率下之值。 (h) 冷媒名稱及充填量 (g 或 kg)。 8.3 冷媒名稱 冷媒名稱應依 ISO 817 之規定。 8.4 分離式系統 分離式系統之各機組應提供第
44、 8.2 節中 (a)、 (b)、 (c)、 (d)及冷媒名稱等資訊。 9. 等級之宣告 9.1 標準等級 9.1.1 依本標準生產之設備,應宣告其 冷氣能力(顯熱、潛熱與整體)、暖氣能18 CNS 15173, B 7301 力、能源效率比及性能係數(依 適用者)等標準等級。等級應依本標準之規定,在所建立之等級條件下所取得的數據為依據。 9.1.2 標準能力之值應以 kW 表示,以 0.1 kW 為最小單位,取其最接近之值。 9.1.3 能源效率比及性能係數應以最接近之 0.01 的倍數表示。 9.1.4 每 1 個能力等級其後應註明對應電壓及頻率。 9.2 其他等級 依與標準等級條件不同之
45、其他指定 條件所測得之附加等級亦可宣告,惟應清楚規定其條件,且數據須依本標準所 規定之方法來測定,或經本標準所規定之試驗方法驗證之分析方法來測定。 19 CNS 15173, B 7301 附錄 A 試驗規定 (規定 ) A.1 試驗室之一般規定 A.1.1 若需要 1 間室內條件試驗室時,則室內所需之試驗條件應保持在規定之容許差範圍內。建議設備鄰近之空氣流速勿超過 2.5 m/s。 A.1.2 若需要 1 間室外條件試驗室或空間時,其應有足夠之容積,且空氣循環之方式不可改變待測 設備正常之空氣循環模式。其尺寸須使從送出空氣之設備的任一表面至室內任一表面間之距離在 1.8 m 以上,且從室內其
46、他任一表面至設備其他任一表面之距離在 0.9 m 以上,但正常使用時之安 裝面除外。室內再調節裝置所 處理之空氣流率應不低於室外空氣流率,以從設備送出空氣之方向吸入空氣,經處理後再依需要之均勻條件以低速送出較佳。 A.2 設備之安裝 A.2.1 待測設備應依製造 廠商所提供之安裝說明,以其建議之安裝程序及附件進行安裝。若設備可 安裝於數個位置時,擇其最不利之位置進行試驗。在任何情況下,製造廠 商所建議與鄰接牆之距離及穿牆向外延展之長度等事項亦應遵循。 A.2.2 除依規定方法加裝所需之試驗裝置或儀器外,勿對設備進行任何改裝。 A.2.3 必要時,對設備進 行抽真空,並充入製造廠商所提供之說明資
47、料中規定之冷媒及所需之量。 A.2.4 設備之冷凝器與蒸發器為 2 個分離機組時,所有標準等級應在製造廠商規定各管路 (line)中最大冷媒管長度或 7.5 m 下,取較短者進行測定。連接用管路 (interconnecting tubing)為其一部分且長度不建 議截短之設備,應在管路長度保持完整下 進行試驗。除設計上之限制外,連接用管路曝露在室外環境條件之部分,至少應在一半以上,其餘管路則曝露於室內環 境條件下。管路裝設時,高度差不得大於 2 m,管路之管徑、隔熱、安裝之細節、抽真空及冷媒充填,應以製造廠商所提供之書面說明為準。 A.3 電源之規定 當設備停止運轉時,送電端至設備所連接之受
48、電端,其電壓升量應不超過 3%。當電源條件已調整至滿足上述要求時,在試驗期間不須再調整。 20 CNS 15173, B 7301 附錄 B 室內空氣焓法 (規定 ) B.1 概要 依空氣焓法量測,能力由所測得之進入與離開空間的濕球溫度 、乾球溫度及空氣流率決定。 B.2 用途 所有設備的室內側試驗應採用本方法。採納附錄 H 的額外條件時,本法可用於室外側試驗。 B.3 冷氣能力之計算 依室內側試驗數據,總、顯熱及潛熱冷氣能力,以下列方程式計算: (7) tci =qmi(ha1-ha2)/vn(1+wn) (B.1) sci=qmiCpa(ta1-ta2)/vn(1+wn) (B.2) cp
49、a =1006+1860wn (B.3) lci =2.47106 qmi(wi1-wi2)/vn(1+wn) (B.4) lci = tci-sci (B.5) 其中 tci為室內側之總冷氣能力,以 W 或 kW 表示; qmi為室內之空氣流率,以 m3/s 表示; ha1為進入室內側空間之空氣比焓,以 J/kg 表示; ha2為離開室內側空間之空氣比焓,以 J/kg 表示; vn為空氣在氣流量測裝置處之比容,以 m3/kg(空氣 -水蒸氣混合物)表示; wn為在噴嘴入口處之空氣比濕度,以 kg/kg 表示; sci為室內側之顯熱冷氣能力,以 W 或 kW 表示; cpa為乾空氣之比熱,以 J/kg-K 表示; ta1為進入室內側空間之空氣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