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炼油厂全厂性的、装置(包括辅助系统和公用工程系统)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热力工质消耗量的计算。本标准适用于蒸汽、软化水、除盐水、脱氧水、凝结水、氮气、净化压缩空气和非净化压缩空气等热力工质设计消耗量的计算。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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