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由双方人员组成竣工验收小组,规定在十天内验收完毕。1.2 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竣工技术资料一式三份交建设单位,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如下内容:a. 工程说明;b. 安装工程量总表;c. 测试记录;d. 竣工图纸;e. 随工检查记录;f. 工程变更单;g.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h. 开工,竣工,停(复)工报告书;i. 已安装设备明细表;j. 验收证书。1.5 凡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质量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小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方法。1.4 凡经建设单位工地随工检验合格的项目应予即时签证,一般不再进行复验。1.5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三天内将竣工技术资料签退二份,其中验收证书盖章交施工位,施工单位再将一份转交给设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