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管式加热炉、塔式容器、卧式容器、立式支腿式设备、球形储罐、空气冷却器及架空管道(以下简称“石油化工设备”)的抗震鉴定基本要求、地震作用计算、抗震鉴定规定和验算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地区石油化工企业中在役的石油化工设备的抗震鉴定。本标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上述设备。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