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商用电磁灶及灶单元类产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与型号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在商用场合使用,以电磁方式加热的灶具及灶单元,其额定电压单相器具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不超过480V。利用其他能源形式或其他加热方式的组合式器具,其电磁加热部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家用电磁灶;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电磁灶;在有腐蚀性或爆炸性空气(粉尘、蒸气或可燃气)等特殊状态的场所使用的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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