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起草、参与起草和制定关系到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以及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以下简称涉水事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案)及相关文件的编制。水利立法遵循以下原则:1 法制统一。2 民主立法。3 权责统一。4 现实需要与前瞻性相结合。5 符合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6 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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