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适用于地震烈度为7度以下地区砂土、砂壤土、壤土及花岗岩和砂岩风化残积土修建的水坠坝(包括大型淤地坝工程、四等和五等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中小型淤地坝工程及五等以下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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