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采用钢铁材料建造的输送气体的陆上管道系统。管道系统是指输送气体设施的所有部分,包括管道、阀门、管道附件、压缩机组、计量站、调压站、分输站、储气设施和预制组件。完整性管理的原则和过程适用于所有管道系统。本标准是为了向运营公司(定义见第13章)提供制定和执行有效的完整性管理程序所需的信息、采用经过证实的工作做法和过程而特别设计的。本标准中的各种过程和方法适用于整个管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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