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获取降水量、蒸发量、水位(含地下水位、潮位)、流量、土壤墒情、风向、风速、气压、水质等水文要素,以及闸门开度、工程监视图像等信息的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江河、湖泊、近海、水库、水电站、灌区及输水工程等建设水文(水资源)自动测报系统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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