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出口低温火腿罐头的抽样方法、检验步骤、结果判定和不合格的处置等,如贸易合同中另有规定的,按贸易合同的规定执行。本标准适用于以去皮和去骨的猪前、后腿肉为原料,经修整、嫩化、注射、滚揉、腌制、装罐、封口、巴氏杀菌制成,并于0士2条件下贮存的低温火腿。其他品种的巴氏杀菌食品可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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