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电炖锅及类似器具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和型号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说明、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额定功率不超过2 000 W、额定容积不超过10 L的电炖锅及类似器具(以下简称“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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