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存、处理和使用,包括废液。本标准不适用于:熔点大于或等于37.8的液体;无闪点,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燃烧的液体;气溶胶产品;烟雾、喷雾剂或泡沫;易燃和可燃液体的运输;与燃油设备相连的燃料罐和容器的储存、处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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