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 为统一全国水文资料的整编内容和技术要求,适应水文资料整编技术的发展,保证水文资料成果质量,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类水文、水位、降水量、蒸发量站的水文资料整编、审查和复审。1.0.3 根据资料的来源和整编成果的类型,水文资料整编可分为说明资料、基本资料和调查资料整编。1 说明资料整编包括:基本资料收集、考证、整理的概述与分析说明。2 基本资料整编包括:基本站网的各项资料,实验站、小河站及其配套降水量站的各项资料,专用站(包括非水文部门设的站)对基本站网具有补充作用的资料。3 调查资料整编包括:水量调查资料,暴雨调查资料,洪(枯)水调查资料。1.0.4 水文资料应逐
2、年进行整编、审查和复审,其整编资料的图表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SL 460-2009的规定。1.0.5 水文测站的水文资料整编应由水文站或水文勘测队负责完成,条件不具备时也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的水文二级机构的指导下完成;辖区水文资料的审查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的水文二级机构负责完成;辖区水文资料的复审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直属水文机构负责完成。1.0.6 各项资料的整编软件编制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在使用范围内应经过各种典型测站资料的试算检验,并经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或流域管理机构直属水文机构组织审查通过。1.0.7 水文资料整编的新技术和新方法,应与用其他方法整编并行一年,并经综合检验符合本标准精度要求并报复审单位批准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