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在使用设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合同在线订立系统订立合同时应遵循的通用流程规范,并确立了在电子合同中应用电子签名的基本原则。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所规定的电子签名可使用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但不适用下列文书:a)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b)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c)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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